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epc总承包合同文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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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篇二:
epc总承包合同要点】
篇一:
epc总承包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至于议标项目,承包商与业主谈判修改合同文件的余地较大。
无论哪一种情况,通过风险审核,至少可以对有关条件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在编写投标书时尽量防范或弥补这些风险,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
在一份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
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
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在招标文件(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
一、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
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例如:
水力发电站项目,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cw1)、土建二标段(cw2)等,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
又如:
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网点,超越并网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人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
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
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
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网点与发电机组并网;
三是业主能否让电网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网电量。
二、合同价款
三、支付方式
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
总之,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
方信贷),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也可以是选用的(即只采用其中一个)。
当然,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例如,既有政府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
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
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
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
例如,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
第三,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
通常,预付款应该不低于10%,质保金(或称“尾款”)应该为5%或者不高于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
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
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第四,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
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
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还有财务可行性。
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
在电站建设投资额(主要涉及折旧)确定的前提下,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煤成本,燃气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气成本。
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但需注意它的上网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
第五,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
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的“承包商的留置权”。
对此,应该提高警惕。
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
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货款两空的风险。
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
其次是履约保函。
审核履约保函的重点有三:
一是履约保函的生效尽量争取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额预付款为前提。
二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
此时应注意,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如20%或30%。
但是,对延期付款项目,鉴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以下。
三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履约保函必须失效。
否则,等于在质保期内业主既拿着质保金保函,又拿着履约保函,两个保函的金额相加,会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额度的风险。
五、误期罚款
对误期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例如,燃煤电站项目应尽量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的最后一天为工期,逾期则罚款。
有的项目规定除了上述工期罚款之外,还另行规定了同期并网的误期罚款。
此时应注意:
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组,应将每台机组的罚款工期分别计算,并争取性能测试不计入工期考核。
如果是燃气电站,由于是联合循环,往往是将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合并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
也有的业主比较苛刻,规定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到商业运行日为工期,并对商业运行设定了许多条件,甚至将承包商付清违约罚款(包括误期罚款)作为达到商业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
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苛刻的规定。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
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例如,“本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者该台机组价款的10%”。
六、性能指标罚款
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
许多epc合同并不规定对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这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上述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通常应该低于上述各个分项的罚款限额的合计数额。
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0%,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
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
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
能指标罚款之外,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
所以,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要大于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通常,承包商的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出合同价款的100%。
也有的epc合同并不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约定各个分项的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之后,不再约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而是直接规定一个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例如合同价款的35%。
总之,规定一个或数个最高限额以限制承包商的赔偿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关键是具体限额定得是否合理可行。
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
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
如有免税项目,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
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
此外,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
例如:
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其工程险必须向本国的国营保险公司投保,而该国的国营保险公司只有一家。
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也有的国家规定本国境内项目的工程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
所以,在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应尽量争取排除这种限制性条款。
如果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工程险必须向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则退一步,还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作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权自行选择第一层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
因为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有限,通常是向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篇二: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
作者:
陈靖李家锐
来源: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34期
【摘要】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管理要点;
措施
优秀的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效益提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总承包企业成长壮大,走出国门承接国际工程的基础保障。
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合同概述
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有资格从事总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接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承包的一种工程承包合同方式。
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及投资等向业主负责。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投资、建设质量、安全及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epc工程总承包商有权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进行分解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
与epc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工作的专业单位,作为分包商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作;
分包商按照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对epc总承包商负责。
综上所诉,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中涉及到的合同合可分成两大类:
即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
这些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的特点。
一个中等规模的市政污水处理厂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需要管理的合同总数就达到20个左右。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
epc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开展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将“多、快、好、省”(即“多产生效益、不因自身原因拖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成本”)的项目承建工作目标贯穿于项目实施过程的始终。
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有明显的区别,其合同管理的侧重点和管理措施有较大差别。
在此将作为epc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管理要点及措施做如下探讨:
1、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由于epc总承包商以被委托人的身份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对处于被动的地位,对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大大小于项目业主方,因此作为工程总承来说,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最根本的合同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自身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获取项目最大利益。
鉴于此,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点需侧重于合同范围、合同变更及合同索赔等方面的管理。
1)合同范围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工程分解项目清单,但清单中的子项目因受项目设计深度不足的影响,往往都是框架性的项目,未能往下进行继续细化分解,极有可能存在漏项的状况,造成合同双方对项目范围理解的偏差。
随着总承包商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的深入和细化,尤其是勘测设计工作的深入,总承包商如果发现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存在,并需由总承包商予以实施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项目业主报告,并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在合同项目范围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包括其实施费用,并及时形成双方认可的书面纪要,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2)变更管理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有关调整或增加工程内容的要求,要在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及时界定是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项目或是合同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并形成书面形式的文字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业主书面确认。
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加的工程投资额较大工作,应与业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实施。
3)索赔管理
因业主方面原因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工期、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应在损失情况发生初期,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文件向业主报告,明确表达受损原因和进行补偿索求的意向,之后应坚持持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后定期向业主进行滚动报告,直至受损事件结束。
如此做的目的是为正当获取业主方的补偿提供充足的依据,及时的报告能使业主知会总承包商的索赔索求并同步收集索赔处理依据,为索赔事件的顺利处理提供方便。
2、分包合同履约管理
1)主动开展协调管理作为组织各分包商开展项目建设活动的epc总承包商,应主动对各分包商履行合同时在时间、空间、技术、工序等方面的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确保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条件,并促使各相关分包商之间对上述矛盾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协调会,做到掌握工程建设现状、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协调措施予以避免或解决。
建设协调会取得的成果应该留下正式书面文件,及时发各相关分包商执行,这类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分包合同结算管理工作
总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进行分包合同费用结算,并予以及时的支付兑现。
工程资金的按时到位,对确保工程的正常推进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往往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并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合同双方两败俱伤的后果。
为做好分包合同结算工作,总包商应要求分包商按月定期上报工程资金滚动需求计划,便于总包商开展工程资金的筹措工作。
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承包商应避免工程资金超付的现象,在每一次对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对工程进展面貌及完成工作量进行认真核实,按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支付。
【篇三:
合同编号: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
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
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
兰州新区中川镇
承包范围: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建设内容:
a区道路绿化、山体绿化、山体绿化上水工程,各路段中水利用灌溉管
道工程。
1.3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
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
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由承包人提供三套施工
图及设计方案,由发包人组织会审。
发包人最迟于开工之后两周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下发承包人,承包人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出正式的施工图,报发包人、监理人签发实施。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特殊保密要求
第5条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遵守《通用条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第6条项目经理:
第7条发包人工作
7.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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