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调味料精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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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调配设施;
4.杀菌设施(按需要);
5.包装设施;
6.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20293-2006《油辣椒》;
QB/T1733.4-1993《花生酱》;
SB/T10260-1996《芝麻酱》;
SB/T10005-1992《蚝油》;
SB/T10324-1999《鱼露》;
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
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
2.分析天平(0.1mg);
3.干燥箱;
4.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
5.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4.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
5.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4.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3.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微生物培养箱;
3.生物显微镜;
4.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2
净含量
3
水分(干燥失重)
汤料、调味料
4
食盐
5
氨基酸态氮
6
总氮
*
7
总灰分
香辛料
8
酸不溶性灰分
9
总砷(以As计)
10
铅(以Pb计)
11
食品添加剂
按需要
12
菌落总数
即食类
13
大肠菌群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15
标签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酸价
过氧化值
除芝麻酱
食用盐(氯化物)
除花生酱、芝麻酱
脂肪
限花生酱、芝麻酱
细度
蛋白质
限花生酱
灰分
亚硝酸盐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总砷
铅
黄曲霉毒素B1
限花生酱、油辣椒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16
17
18
19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干燥失重(水分)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总酸(酸度)
酒精度(酒度)
挥发性盐基氮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等)
食用调味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水分及挥发物
酸值(酸价)
抗氧化剂(BHA、BHT)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
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规定总砷、铅限量;
2.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
附表调味料企业标准具体项目要求表
调味料类型
产品类别
指标
粉(晶)状调味料
畜(禽)调味料、风味汤料
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总氮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含量
半固体(酱)状调味料
非发酵酱(含油型)
酸价、过氧化值
风味调味酱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火锅底料
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
蛋黄酱、色拉酱
香辛料调味酱
氯化物、水分
液体调味料
调味汁(液)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氯化物
调味醋、卤水汁、香辛料调味汁
总酸、氯化物
调料酒、糟卤
酒精度、氯化物
水产调味汁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性盐基氮
调味油
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细则14: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
腌腊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熏烧烤肉制品;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
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
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
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
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
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
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
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
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
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
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
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咸肉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白煮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
SB/T10282-1997《肉干》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烤肉类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类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0.1mg);
2.干燥箱;
3.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生物显微镜;
6.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6.干燥箱;
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5.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6.分析天平(0.1mg)。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1.咸肉类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无机砷
镉
总汞
亚硝酸钠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腊肉类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中国腊肠类
水分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中国火腿类
三甲胺氮
瘦肉比率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盐分
质量
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依据GB2730、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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