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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维护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
4b)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和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并为实施这一宗旨而促进物质和资金的调集;
5c)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增强其有用性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
6d)使世界上所有居民更广泛地得益于新的电信技术;
7e)推动电信业务的使用,为和平联系提供方便;
8f)协调各委员会的行动,以达到上述目的;
9g)通过与其他的世界性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以及那些与电信有关的非政府性组织的合作,在国际的层面上促进对全球信息经济和社会中的电信问题采取更加广泛的解决方法。
102、为此,具体地说,电联应:
11a)实施无线电频谱的频带划分,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以及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相关轨道位置的登记,以避免不同国家无线电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12b)协调各种努力,消除不同国家无线电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无线电通信业务中无线电频谱及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利用;
13c)促进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实现令人满意的服务质量;
14d)借助其掌握一切手段,包括视情况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和使用本身的资金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和网络方面鼓励国际合作;
15e)协调各种努力,使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在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制订出与有效率的服务相称的尽可能低廉的费率;
16f)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在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制订出与有效率的服务相称的尽可能低廉的费率;
17g)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促进采取各种保证生命安全的措施;
18h)对各种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资料;
19i)与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一起促进确定优惠和有利的信贷额度,用于发展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是为了将电信业务扩展至各国最隔绝的地区。
第二条
电联的组成
20考虑到普遍性原则和普遍地加入电联的益处,国际电信联盟应由以下各种成分组成:
21a)在本组织法和公约生效前作为国际电信公约缔约方已成为电联会员的任何国家;
22b)按本组织法第53条规定加入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作为联合国会员的任何其他国家;
23c)申请成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2/3电联会员同意后按本组织法第53条规定加入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作为非联合国会员的任何其他国家。
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提出入会申请,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
任何会员在征询提出后4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弃权论。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电联会员享有本组织法和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所规定的义务。
252、在参加电联的大会、会议和征询方面,会员的权利是:
26a)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理事会,并有权为选举电联官员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提名候选人;
27b)根据本组织法第169和210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全权代表大会上,在所有世界性大会和所有无线电通信全会和研究组会议上,以及如属理事会的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
在区域性大会上,只有该相关区域的会员才享有表决权;
28c)根据本组织法第169和210款规定,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1个表决权。
如果是关于区域性大会的征询,只有该相关区域的会员才享有表决权;
第四条
电联的法规
291、电联的法规为: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以及
--各行政规则。
302、本组织法是电联的基本法规,其条款由公约的条款加以补充。
313、本组织法和公约的条款由管制电信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均有约束力的下列行政规则进一步加以补充:
--国际电信规则,
--无线电规则。
324、如本组织法与公约或行政规则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组织法为准。
如公约与行政规则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公约为准。
第五条
定义
33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
34a)在本组织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构成本组织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该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
35b)在公约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在本组织法附件中未予定义)构成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公约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
36c)行政规则中定义的其他术语具有各该规则中所赋予的意义。
第六条
电联法规的执行
371、各会员在其所建立或经营的从事国际业务的或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所有电信局和电台内,有义务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但是,根据本组织法第48条规定免除这种义务的业务除外。
382、各会员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责令所有经其批准而建立和经营电信并从事国际业务或经营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电台的经营机构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电联的结构
39电联的组成:
40a)电联最高权力机构全权代表大会;
41b)代表全权代表大会行事的理事会;
42c)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43d)无线电通信部门。
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44e)电信标准化部门,包括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
45f)电信发展部门,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46g)总秘书处。
第八条
全权代表大会
471、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各会员的代表团组成。
该大会4年召开一次。
482、全权代表大会应:
49a)为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规定的电联宗旨确定总政策;
50b)在审议理事会关于自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活动和所建议的电联战略政策及规划的报告后,通过其认为适宜的决定;
51c)在审议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电联工作的一切有关问题后,制订电联的预算,并按照对上述第50款中的报告所作的决定确定电联经费开支的最高限额;
52d)拟订有关电联职员编制的一般指示,必要时制订电联全体官员的底薪、薪给标准和津贴及养恤金制度;
53e)审查电联帐目,并在需要时予以最后核准;
54f)选举在理事会工作的电联会员;
