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外包服务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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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李XX
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对外包机构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自行决定是否选择该外包服务机构。
(2)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3)有权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服务,有权使用外包服务机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基金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
(4)有权从外包服务机构获得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基金份额余额等基金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数据。
(5)有权要求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按时、足额完成基金业务相关资金结算。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在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基金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外包服务机构制定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2)应确保其制定的基金合同等基金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不违背外包服务机构制定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规定,前提是外包服务机构应该进行合理提醒。
(3)开办基金业务前,应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合同等基金文件,并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详尽的基金业务参数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金业务参数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基金管理人应向外包服务机构对基金参与、退出的份额确认业务进行授权,对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巨额赎回、权益分派、业绩报酬提取及资金结算类业务发送确认指令,外包服务机按基金管理人授权或指令进行基金交易业务处理。
(5)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外包服务费。
(6)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及后续基金运营资料的报送工作。
(7)为外包服务机构提供或保证外包服务机构能够获得基金运作所必需的数据及相关合同资料等,并确保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
(8)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9)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外包服务机构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外包服务机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1)在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为外包服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配合。
(12)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
(13)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履行信息报送、报告及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将该项义务委托外包机构履行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但该项义务外包机构应基于其提供的外包服务对基金管理人负责。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外包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外包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XX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XX创业证券)
办公地址:
刘XX
2、外包服务机构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外包服务费。
(2)按照本合同、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外包服务职能,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运作活动提供外包服务,并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完成基金运作活动所必需的数据及相关合同资料,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保其提供的或是其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3)在组织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基金申购、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外包服务机构制定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和外包服务机构双方均有约束力。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外包服务机构要求按时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外包服务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按照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中关于基金净值核对的约定,如出现与基金托管基金净值不一致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外包服务机构的义务
(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通过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组织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基金申购、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
(3)按照本合同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产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4)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有效防范利益输送。
(6)基金业务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7)对于基金管理人本合同的内容、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照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登记的约定,就基金托管人所需配合完成的包括数据传输等相关事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向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关的配合协助义务。
(9)应对提供外包服务所产生的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如因其向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托管人发送或传输数据指令资料错误导致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外包服务的范围
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处理以下基金运营业务活动:
1、基金的份额登记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和提取业绩报酬、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外包服务机构应以自身名义开立份额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应对份额登记账户实施有效监管,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2、基金会计核算
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按照国家相关会计政策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独立建账、核算、完整保存会计账目、编制会计报表等,并按托管协议的约定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会计账务核对。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运作前应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文件及其他成立依据、基金合同等作为基金建账依据,同时提供基金托管人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3、基金估值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结果核对并将估值结果及时报告给基金管理人。
对于合同或法规未约定的估值政策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供依据。
基金管理人应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或保证外包服务机构能够取得基金核算及估值所需的账户信息、交易文件、交易数据、估值数据等。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提供的或是其通过第三方机构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对于估值错误的处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4、基金信息披露报告的拟定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报告。
