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 内规 第4篇电气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 航行设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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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作为电气设备正常的周围空气和冷却水温度值,应按表2.2.2选取。
2.2.3电气设备应预定在环境温度为40±
2℃,空气相对湿度为80±
3%;
在温度为25±
2℃,相对湿度为95±
1%的条件下工作。
2.2.4«
М»
级和«
О»
级船舶,以及在水库内使用的«
Р»
级船舶的电气设备应能在船舶长期横倾15°
和纵倾5°
的情况下,以及横摇22,5°
横摇周期7-9秒和相对垂线倾斜10°
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由应急电源和由应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可用于在长时间横倾至22,5°
和纵倾至10°
,以及在同时横倾和纵倾达上述极限时工作。
2.2.5电气设备应在振动频率为5-30Hz范围内,对于频率为5-8Hz振幅为1mm,对频率8-30Hz加速度为0.5g的情况下,以及在加速度为3g冲击频率为每分钟40-80次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表2.2.1
参数
对额定数值的偏移,%
短时间偏移持
续时间,秒
长时间
短时间
电压
+6-10
+15-30
1,5
频率
±
5
10
表2.2.2
设备的布置处所
温度°
С
空气
水
机舱、厨房和专
用电气室
由+40到—10
25
露天甲板
由+40到—30
—
其它的舱室和空间
由+40到—10
2.3对结构要求
2.3.1使用中要求更换的部分应很容易拆卸。
2.3.2使用螺栓固定时应防止螺栓和螺母自行松脱,在经常打开和拆卸的地方应防止其丢失。
2.3.3电气设备部件(可拆卸的或可打开的、填料函的等等)的密封垫片应符合电气设备壳体的保护结构型式要求,密封物应固定在盖板上或外壳上。
2.3.4内部易产生冷凝水的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装置。
设备的内部应设置保证冷凝水从各部分排除的排水槽。
带有电压的设备绕组和部件应用布置或防护使之不受设备可能积集的冷凝水的作用。
2.3.5用于在下部潮湿舱室的装置的,带有强力通风的电气设备,应具有不致发生把潮气和油气吸入设备内的通风系统。
2.3.6根据设备的安装位置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应不低于表2.3.6的规定。
2.4材料
2.4.1电气设备的结构部件应由坚固、耐燃、耐高度的潮湿和滑油蒸汽的材料制成或采用相应的免受它们作用的保护方式。
用于固定安装在露天甲板和高湿度舱室电气设备关闭装置的螺钉、螺母、铰链和其他零件,应由抗腐蚀抗材料制成或有可靠的耐腐蚀涂层。
2.4.2电气设备的所有导电部分应用铜、铜合金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性能的材料制成,下列除外:
1电阻器原件应由具有机械强度大、高电阻率并能承受高温的材料制作;
2异步电动机的鼠笼式转子绕组允许用适用于特殊条件的铝或铝合金制成;
3碳刷、金属陶瓷触点、滑环环和其他类似结构,当具有要求的性质时;
4直接和属于单线系统回路的船体连接的电气设备元件。
导电部件使用其他材料时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内河登记局专门审核的对象。
2.4.3对于带电部件绝缘的绝缘材料应具有相应的电强度,应有抗表面电流渗漏的稳定性,有耐潮湿、耐滑油和足够的强度或者应具有相应的保护方式。
2.4.4对于电机、电器和其他重要电气装置的绕组绝缘应使用В,F和Н.级的绝缘材料。
表2.3.6
电气设备设置的处所
电气设备名称
电机、变压器
配电装置
通信和信号设备,指令装置
电热器具
照明设备
起动配电板等
双向操作的主、应急配电板
1
2
3
4
6
7
干舱
IP20
IP21
驾驶室
总容积内
IP22
靠近前壁
IP44
公务舱‚制冷机舱(氨设备除外)‚应急发电机舱‚总储藏间,配膳间室‚食品储存室。
机舱和锅炉舱
地板上
地板下
操作部位(干燥的)
舵机舱
冷藏室‚厨房‚洗衣间‚浴盆‚淋浴室
IP55
货仓
不上浪的露天甲板
IP54
上浪的露天甲板
IP56
可以在水下工作的设备空间和舱室
IP68
注.1.对于易爆的危险品舱室和空间的电气设备的结构型式要求列入2.10,16.2.6–16.2.8,16.2.12,16.3.4,16.3.7.
