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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
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
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
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10年6月19日(星期六)和6月20日(星期日)举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
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考试定于2010年5月29日(星期六)举行。
3.2010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0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13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
考试于2010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
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
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的要求,2010年起在部分区县试点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
具体方案由试点区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2011年起,本市将逐步扩大听力与口语测试试点区。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0年中招加分政策已作调整(具体见附件),2011年中招加分政策还将作进一步调整。
四、招生录取工作
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8.8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职校、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
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
“提前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
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
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
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0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
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
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
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
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中招办分别公示)。
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提前录取”招生办法。
包括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录取工作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
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①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仍按2009年的办法执行。
②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与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
考生必须经专业考试或面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填报志愿,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
考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的录取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
“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2)录取
各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
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5%(其中3%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
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计划应事先公示。
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①考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4.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工作
2010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
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5.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
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9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10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6.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文件执行。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7.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适应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
对来自农村、本市海岛生源学生和选择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8.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并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于2010年3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文化考试,单独设立考场,考试时间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同步。
由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0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9.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沪教委基〔2009〕89号文第(三)款,参加2010年中考报名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填报志愿,由招生部门根据学生的考试分数以及志愿顺序投档,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五)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要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
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
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
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五、管理和监督
2010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做好中招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招生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报名、招生考试、阅卷、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具体要求另发。
六、2010年本市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另发。
附件: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
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
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抄送: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降)分
幅度
先进奖励
1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2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政策性照顾
3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民政部门
降20分录取
4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驻沪部队牵头单位)、省市级公安局
降10分录取
5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降5分录取
6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侨务部门
7
少数民族学生
民族事务部门
8
台湾省学生
台办
9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市人保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注:
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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