(2)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
(3)配合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提供外包服务的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5、配合基金财产清算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
包括:
(1)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清算报告;
(2)配合会计师事务审计;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剩余财产分配;
(4)配合发起基金相关账户的销户。
6、基于前述外包服务范围内容及基金净值核对需要,与包括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其他机构之间进行的数据、资料传输等。
7、本条规定的外包服务范围的相关的操作细节和具体流程由外包服务机构和基金管理人通过操作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一:
《XX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产品参数表》
附件二:
《基金权益分派业务通知单》
附件三:
《基金清盘业务通知单》
六、外包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外包服务费按本基金的初始委托财产金额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外包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外包服务费
E为本基金的初始委托财产金额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在此授权基金托管人于下季度前十个交易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收费账户。
外包服务机构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七、合同的展期
经基金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对外包服务合同进行展期,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加以规定。
八、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外包服务机构由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外包服务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等(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提供的或是其通过第三方机构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有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有权追究相关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向外包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向外包服务机构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或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如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发生任何争议,及对任何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合同的生效
1、外包服务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法律文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外包服务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与基金合同有效期一致。
展期事项参见“七、合同的展期”。
十一、其他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募集失败;
3、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4、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的;
5、一方不再具备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
6、一方不再具备基金外包服务机构资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包服务机构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终止时且需要变更基金注册登记人时,外包服务机构将以下材料移交基金管理人:
1、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基金份额托管数据;
5、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材料。
包括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和介质。
移交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编制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资料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和外包服务机构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XX价值一期私募投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签署页。
)
XX股权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5年月日
XX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5年月日
附件一
XX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产品参数表
一、基金信息
表一:
参数类型
参数项目
参数内容
基本信息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分级产品
□是□否
基金类型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基金募集期
年月日-年月日
封闭结束日
年月日
存续期限
到期日
净值精度
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第N位四舍五入
分级产品的份额比例
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XX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面值(元/份)
面值为人民币元。
发行价格(元/份)
1
合同类型
□电子合同□纸质合同
风险等级
□无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
交易参数
募集规模
□不限制□限制(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份)
客户数量
□不限制□限制(上限:
200人)
比例配售
□全程比例配售□末日比例配售
认购利息
□转份额□现金返还□计入资产
收费方式
□前端□后端
首次认购(元)
□下限(元)□上限
追加认购(元)
首次申购(元)
追加申购(元)
最低赎回/转换份额(份)
最低账面余额(份/元)
巨额赎回比例(%)
默认分红方式
□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
变更分红方式
□允许□不允许
申购金额级差
□不设置□设置(级差:
元)
申购费率折扣
□不支持□支持(下限:
?
%)
认购费率
M<50万元
50万元≤M<2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M为申购金额)
赎回费率
(M为持有天数)
M<天
M≥天
赎回费归基金资产比例
业绩报酬
(Y为年化收益率)
Y<%
Y≥%
申赎费用分成比例
申购费
管理人:
%代销机构:
%
赎回费
其它费率
基金管理费(年)
%/年
基金托管费(年)
资金交收时间
认申购资金
T+(T为申请日)
赎回资金
分红资金
R+(R为权益登记日)
清算账户1
(募集期)
户名:
由清算提供
账号:
清算账户2
(存续期)
开户行代码:
二、基金代销人信息
以下基金代销人自基金发行首日起,开始代销本基金:
(如有代销人需在发行期中间开始代销的,请按“基金增加代销机构”业务办理,不能在此列示)
(一)直销类
直销名称及代码
代销份额类别
认购起息天数
认购适用利率
是否允许打折
说明:
1)“代销份额类别”,从“前收费”、“后收费”和“前/后收费”中选一填入(下同);
2)“认购起息天数”,默认填T+2(下同);
3)“认购适用利率”,从“活期利率”和“金融同业利率”中选一填入(下同)。
(二)银行类
代销银行名称及代码
2
3
(三)券商类
代销券商名称及代码
三、基金费率参数
(一)手续费率
业务类别
份额
类别
销售
机构
分段
方式
费率
(按交易金额的比例)
认购
XXX
申购
赎回
注:
1、费率应按绝对比例给定;
2、如有强制赎回业务,且其费率不同于一般赎回的,请单独列示其费率;
3、费率设置可精确到小数点后第8位;
4、销售机构为“XXX”,表示对大多数代销机构普遍适用,如个别代销机构采用特殊费率,请单独注明该销售机构名称(下同)。
(二)代理费分成比例
业务
分成比例
(认购、申购按手续费的比例;
赎回按手续费扣除归基金资产后的比例)
1、分成比例可精确到小数点后第8位(下同);
2、后收费基金认申购代理费率可使用“
(一)手续费率”的表格形式,但必须在此处单独列出。
(三)赎回归基金资产比例
(按手续费的比例)
附件二
基金权益分派业务通知单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全称
权益登记日
分红再投资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发起方式
由TA发起
分红单位
份
每单位红利额
元
分红再投资日是指红利转投的份额过户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是指现金红利资金清算日。
经办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三
基金清盘业务通知单
因**原因,本公司拟于年月日对本公司基金(代码)发起基金清盘处理,具体清盘信息如下:
基金简称/代码
清盘日期
清盘净值发送日期
清盘有无费用
如存在清盘费用,请注明费率水平。
管理人预留印鉴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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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外包 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