2.如果设备自身不能保证需要的保护,则此保护应通过其他的设备或安装的处所应保证符合本表格需要的保护级别。
3.对于带有易爆粉尘或类似物品的舱室应使用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为IP66或者相应的爆炸保护设备。
4.保护级别见符号附件1.
2.5导电部件的连接
2.5.1对于内部安装的配电设备,包括控制和信号装置的测试和控制电路、,内部安装的导线的最小允许横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
横截面积小于0.75mm2,只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如对电子设备。
没有防短路电流保护的自汇流排至保护设备的导线应尽可能短一些。
2.5.2导电部件的固定应使之不承受附加的机械载荷;
这些部件不应通过螺钉直接拧入在绝缘材料上进行固定。
2.5.3多芯电缆和导线的端部应根据使用端子的类型做相应型式的处理,或有电缆接头。
端部钎焊接时不应使用酸性或其他引起腐蚀的物质。
为此应采取措施,防止腐蚀。
2.5.4绝缘导线敷设和固定应不致它的减少绝缘电阻,在电动力、振动和抖动等作用下不应造成损坏。
,
2.5.5应采取措施,使得绝缘导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允许温度或者在短路电流切断的时间内不应超过允许值。
2.5.6绝缘导线与端子或汇流排的连接,应使在额定工况下其绝缘不遭受不允许的温度的作用。
2.6保护接地
2.6.1电气设备所有不带电的金属部件,但在营运条件下人员能与之相接触的,除2.6.2规定的以外,均应接地。
2.6.2对下列情况不要求保护接地:
1有双层或者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
2由弱小(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3固定在绝缘材料内部或者在绝缘材料内通过,且与接地和带电的部件绝缘的电气设备金属部件,应使它们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带电或与接地部件相连接;
4专门绝缘的轴承本体;
5灯座和荧光灯的固定元件、灯罩和反光镜,固定于灯头或灯具上由绝缘材料或拧入绝缘材料内的护罩;
6电缆固定元件;
7由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小型电器。
2.6.3固定式电气设备、用于保护防止其机械损伤的电缆的金属外套(编制套)、用于屏蔽的电缆金属外套(编制套)和心线屏蔽应接地。
接地应使用外部导线、电缆里的接地心线,或者利用电气设备本体和船体之间直接电接触。
如果满足表2.6.3-1所示的参数,则可认为电气设备、电缆外套接地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用外部导线接地时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
铜导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表2.6.3-2的规定。
在使用电缆心线做接地线时,如果电缆截面积小于等于16mm2时,应取接地心线截面积等于主心线的额定截面积。
对于截面积大于16mm2的电缆,应取至少等于主心线截面积的一半,且不少于16mm2。
表2.6.3-1
接地类型
接地方法
单独的导线
电缆心线
直接接触
电阻值,Ω‚不超过
保护
0,1
0,4
屏蔽
0,02
表2.6.3-2
连接用电器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mm2
外部接地导线的截面积mm2
单线接地
多线接地
小于2,5
2,5
1‚5
2‚5至120
等与用电器相连接的电缆心线截面积的一半,但不小于4
大于120
70
2.6.4固定式设备接地线路不应设有断开装置。
2.6.5对于电缆的屏蔽外套或金属编制套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接地:
1电缆心线截面积不大于25mm2时应用截面积至少为2‚5mm2的铜线接地;
电缆心线截面积大于25mm2时用至少为4mm2的铜线线接地。
2用坚固的、导电性良好和接触可靠的电缆夹,把电缆外套或金属编制套与船体固定。
3用电缆填料函内的垫环环接地,但该环应由耐腐蚀、导电良好,且具有足够的弹性的材料制成。
电缆两端均应接地,终端分路电缆外套可以只从馈电端接地。
2.6.6电流和电压测量变压器的次级绕组应接地。