55g)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的局主任作为电联的选任官员;
56h)选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
57i)需要时分别根据本组织法第55条和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议和通过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修正案;
58j)必要时缔结或修订电联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定,审查理事会代表电联与这类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临时协定,并对之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
59k)处理可能必须处理的其他电信问题。
第九条
关于选举及有关问题的原则
601、全权代表大会在进行本组织法第54至56款中所述的任何选举时应确保:
61a)理事会成员的选举需适当注意世界所有区域公平分配理事会的席位;
62b)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主任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委员都应是电联不同会员的国民,选举时应适当考虑世界各区域间按地域公平分配名额;
关于选任官员,还应适当考虑本组织法第154款中所含的原则;
63c)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以其个人的身份从电联会员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
每一电联会员只能提名一名本国国民作为候选人。
642、这些选举的程序应由全权代表大会制定。
关于就职、空缺和连任的规定载明在公约内。
第十条
理事会
651、
(1)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按照本组织法第61款的规定选出的电联会员组成。
66
(2)理事会的每一成员应指派1人出席理事会,此人可由1名或几名顾问协助。
672、理事会应采用其自己的议事规则。
683、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作为电联的管理机构在全权代表大会所授予的权限内代行其职权。
694、
(1)理事会应采取一切步骤,促进各会员履行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以及全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在必要时促进其履行电联其他大会和会议的决定;
理事会应执行全权代表大会所指派的任务。
70
(2)理事会应遵照全权代表大会给予的导则考虑大的电信政策问题,以便确保电联的政策和策略充分适应不断变化的电信环境。
71(3)理事会应确保电联工作的有效协调,并对总秘书处和3个部门进行有效的财政控制。
72(4)理事会应根据电联的宗旨借助其掌握的一切手续,包括通过电联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为发展中国家的电信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总秘书处
731、
(1)总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1名副秘书长协助。
74
(2)秘书长在协调委员会的协助下拟定电联的战略政策和规则,并协调其各项活动。
75(3)秘书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电联资金的节省使用,并就在电联活动的行政和财务方面对理事会负责。
76(4)秘书长是电联的合法代表。
772、副秘书长应对秘书长负责;
他应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并执行秘书长可能交办的特别任务。
在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二条
职能和结构
781、
(1)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能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组织法第1条中所述的电联关于无线电通信方面的宗旨:
--根据本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确保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使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业务合理地、公平地、有效地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谱,以及
--进行无限制的频率范围的研究,并通过关于无线电通信问题的建议。
79
(2)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标准化部门关于共同关心问题的明确职责,需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切合作,继续予以审议。
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之间应紧密协调。
802、无线电通信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81a)世界性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
82b)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83c)与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配合而召开的无线电通信全会;
84d)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85e)当选主任领导的无线电通信局。
863、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成员如下:
87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88b)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十三条
无线电通信大会及无线电通信全会
891、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可以部分地,或在特殊情况下全部地修订无线电规则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与其议程有关的具有世界性的任何问题;
它的其他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902、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常两年召开一次;
然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需要召开此种大会或可以增开一次此种大会。
913、无线电通信全会通常也应两年召开一次;
为了提高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效率和有效性,应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在同一地点和时间配合举行。
无线电通信全会应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基础并对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一切要求作出反应。
无线电通信全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924、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本组织法和公约相一致。
无线电通信全会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与无线电规则相一致。
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93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由在无线电领域内完全有资格的并在频率的指配和利用方面具有实际经验的选任委员组成。
每个委员应熟悉世界特定区域的地理、经济和人口状况。
他们应独立地并且在兼职的基础上为电联履行职责。
94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95a)按照无线电规则和相关的无线电通信大会可能作出的任何决定,批准程序规则,包括技术标准。
程序规则将由主任和无线电通信局在实施无线电规则登记会员的频率指配时使用。
关于这些规则应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如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问题提交下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96b)审议实施上述程序规则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其他事宜;
97c)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法第78款中所述的关于频率指配和使用的任何附加职责以及相关的大会或理事会在获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为筹备这种大会或贯彻其决定所规定的任何附加职责。
983、
(1)在行使委员会职责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是代表各自的会员国或某一区域,而应作为国际公共托管物的管理人进行工作,特别是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干预与委员自己的主管部门直接有关的决定。
