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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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简称购建)、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借款人)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缴存职工在购建或装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缴存职工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直系亲属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八条缴存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期间未发生断缴、欠缴情况;
对曾经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为60%,剩余收入不得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有5年内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在一年以内,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五)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
(六)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按照《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评定信用等级,职工办理贷款时,信用等级以较低的一方为准;
(七)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八)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九)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最高额度
(一)购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参照以下核定:
(一)按照《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规定对信用良好的职工,在无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
借款人一方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借款人及配偶双方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购买商品房、二手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或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8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70%,且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装修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且不超过装修预算;
(五)异地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及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价值的80%;
(六)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大于原银行借款余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
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能超过规定最长贷款年限。
购买二手房、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共性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电子版影像数据):
(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四)无法依据缴存基数确定收入的,提供收入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六)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借款人根据需要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上述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有效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借款人除需提供第十四条材料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
2、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和收据应是同一单位出具)。
(二)购买二手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2、不动产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购买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房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原件1份;
3、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装修自住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原件1份;
2、拟装修房屋不动产权证或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异地贷款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2、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缴存证明;
3、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
4、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在商业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及商业银行借款余额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商业银行还贷记录原件1份;
3、原抵押房屋撤销抵押后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第十六条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到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大厅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
;
(二)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各业务大厅办理贷款面签手续;
(三)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察看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借款人根据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市公积金中心按借款合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批量办理人数较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不动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和有价证券的质押担保等。
第十九条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预抵押的,所购房屋属于在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楼盘;
(二)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必须以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不动产契税完税发票或评估报告超过1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二十条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
(二)借款人以公积金余额做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公积金余额的2倍。
第二十一条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担保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结合本地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含)后可一次性偿还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违约及抵押物处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约定,如违反借款合同,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累计超过6个月;
(二)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未征得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市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且不予纠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
其款项超过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抵押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职工违反本细则,提供虚假材料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除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外,依据本市《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处理,并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4年8月20日印发的《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铜住金委发〔2014〕3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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