2.6.7外部接地导线应便于检查并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
2.6.8接地线与金属船体或接地母线的连接,应用直径至少为6mm的螺钉或螺栓进行。
在电气设备主体以及船体与接地线的接触处表面积应清理至露出金属光泽并进行可靠的防腐处理。
2.6.9与船体绝缘的铝合金上层建筑,应用至少2根截面积各为166mm2,在与上层建筑和船体连接处不产生电腐蚀的专门导线相接地。
该接地线应沿着上层建筑的四周不同的位置设置,并便于检查和有防止损伤的保护。
2.6.10可移动的或便携式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用挠性的馈电电缆内的专门心线,通过插座接触连接来实现。
接地心线截面积应符合表2.6.3-2的要求。
2.6.11禁止把电气设备接地在管路上、压缩气瓶上和石油制品的箱柜上。
2.6.12升降式驾驶室的壁板应通过独立于其它在驾驶室铺设的导线的挠性铜导线接地。
如果避雷针安装在驾驶室内,则此保护接地可以同时可以作为避雷设备的组成部分。
2.6.13应设有消除静电的接地。
2.7船舶无线电接收装置的防干扰保护
2.7.1如果电气设备造成的干扰能辐射到船体以外的空间或在无线电设备的馈电线路造成感应,则这些电气设备应配备防护设施,以减少其输出的这种干扰强度达到图2.7.1所确定的值。
毫伏
分贝
兆赫
图.2.7.1对装设的设备允许的干扰强度
I—主甲板下;
II—主甲板上;
III—驾驶甲板
2.7.2在安装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舱室内,以及在未用金属甲板和舱壁与天线分离的上甲板及上层建筑内所有的电缆和导线应有连续的屏蔽,所有电话和其它内部通话联络的电缆,除个别电话的终端电路以外,均应进行屏蔽。
2.7.3铺设在磁罗经附近的电缆,不应对磁罗经产生影响和使其显示失真。
2.7.4承载较大电流或者电压脉冲的电缆(比如:
回声测深仪电缆等)应与其它电缆分开单独铺设在金属管内。
2.8电气设备的布置
2.8.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保证便于接近操纵机构和对各部件进行维护、修理和更换。
2.8.2电气设备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以防止其部件受热高于允许的温度。
2.8.3用空气冷却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冷却空气的供给不来自污水井或其它可能污染空气的物质的处所,以防对绝缘产生有害影响。
2.8.4安装在振动和震荡超过2.2.5规定的程度处所的电气设备,应有保证在上述条件下正常工作的结构或安装在减震器上。
2.8.5电气设备的固定方式应不减弱甲板、舱壁的强度和破坏其水密性。
2.8.6电气设备的带电的裸露部件,不应布置在接近未予保护的可燃材料,水平小于300mm,垂直小于1200mm的距离上。
2.8.7电压高于500v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专门的电气室内。
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把电压高于500v的电气设备安装在专用电气室以外,但必须保证只能在断电后或者使用专门的工具方能接触导电部件,电压高于500v的电气设备室的门和电气设备的盖子上,应有标明电压值的警告标志。
2.8.8电气设备不允许直接固定在易燃液体箱柜的壁板上,在任何情况下电气设备安装距离油箱壁板,应至少75mm。
信号和自动装置传感器(液位、压力等)可以直接安装在箱体上。
2.9专用电气室
2.9.1专用电气室的门应锁闭,该门应向外开或为拉门。
从室内开门应不用钥匙,在门上应有示警标志。
2.9.2专用电气室不应与易燃液体箱柜毗邻。
2.9.3专用电气室不应设置由其至有易爆危险的舱室和空间的出口、可开启的舷窗及其它开口。
2.9.4专用电气室内维护开式电气设备的处所,应用绝缘材料制造的扶手围起来。
2.10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
2.10.1本节要求适用于安装在船舶上封闭、半封闭的舱室和空间的设备,在其中能够产生易爆危险的蒸汽、气体和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
这些舱室和空间包括油漆室、灯具室(为存放油漆或灯具)、蓄电池室和设有蒸汽闪点温度低于60°
С的易燃液体的箱柜、泵、管系的舱室、用于运输易爆货物的船舱、氨制冷机的室等。
对于油船上电气设备安装的补充要求列在16.2节。
而对在底舱和其它舱室运输油箱存有燃油的交通工具、铁路和汽车油罐的船舶电气设备的安装列在16.3节.
