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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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在概念上完成了法律、管理、道德的理论和实践框架。
7.1.1银行职业道德的概念
银行职业道德是指在银行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银行职业特征的、调整银行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银行从业人员在进行银行活动、处理银行业务关系时所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原则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银行职业道德建设是银行经济管理和银行工作的基本环节,是银行信息质量的根本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关系到各种银行行为的规范,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银行职业道德,既是银行从业人员在本行业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规范,也是银行业对社会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银行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7.1.2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即“集体主义原则”在银行职业道德中表现为“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银行职业道德体系,始终制约和影响着其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既是严格的法治经济,又是严格的信用经济,它的确立和发展内在地需要讲究诚信的道德力量。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的安身立命之本。
诚与信,是一对同等意义的范畴。
《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
“诚,信也”,“信,诚也”。
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诚实不欺,恪守信用。
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信是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
对一个人来说,“诚实守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
对一个企业和团体来说,它是一种形象,一种品牌,一种信誉,一个使企业兴旺发达的基础。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
改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秩序良性运行的支撑。
“诚实守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所谓“诚实”,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
所谓“守信”,就是要“讲信用”、“守诺言”,也就是要“言而有信”、“诚实不欺”等。
“诚实守信”是人和人之间正常交往、社会生活能够稳定、经济秩序得以保持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经济生活来看,“诚实守信”是经济秩序的基石,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和一种“无形的资产”;
从政治道德来看,“诚实守信”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品性”,是“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体现,是一个从政者必须具有的“道德品性”和“政治素质”;
从人际关系来看,“诚实守信”是人和人在社会交往中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一个人最主要的道德品质,人们在交往中,相互信任是相处的基础,其关键就在于“诚实守信”。
银行从业人员只有严格遵循银行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才能合情合理、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诚实信用”对银行职业道德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融人到职业道德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使银行的从业人员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中培养诚实守信的观念,忠诚于自己从事的职业,信守自己的承诺。
1.“诚实信用”是银行职业道德的“立足点”
“职业道德”总的要求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而“诚实信用”是其中的“立足点”。
在银行职业道德建设中,把“诚实信用”融人到职业道德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使银行的从业人员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中培养诚实守信的观念,忠诚于自己从事的职业,信守自己的承诺。
2.“诚实信用”是建立银行经济秩序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竞争经济,又是一种契约经济。
因此,如何保证契约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
一方面,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的“秩序”;
同时,我们还必须用道德的力量,以“诚信”的道德觉悟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仅靠对违法者的惩处;
更重要的,要使大多数参与竞争的人,能够成为竞争中的守法者,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如果没有道德教育,没有荣辱观念,没有羞耻之心,都信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价值观念,人们就会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获取利益,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就无法进行。
社会失去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石,失去了“诚实守信”为荣、“背信弃义”为耻的舆论氛围,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的。
“法治”和“刑罚”着重于惩罚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
而道德教育和“德治”则着重于对违法犯罪前的教育和预防。
银行业市场发展中的消极因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滋生,已经对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由于欺骗欺诈现象屡禁不止和不断蔓延,已经出现了所谓“信用缺失”、“信用危机”的现象,成为银行业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一大“公害”。
这种情况;
是不可能仅仅靠“法治”来解决的,它还必须通过“诚实守信”教育和正确价值导向来引导和克服。
3.“诚实信用”是银行道德建设的重点
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道德核心、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并能把它付诸实践。
道德教育不但要使人们懂得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更重要的是,要以诚挚,真实的态度,把道德要求化为自己的行动。
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道德的核心、原则和规范,是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能否收到实际效果的决定环节。
能够做到“诚实守信”,身体力行道德规范,银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就必然取得愈来愈大的进展;
不能做到“诚实守信”,银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就会沦为空谈,人们的素质也就不可能得到提高。
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道德失范现象,归根到底,都是同失去了“诚实守信”有重要关系,而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从加强“诚实守信”的建设人手。
7.1.3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来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人人必备的必修课。
无论是作为银行的行长,还是一个普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明确自己的职业角色,在职业活动中既要为自己负责,又要为事业负责。
防范道德风险重在加强道德规范,重在培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修养。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首先,爱岗敬业是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每个银行从业人员都要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以恭敬、虔诚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岗位,自觉地承担起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社会提供服务。
这在日常工作中的体现主要是爱银行、爱同事、爱客户。
一个人只有对服务对象有爱心、能善待,才能激发敬业和精业意识;
只有对自己职业的精益求精,才能体现出人生价值。
概括起来说,要做到爱岗敬业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要做到爱岗敬业还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在科技高速发展、知识不断创新的时代,在银行业这个有悠久历史而又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只有不断学习、充实和提高,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遵守法规,依法办事
