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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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七)严格规范特殊项目的发包方式。
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固定价比选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
以当地农民为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建设管理监督主体的以工代赈项目、扶贫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民办公助项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或招标(比选)的方式实施项目。
采取农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应当符合《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号)有关规定。
(八)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依法应当招标的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招标的原则,不得采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项目一经批准,必须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特殊等为由规避招标。
(九)严格资格条件设定。
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十)实行自行招标制度。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市及市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自行招标制度,其中:
各区市县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自行招标;
xx市本级、xx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招标,市内各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参照执行。
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明确专门的科(股)室和人员负责自行招标工作,并根据自行招标有关政策规定配齐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专家抽取和交易现场服务管理工作。
3.在自行招标活动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送审由招标人负责),建立自行招标业务档案,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各类档案资料。
(十一)实行复核复评制度。
评标结果公示后,若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在不能确保所有投标资料未被修改、更换等情况下,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认定此次评标无效,由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2.在确保所有投标资料与开标时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由项目审批部门向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召回原评标专家对原评标报告纠偏并对投标文件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
也可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认定原专家评标无效并重新在省评标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专家进行复评,以复评结果为准,若复评后合格的投标人仅1家、复评后为最高报价中标、或因招标文件原因导致专家无法客观公正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十二)实行项目经理到场开标制度。
1.实施公开招标(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要求投标人(比选申请人)承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发的建造师信息卡到达开标现场,经交易中心统一配备的扫描设备检验后才能参与开标。
2.若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建造师信息卡无法识别或疑似假证,招标人应在开标后送有关部门鉴定。
经鉴定证件没有问题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人(比选申请人);
经鉴定为假证的,依法严肃处理,该投标人为中标(选)候选人的,其中标(选)结果按规定处理。
(十三)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1.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于项目业主单位,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给予退还。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项目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证施工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或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十四)实行“黑名单制度”。
1.诚信库不再作为投标人参与我市投标的前置条件;
简化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
2.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不诚信库”(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系统)专栏,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我市或其他省市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3.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对不良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不诚信库专栏中予以公示。
实现不诚信库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接运行,凡进入我市不诚信库的企业或人员,按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交易平台建设。
建立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招标投标软件的功能、程序、参数等内容的设定和修改,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县交易平台技术指导和统一管理,切实做好交易平台的信息更新、日常维护、安全防控、检测认证等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十六)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统一全市投标保证金缴退帐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2.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单项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预算控制价的2%。
(十七)加强交易现场监督。
1.参与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2.凡进入交易现场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等,均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身份后统一配发出入证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交易现场,开标结束后投标单位人员不得无故滞留交易现场;
若出现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等异常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作好记录并协同监督人员及时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若交易现场发生系统故障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由现场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涉及重大事项,及时报政府领导。
(十八)加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管理。
1.统一标准格式。
凡采取电子招标、抽签招标方式以及BT、BOT投资人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备案文件的审查,对于未采用标准文件格式,对标准文件内容违规进行删减、添加操作的,或招标文件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内容的,一律不予备案。
2.严格编制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若发现项目业主提出的要求明显违反招投标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接受。
项目业主对此有疑义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发函咨询,以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答复为准。
3.实行网上备案。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要求制作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上传,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网上审查备案,并加盖电子备案章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应当及时下载、打印备案后的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档备查。
(十九)加强专家抽取管理。
1.严格控制抽取区域。
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xx市范围内抽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在川东区域内抽取。
不是抽签招标的项目,凡招标控制价在
500万元以下工程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川东区域内随机选择2个以上城市随机抽取专家,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工程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全省范围内(川西、川南除外)随机选择2个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2.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制度。
严禁缩小区域范围抽取专家,但可根据项目特殊性、关注度以及投标人数量,适当扩大区域范围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具体由现场监督人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3.严格保密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定3名及以上评标专家抽取人员,每次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专家抽取人员,专家抽取人员应将当天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集合时间设置为一致(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除外),集合地点统一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抽取终端应配备无来电显示的通讯工具,供专家与监督人员联系。
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在抽取专家前,必须关闭携带的一切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处至专家到达;
专家未到达之前,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脱离监督。
(二十)加强抽签设备管理。
1.实行抽签法和随机选择专家的抽签工具为“双色球摇号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5台,各区市县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3台。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统一购置,各区市县不得私自采购摇号机。
2.摇号机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密封,进出保管地点、启用(维护、密封)摇号机时,应有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由专人作好书面记录备查。
3.摇号机使用前,应邀请2名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其密封状况是否完好,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当次使用的摇号机,使用结束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密封,放置回原保管地点。
(二十一)加强信访投诉管理。
1.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凡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结果以及其他涉及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质疑、信访、投诉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进行处理。
对于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投诉事项不具体等情况,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对情节恶劣的虚假投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二)加强交易资料管理。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电子监控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妥善保存电子监控影像资料,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应当刻盘存档;
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
2.评标结束后,所有招投标资料应统一封存,经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签封后,交由招标人保管备查;
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相关部门没有收到信访投诉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方可通知原现场监督人员到场统一启封。
3.实行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结束后,由组织开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印,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鲜章后,连同电子文件交由项目业主保存。
项目业主同时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电子文件分别拷贝给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网,尤其是电子评标的相关信息资料,作好安全备份,保证网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十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要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xx市境内承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2.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
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严格控制增加工程量。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
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4.强化中标合同价对工程造价的刚性约束。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0%及以上的,发改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稽察,形成稽察报告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及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5.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前,累计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
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应当经过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
五、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四)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律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再问责相关领导,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分别给予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因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不严,对招标公告(文件)中具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纠正的;
2.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结果言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相关部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完备,与备案文件内容不符的;
2.不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等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3.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维护抽签设备的;
4.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承接自行招标项目,或将自行招标项目转包、分包给社会代理机构及其他人员的;
5.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记录、不制止、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七)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项目送审、报批、备案程序,或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设定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内容的;
2.因前期工作不主动、工作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交易时间延误,致使改变交易方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组织专家小组对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进行审查,或对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事项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以及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调整原材料单价、增加工程量,致使工程结算价格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4.拒不执行交易现场管理规定,授意、指使或强行干预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或不妥善保存交易文件资料的;
(二十八)市及市以下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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