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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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3
擅自变更禁止生产区标示牌内容,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禁止生产区标示牌内容,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经查处后立即整改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6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7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8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9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经查处后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未经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书面同意,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的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书面同意,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
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的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经查处后立即开发利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经查处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1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9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0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21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22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23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24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25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
1.首次发现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6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接收动物的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接收动物的……
27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规定开展违禁物检测的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规定开展违禁物检测的;
28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在本省内分销,货主没有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
(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在本省内分销,货主没有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
29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储藏后分销,货主未申报检疫的
(四)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储藏后分销,货主未申报检疫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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