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石料矿山安全生产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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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矿山安全员资格证》。
二、协助分管领导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按要求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检查生产现场及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督促解决,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的良好状态。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类安全检查,如实报告日常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立即报告上级,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协助领导分析事故原因,帮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六、督促领导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七、有权制止“三违”,并把“三违”情况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按规章制度提出处罚建议。
八、发现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九、对正常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中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控告,要求严肃处理。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对生产场所危害职工安全健康负责。
二、经常检查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装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检查本班职工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现象。
四、如遇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五、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职工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积极参加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职工在班前和班中、班后检查自用工具设备的安全性能,注意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
三、职工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义务,自觉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四、职工有提合理化建议的义务,对任何人违章、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入矿安全教育培训
1、新员工、临时工进矿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2、入矿安全教育培训由矿山企业负责人召集组织进行,矿山安全员或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
3、教育内容:
A、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B、矿山采掘技术规范;
C、本矿山生产特点及工艺过程;
D、安全常识和守则及岗位操作法;
E、事故案例和防范措施等。
4、入矿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将参加教育培训人员造册登记,由受教育本签订存档。
5、对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需注意的事项,并派专人带领陪同。
二、特殊工种教育培训
1、凡从事矿山生产的电工、焊接气割工、起重(提升)工、机动车辆驾驶、爆破工、装铲机械操作工、把宕工、凿岩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作业。
2、其特殊工种教育培训时间和内容,由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
3、本矿山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经专门的教育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必须积极组织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形式多样,教育内容要生动。
2、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A、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新文件、交流先进经验;
B、各类事故案例剖析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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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联系实际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D、学习安全技术和安全规程。
3、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时间由矿山企业视情确定,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或周、月各种会议等途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4、接受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四、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
1、设备大修和重点项目改造,矿山企业必须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大修安全顺利地进行。
2、对重大危险性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参加人员按特殊作业工种划分。
3、员工违章及造成事故责任者在重新上岗或换岗前,应组织针对性的学习教育。
4、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由矿山企业自主进行,内容和时间可灵活机动。
五、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1、班组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班组长在布置、通报、总结安全生产时,要同时对班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2、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A、通报生产现场安全情况及存在问题;
B、各作业点、岗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C、针对班组员工现实思想及现场存在问题进行教育,安全对策措施落实到人;
D、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E、开展班组安全技术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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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任务是:
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三违”行为。
2、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二、组织形式
1、综合性安全检查:
A、矿山综合安全检查,由矿长或(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队长、班组长参加。
B、检查对象为矿山范围内所有的作业点、附属设施、矿山机械设备等。
C、矿山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1、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三违”行为。
3、安全检查要制定计划,由主管矿长(经理)或安全部门负责实施。
2、专业性安全检查:
A、按规定对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起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毒工作,实行分类检查。
B、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分管矿长或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计划报所在地乡镇安监部门备案。
C、专业性安全检查发现的有关隐患、整改计划应记入台帐,以备查核。
3、季节性安全检查
A、根据气候和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洪抗台、防雷电等工作,进行预防性检查。
B、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可与综合性安全检查结合进行。
C、单项进行检查时,由矿长或分管矿长(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负责进行;
将检查结果和整改计划记入安全台帐,并按要求上报当地乡镇安监部门。
