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解析概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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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5、陈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
法庭应当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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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题目中陈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当公开审理。
6、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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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据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在通知家属的范围上作了起家一步扩大,即无论是否存在有碍侦查情形,都应当在执行逮捕后的24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其家属。
注意与第123条拘留通知家属的区别。
8、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无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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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9、办理刑事案件中,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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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第2款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0、王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并签字确认。
事后提出异议的,交警不予采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
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11、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1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第3款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3、为了查明案情,不管对违法嫌疑人还是被侵害人进行鉴定的期间,均不计入办案期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第2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4、办案人民警察是该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申请回避后,应当主动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5、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民警察为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但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第1款规定,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16、如果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但不得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17、在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唯一的目击证人系吴某的妻子。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隐”原则。
1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中折抵刑期。
《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刑期只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所有的监视居住。
19、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人,收取其保证金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5条第1款规定,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
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2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行政案件不包括劳动教养案件。
21、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没有限制。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92条第1款规定,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2、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除可自行辩护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经公安机关许可。
《刑诉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诉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无需侦查机关许可,这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4、对违法事实确凿违反所有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25、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第3款规定,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26、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27、收集、调取的书证只能是原件。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第1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28、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29、公安机关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第3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0、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证。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31、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32、王某驾驶摩托车匀速行驶,8岁儿童李某玩弹弓,射出的石子击中王某的左眼,王某本能地捂住自己的眼睛,致使摩托车失去控制,将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撞死。
王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这、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题中王某的行为系儿童李某玩弹弓,射出的石子击中王某的左眼,“本能”地捂住自己的眼睛而使车辆失控造成事故,故不属紧急避险,属意外事件。
33、张某、刘某二人因故发生争吵,刘某气急败坏,想教训张某,于是乘张某不备拔刀向张某的大腿部位刺去,不料刺中腿部动脉,张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中刘某有明显伤害张某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结果造成刘某的死亡,应定故意伤害罪(致死);
刘某也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也不定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怕结果,主观上对死亡均出于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34、王某因涉嫌犯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A县公安局B派出所执行,王某有正当理由要离开A县,应当有A县公安局批准。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本题中王某有正当理由需离开A县,在B派出所批准前应征得A县检察院同意。
35、甲因盗窃被A县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时,甲发现侦查员乙为其高中同学,且在高中时甲乙两人经常打架。
甲怕乙怀恨在心,对其报复,提出要求乙回避,侦查员乙上报A县公安机关负责人并立即停止侦查工作进行回避。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6、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注意与刑事传唤时间的区别。
37、张三涉嫌盗窃罪被A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其兄长张大作为保证人,期间张三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保证人张大未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A区公安分局对张大处罚款1000元。
张大对罚款不服,经复议、复核后仍不服,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0条规定,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本题中张大不服罚款决定,有复议、复核的权利,但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38、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进行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进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传播性病罪。
39、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40、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1、王某在甲省开往乙省的旅游大巴上丢失价值800元的手机一部,汽车到达乙省后,王某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王某同乘此辆大巴的嫌疑人张某被抓获。
经查,张某曾于今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同时对其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无法查证。
根据乙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张某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本题中王某今年曾因盗窃受过行政拘留,符合该司法解释情形。
42、吴某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拘留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其还实施了抢夺违法行为并且还在追究时效内,如果对其抢夺行为决定拘留15日,在执行时应与之前拘留10日处罚先合并再决定执行期限,且不能超过20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本题中的吴某的抢夺行为是在拘留执行期间发现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这样就可以超过20日。
4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按每日行政拘留5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44、王某因赌博被甲县公安局查获,在询问查证结束后离开公安机关,后甲县公安局通过公告告知,于2013年2月5日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五日。
2月17日,王某在乙县丈母娘家被查获,王某提出要在乙县执行行政拘留,经甲县公安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委托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程序规定194条第1款,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45、刘某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出于灭口的目的而将被害人杀害,对刘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而本题行为人是出于灭口目的而奖被害人杀害,又产生了一个犯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46、甲因和乙口角,持一棍殴打乙,因乙躲避致棍击中其头部,致使乙当场死亡。
之后,甲发现乙的口袋中有大量现金,于是将现金拿走。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因口角故意伤害乙致其死亡,按照故意伤害因罪(致死)处理,后发现乙身边有大量现金,另起犯意实施盗窃,构成两罪,应当并罚。
趁被害人无知觉而秘密获取其财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甲取财行为构成盗窃罪。
47、甲在城区步行街开一家服装店,门口摆放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周围居民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传唤甲时,甲态度恶劣,极不配合,拒不纠正错误。
公安机关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甲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故对此案不能延长到24小时。
要熟记该法的几种常见违法行为,只能罚款处罚的,询问查询时间只能为8小时,而不能24小时。
本法规定有4个条款的6种违法行为只能罚款处罚。
(1)56条第1款的“不按规定登记住旅店信息的”;
(2)56条第1款的“明知旅客把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3)57条1款的“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人居住的”;
(4)57条1款的“不按规定登记房屋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的”;
(5)58条“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
(6)75条1款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48、王某因琐事将邻居郑某殴打成轻微伤,派出所受案后进行了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中,郑某为报复王某将其防盗门砸坏(价值400元)。
此案可以适用调解处理。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作为当事人郑某在调解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就不适用调解。
49、罗某与李某从四川到重庆打工,并共同租住在重庆市江北区一出租屋内。
一天罗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由于人生地不熟,遂由李某来作罗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李某系外地人,不符合担保人条件。
50、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16周岁的张某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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