2.10.2在2.10.1所述易爆危险的舱室和空间应只安装易爆保护的电气设备,其保护级别附合最危险混合物的类别和级别。
在蓄电池室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8.7节的要求。
对回声测深仪封闭式换能器的电缆应在隔离舱内通过带有相应密封装置的水密钢管到主甲板上面所要求的高度上敷设。
冷冻机室的应急通风排风机的电动机和备用照明灯具(见15.2),应设有爆爆不透的外壳,其防护级别应不低于IIВТ3易爆混合物的类别和级别(见附件2)。
.
2.10.3在粉尘或纤维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舱室,应安装不低于IP65保护级别的电气设备。
如果由于工作工艺设备的损伤或者不密封,或停止通风能产生短时间的出现易爆危险的粉尘纤维混合物,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安装保护级别为IP55.的电气设备。
安装在类似舱室的电气设备应设有的外壳,应使之上水平面或与水平面倾斜不到60°
角的元件在长时间工作情况下的温度至少比该舱室粉尘即燃燃烧温度低75°
С。
(即燃燃烧温度应以粉尘层厚度为5mm确定)。
2.10.4防爆灯具的装置,除固定位置外,应在其周围留有尺寸不小于100mm的自由空间。
2.10.5任何安装在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的电气设备,除火灾报警器以外,应设有断开导电心线的开关,并将其安装在易爆舱室和空间之外的安全处所。
2.10.6在封闭和半封闭的舱室,不能形成蒸汽或燃气易爆危险混合气,但具有连通易爆舱室的孔,应安装防爆电气设备。
2.10.7在运送易爆货物集装箱的舱室内不允许安装电气设备和电缆。
在必须安装电气设备时其应具有下列方式的防爆保护:
1火花安全电路((Exi));
2具有承受过压壳的外壳(Ехр);
3带有爆不透的外壳(Exd);
4具有高的抗爆可靠性(Exe)。
2.10.8在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内敷设只用于安装在该舱室和空间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缆。
敷设穿舱电缆通过上述舱室只允许在满足2.10.9—2.10.11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2.10.9所有被敷设在易爆区域的电缆,以便于进行机械保护和检查电缆心线的绝缘。
在易爆危险品区域应使用:
1带有橡胶和聚氯乙烯绝缘的导线;
2带有橡胶和聚氯乙烯绝缘,包有橡胶、聚氯乙烯和金属外皮的电缆。
禁止使用铝外皮的电缆,以及禁止使用聚乙烯绝缘或外皮的导线和电缆。
2.10.10穿过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的电缆应进行防止机械损坏保护。
引到蓄电池的局部电缆允许开式敷设。
2.10.11所有穿过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或者引到该区域电气设备的电缆的整个金属外皮,应两端接地。
2.10.12连接到电气设备带有防爆型式《火花安全电路》的电缆,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花安全线路应独立于其它线路;
2对于火花安全电路和火花危险电路的使用同一种电缆是不允许的。
3火花安全电路电缆心线绝缘应具有识别蓝色,允许只对心线的端部用蓝色标记;
4火花安全电路电缆心线应有对破坏火花安全性的感应保护。
2.11油漆间安装电气设备的补充要求
2.11.1在油漆间和此房间使用的通风道只允许安装本舱室使用的必要的电气设备。
此电气设备应应有防爆保护。
2.11.2对电气设备防爆级别的最低要求应符合易爆混合气级别
B和类别T3(见附件2)。
2.11.3在油漆间和应为:
2.10.1——原文错误!
!