D、节日前后检查,矿长(经理)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保卫、消防、清洁、文明等进行针对性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节日前后的生产安全。
4、日常安全检查
A、班组的安全检查,由矿山安全员和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的工作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B、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深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帮助处理。
5、安全检查内容
A、查企业领导是否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B、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及执行落实情况;
C、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D、查生产现场及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能情况;
E、查露天矿山的边坡稳定性情况;
F、查各类事故的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隐患整改
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负责人;
2、某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能整改,必须有临时性防范措施,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检修计划和年度大修计划,按期完成整改。
3、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必须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经主管矿长(经理)签署后,由负责整改人签收负责整改;
整改完成后要进行验收签字,并将验收情况记入安全台帐。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矿山企业安全员负责建立《隐患整改台帐》,以备核查。
5、《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编制计划和依据与范围
1、编制计划依据:
A、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B、本矿山企业需要解决的保证人身安全与健康及生产安全的措施项目。
2、编制计划范围:
A、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为目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施等)。
B、工业卫生:
改善生产操作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如通风防尘、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防毒等)。
C、辅助房屋及设施:
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卫生所必需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外、更衣室、消毒间等)。
D、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编写、印制安全技术资料、购置图书及仪器、举办安全培训班等。
E、其它:
凡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技术试验所需仪器、设备、材料等)。
二、编制计划与审批程序
1、编制计划
A、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安措计划)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的范围编制。
B、矿山企业应每年编制安措计划。
C、安措计划项目内容:
①措施方案、内容、效果;
②设备(装置)名称、型号;
③材料品种、规格及数量;
④需要资金、数额;
⑤完成日期。
D、对于生产、基建、福利措施不得列入安措计划项目。
E、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尘毒治理的设施,严格实行“三同时”。
F、矿长(经理)应召开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专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①确定全年安措计划;
②确定各项目资金及来源;
③确定设计单位;
④确定施工单位;
⑤规定完成或投用日期;
⑥报请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批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完成期限。
G、矿山企业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检查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制订的整改措施,要按时记录在案。
H、矿长(经理)有责任对安措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实施,决不允许以生产急需为借口而盲目生产,对事故造成损失者追究有关责任。
2、审批程序
A、矿山企业的安全机构或安全负责安措计划编报,由矿长(经理)审批后下达执行。
B、凡在生产中遇到突发性安全技术问题,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有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安措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安全部门督促落实。
C、已经批准实施的安措计划项目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修改计划,应经主管矿长(经理)批准。
三、经费来源和材料
1、安措计划经费来源
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点五。
2、安措计划材料
A、安措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B、所需设备、材料,统一按计划需求采购。
四、检查与竣工验收
1、矿长(经理)应对安措计划的编制和贯彻实施负责,保证安措计划的实施,定期组织人员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题检查督促。
2、矿山企业安全机构或安全员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向矿长(经理)汇报。
3、矿长(经理)根据情况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人员会议,研究、处理安措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措计划的实。
4、安措计划项目竣工后,由矿长(经理)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原则
1、本制度所称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所必须的预防性装备。
2、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是安全生产中一种辅助措施,在劳动作业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装备。
3、在不同的岗位上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发给相同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4、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管理
1、各类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是保护安全生产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应予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开来。
2、矿山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发扬勤俭节约精神,管好、用好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3、每个职工有权对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上岗者提出批评纠正,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对违章者按制度处罚。
4、对于冒领和私分,破坏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性质严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凭证发放,保管员应按月、季、年度及时上报发放情况。
2、各班组员工领取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矿山安全机构或矿山安全员审批后,方可到仓库领取。
3、凡因工作需要在本矿内部调动的职工,其工种变动者,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4、员工调离矿山时,应交清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四、使用
1、凡发给职工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
2、职工对个人使用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不得遗失或当作他用,更不准拿出转卖。
3、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一定要系好帽带;
安全绳使用不准打结;
保险带使用必须高挂低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水平的固定牢固处,不准低挂高用。
4、每次作业前,必须安全帽、安全绳、保险带进行认真检查,若发现安全帽有破损、缺带、龟裂或下凹;