银行从业人员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和道德操守准则。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从业人员面对来自各方面的诱惑,稍有不慎,很容易跌进犯罪的深渊,给社会,单位和个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完善,要求每个银行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保证金融业的安全高效运行。
3.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银行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
银行从业人员不谋私利,一心为公,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银行工作天天要与钱打交道,如果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银行从业人员必须以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敢于抵制、揭发各种损公肥私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大胆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手提万贯,一尘不染”。
4.恪尽职守,专业胜任
银行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银行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问题,银行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理论和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
因此,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精通现代科学技术,以适应银行工作发展的需要。
5.客观公正,无私奉献
要讲究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为所有客户提供同等水平和质量的服务,不能因国籍、信仰、性别、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等差异歧视客户。
银行业务就是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只有服务得好,才能体现出银行的价值,只要做到了自己信任自己,诚实地对待自己的工作,以严谨守信的态度来善待客户,就不愁业务不发展,就不怕激烈的市场竞争。
无私奉献是一个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在行为中的体现。
7.2建立银行职业道德的途径
加强银行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既要完善制度,改进方式方法,更要有创新的工作机制。
1.建立常态机制
一是建立宣传、组织、监察、工会等相互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度,切实解决职工道德建设不主动、不经常和不打总体战的“三不”问题,加强制度建设。
二是纳入各级部门的总体规划,纳入职工的培训汁划。
三是坚持“贯穿”工作原则,在入党、提干、评先和晋级等重要环节,与搞好职工道德建设相结合,要通过“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职工道德建设,确保常态机制的形成。
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取得整体效果,必须有科学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规定和特殊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使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职位、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是要相应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建立监督机制,使职业道德教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抓制度的落实工作。
有了严格的制度,必须严格执行,照章办事,切实纠正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现象。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要坚决处理。
要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工作中处理要严、监督要严,从而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
2.建立责任机制
要做到“三个明确一个落实”:
明确责任主体,各级部门要对职工道德建设负起领导责任,纳入工作日程,当做一件大事来抓;
明确责任职责,各级工会在职工道德建设中负有牵头责任,要强化组织协调力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明确部门责任,对宣传、组织、监察、人事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搞好目标定位和任务分解,使他们知道干什么和怎么干。
落实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抓职工道德建设责任,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对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单位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要建立激励机制
对重视程度高、工作有创新、实际效果好的部门要给予奖励。
建立激励机制,既要搞精神鼓励,也要有物质奖励。
各级部门在抓职工道德建设方面要舍得投入,确保必要的建设工作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职工道德建设奖励基金,用于对职工道德建设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4.要加强领导机制建设
干部要带头遵守职业道德。
领导的职业道德水平是影响行业整体作风的决定因素,同时领导干部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也是讲道德与讲政治一致性的内在要求。
从实践上看,政治上的坚定性与道德上的纯洁性是不可分的,道德品质是构成政治素质的一项重要因素。
因此,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就内在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素质。
总之,银行职业道德决定着整个银行队伍形象,关系着银行事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只有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才能使银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地得到提高。
7.3银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是一个人的行为准则,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但发挥作用的功能层次有所不同,法律法规是基础,是最低层次的底线,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规范的最基本守则,是人们行为约束的根本性规范,具有较强的强制力。
银行职业道德则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行为约束,具有软约束。
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行为规范在两套规范体系的共同作用下实现,二者缺一不可,互相补充,不可替代。
银行职业道德虽然不能通过直接的、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主体自由意志进行强制侵犯和规制,但银行职业道德却在维护法律、提升法律空间、补充法律约束,强化法律规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法律涉及面更宽泛、更持久、更真实、更有力。
在市场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银行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力量,道德风险的防范更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防范风险的重点之一。
7.3.1银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联系
银行从业道德操守与银行从业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商业银行调控手段,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其联系具体表现在:
1.银行从业法律是银行从业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入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而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
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7.3.2银行从业操守与法律、法规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
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
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它在某些条件下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
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
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7.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
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
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
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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