所述的空间敷设的电缆(就地的和通过的)应满足2.10.10的要求。
2.11.4在露天甲板空间近期和排气自然通风1米的范围内或者在向外机械排风孔3米范围内应安装满足2.11.1要求的防爆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三章主电源
3.1主电源的设置
3.1.1主电源的数量和功率应根据船舶下述工况进行计算:
1航行工况;
2机动工况;
3发生火灾时,船体穿孔或者其它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条件;
4停泊工况;
5根据船舶用途的其它的工况。
3.1.2在每一自航船上应至少规定有两个主能源,如果这些能源是发电机,则至少有其中一台应有独立的驱动装置。
3.1.3主电源的功率,应在其中任何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剩下的电源,能保证向重要设备在3.1.1.1;
3.1.1.2;
3.1.1.3.指出的的船舶工况下供电。
上述要求对于推、拖运输可燃物质和易燃液体船舶的推、托船,在被推拖船上的灭火工况(3.1.1.3)可以不适用。
3.1.4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电源功率应保证功率最大的电动机起动是足够的。
且在起动该电机时,不得造成其它正在运行中的电动机自行断路。
3.2蓄电池组的设置
3.2.1仅在蓄电池可由本船电源充电的情况下,方可将该蓄电池看作主电源。
3.2.2如果蓄电池组和充电机组并列工作,则可以认为船上有两套主要电源。
在此情况下每一电源应具有自己的用电器的供电电路和自己的保护装置。
3.2.3如果蓄电池组与充电机组并列工作,其容量应保证在发电机组出现故障时,能向电网供电,并能保证«
和«
船舶的重要设备工作6小时,而«
Л»
级船舶—3小时。
3.2.4仅用蓄电池作为主电源的船舶,蓄电池的容量应保证船舶在航行和应急工况下,应保证能向船舶航行和安全所必须的系统供电,供电持续时间应符合内河登记局的要求。
3.2.5在发电机和蓄电池组同时平行工作的情况下,发电机应设有自动电压调节器,以防止超过蓄电池充电电流的允许值。
3.2.6与蓄电池组平行工作的发电机(整流器)的功率,在船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保证对所有重要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蓄电池组充电。
3.3发电机的驱动设置
3.3.1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发动机应满足规范第11篇第2章的要求和本节的补充要求。
3.3.2柴油发电机组应以连续工作工况计算。
3.3.3由不可逆转和工作转数变化的主机带动发电机,在能调节电压在额定值85–105%范围内,频率在45–52,5Hz范围内的条件不允许使用。
如果轴带发电机在达到上述频率(电压)的下限值后继续下降,则保证航行状态安全的用电器(见表4.4.1)应转换到用蓄电池组供电至少15分钟,与此同时应能自动起动一台柴油发电机,随后接通电站汇流排并向用电器供电。
在船上用电器不允许断电(如电罗经)和电压及频率波动在上述范围的情况下,轴带发电机只能在与柴油发电机组平行工作的工况下使用。
3.4交流发电机的电压调节
3.4.1每台交流发电机应有单独独立的电压自动调节系统。
3.4.2交流发电机组应有与传动发动机调节特性相同的电压调节系统,使其负荷在由空车到额定的变化,在额定的功率因素下保持额定电压的相对误差为2.5%(应急发电机组在3,5%以下)。
3.4.3交流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励磁储备,以使在发电机过载电流为150%的额定值,和功率因数为0.6的情况下,在2分钟的期限内保持额定电压的准确度为10%。
3.4.4在额定转数和电压下运行的发电机,当对称负荷突然发生变化时,不应造成额定电压下降至85%以下或增高至120%以上。
在这之后发电机电压应在1.5秒之内恢复至额定值,其误差不超过±
3%。
对于应急发电机组上述值可以放宽,电压恢复时间可以在5秒之内,电压误差可以不超过4%的额定值。
在没有关于发电机在已有负荷下接通突然负荷最大值的准确资料情况下,可以取在空车时接通,然后切断等于60%额定电流和功率因素不大于0.4的负荷。
3.5直流发电机电压的调节
3.5.1并激直流发电机应有电压自动调压装置。
3.5.2复激发电机,应设有独立的调压装置,对功率不大于100kw的发电机调压精度应达1%,对功率大于100kw的发电机调压精度应达0.5%。
上述调压范围不论在冷态还是热态,以及在发电机工作负荷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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