安全绳、保险带有断痕或磨损严重等情况,一律不准使用并及时申领更换。
5、塑料安全帽不准用热水浸泡冲洗;
安全绳和保险带要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碱或尖锐的坚硬物体。
6、严禁随意拆除保险带上的各种部件,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7、禁止将安全帽、安全绳、保险带和解放鞋、手套、防护眼镜、焊接面罩、防尘口罩等常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个人。
因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以后需歇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
指对负伤人员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重大伤害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或一次死亡不足三人,但死亡总人数十人以上(含十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含十人)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1、矿山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2、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府及县、市安监部门。
3、报告事故时,应扼要讲明事故经过、原因、伤亡情况、企业地点、联系电话号码等,以便上级安监部门调查。
4、发生死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5、矿山企业要根据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和事故经过原因等如实填写书面报告,每月按时上报当地乡镇安监部门,并健全事故管理台帐。
三、事故调查
1、矿山企业发生一般轻伤事故,由矿长(经理)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死亡事故,由矿山企业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
4、矿山企业任何人员都要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隐瞒、阻碍、干涉。
四、事故处理
1、按照事故调查组所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发生,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视责任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等。
5、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将处理结果向全体员工公布。
设备及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在用设备,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必须建档建卡,逐项将设备的规格型号、购进日期、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等记录在案。
2、对重要设备的运行,必须建立运行记录和检修记录。
3、设备检修时,要由分管负责人或安全员告之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设备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的准备工作,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
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性质和压力容器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严禁违章作业。
6、检修设备时,严禁带电运行检修。
7、凡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电压高低)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职挂牌人外,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1、爆破工作在矿长统一领导下,建立有爆破员、安全员、安全监督员等人员组成的爆破安全作业组,负责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爆破的统一指挥。
2、从事放炮、装药、保管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练爆破器材性能和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依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并做到持证上岗。
3、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时要事先在离危险区300米的边界设置安全警戒线和岗哨,禁止所有的人员、车辆和其它交通工具通行。
4、必须认真做好预告、起爆、解除三次爆破警戒信号工作。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并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现场指挥员方准发出引爆指令,爆破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炮响后爆破警戒岗哨要坚持岗位,不准任何人员进入危险区,必须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准发出。
5、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大雾天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有边坡滑落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时进行爆破作业。
严禁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若遇雷雨时必须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药包加工只准在爆破现场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库、住宅和靠近人群等危险地点加工。
每次加工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时的需要量。
雷管插入药包前,只准用竹木制的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孔。
操作时严禁烟火。
7、装药工作必须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装药前要对炮孔和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残药、盲炮,排除塌方危险,要撤离一切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和设备。
装药时严禁烟火,要使用木质炮棍小心放送,禁止用钢钎或铁棍装药,200米内禁止进行其它爆破。
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填塞物必须是黄泥等粉状或可塑性物质,禁止用碎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
8、采用导火线起爆,购进的每批导火线均要进行燃速试验,试验的燃速符合标准速或出厂标定的燃速时,方准使用。
同一爆破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同厂、不同批号、不同燃速的导火线。
导火线长度必须保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但最短不得小于1.2米,当炮眼深度超过1.2米时,应保证导火线露出炮眼0.3米以上,严禁先点燃导火线后装药。
9、采用非电导爆管起爆时,在同一爆破作业中,必须选用同一厂家试验合格的起爆元件。
在装药和联线要防止导爆管折叠、拉伸、变形,不用的导爆管要及时封口。
传爆雷管、起爆雷管与导爆管联系要牢固可靠,严禁用炸药药卷直接起爆导爆管。
10、占炮后爆破员和安全员要数清炮响次数,在后一个炮响起15分钟后,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11、发生盲炮时,要在其附近设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处理时,在危险区域内禁止做其它工作,可用跑盲炮眼不小于0.3米处打平行炮眼装药引爆,或者采用掏出部分填塞物,另装起爆药起爆等方法处理。
因外部爆破网路破坏造成盲炮,其爆破参数变化不大时可重新起爆。
盲炮处理后,要检查和清除未爆管等残余爆破器材,以免混入矿石,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12、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炸药和雷管禁止混贮一库。
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次所需用量,严禁分发给个人保存。
若有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后必须当天退回爆破器材库内。
爆破器材由药库保管员专人负责看管,并建立严格的领退和管理制度,严禁被偷或随便乱放。
13、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要有专人指挥。
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严禁摩擦、撞击、拖曳、抛掷爆破器材。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运。
14、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并向县公安机关报告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指派有经验的爆破工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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