99
(2)委员会的任何委员不得向任何政府或会员国或任何公立或私立机构或个人请求或接受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指示。
他们不得采取与上述第98款规定的与身份不相符的任何行动或参加与这种身份不相符的任何决定。
100(3)每个电联会员应该尊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的绝对国际性,并且不得设法影响他们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1014、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载明在公约内。
第十五条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102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十六条
无线电通信局
103无线电通信局主任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十七条
1041、
(1)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职能是通过研究技术、操作和资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通过建议,以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从而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电联关于电信标准化方面的宗旨。
105
(2)电信标准化部门和无线电通信部门关于共同关心问题的明确职责,需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切合作,继续予以审议。
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之间应进行紧密协调。
1062、电信标准化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107a)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
108b)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09c)当选主任领导下的电信标准化局。
1103、电信标准化部门的成员如下:
111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112b)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十八条
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1131、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1142、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应四年召开一次;
然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增开一次大会。
1153、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相一致。
第十九条
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16电信标准化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二十条
电信标准化局
117电信标准化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二十一条
1181、
(1)电信发展部门的职能是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电联宗旨,并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电联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实施联合国开发系统项目或其他资助安排的执行机构的双重职责,以便通过提供、组织和协调技术合作与援助活动促进和加强电信的发展。
119
(2)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的活动应是发展方面按照本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紧密合作的问题。
1202、在上述范围内,电信发展部门的具体职能是:
121a)提高决策者对电信在本国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水平,并对可能的政策和结构选择提供信息和建议;
122b)通过增强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管理、资金筹集和科研及研制的能力,并考虑其他相关机构的活动,特别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电信网及业务的发展、扩大和运营;
123c)通过与区域性电信组织和全球性及区域性开发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电信的发展,监督其发展计划中所列项目的情况以保证其正常执行;
124d)通过促进确定优惠和有利的信贷额度并与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和发展机构进行合作,搞活资金筹集,以对发展中国家的电信领域提供援助;
125e)根据发达国家网络的变化和发展,推动和协调向发展中国家加速转让适当技术的计划;
126f)鼓励工业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电信发展,并对适当的技术的选择和转让提供建议;
127g)必要时,对技术、经济、财政、规章和政策问题提供建议、进行或主持研究,包括对电信领域内具体项目的研究;
128h)在制订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网的总规划时与其他部门、总秘书处和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以便为提供电信业务而促进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129i)在履行上述职能时,特别注意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1303、电信发展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131a)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132b)电信发展研究组;
133c)当选主任领导下的电信发展局。
1344、电信发展部门的成员如下:
135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136b)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二十二条
电信发展大会
1371、电信发展大会是讨论和审议与电信发展有关的题目、项目和计划并给电信发展局提供指示和指导的论坛。
1382、电信发展大会包括:
139a)世界性电信发展大会;
140b)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1413、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召开一次世界电信发展大会,并根据资金情况和轻重缓急,召开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1424、电信发展大会不产生最后文件,其最后结论采用决议、决定、建议或报告的形式。
这种结论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相一致。
1435、电信发展大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二十三条
电信发展研究组
144电信发展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二十四条
电信发展局
145电信发展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二十五条
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1461、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可以部分地或在特殊情况下全部地修订国际电信规则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与其议程有关的具有世界性的任何问题。
1472、世界国际电信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本组织法和公约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协调委员会
1481、协调委员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3个局的主任组成,由秘书长主持;
在秘书长缺席时,由副秘书长主持。
1492、协调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班子进行工作,它在不属于某一部门或总秘书处专职范围内的行政、财务、信息系统和技术合作事宜以及对外关系和新闻宣传方面向秘书长提供咨询意见和实际协助。
协调委员会在进行审议时须充分顾及本组织法和公约的规定、理事会的决定和电联的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
1501、
(1)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电联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并不得以与其国际官员身份不符的方式行事。
151
(2)每一会员应尊重电联选任官员和职员的职责的绝对国际性,不得设法影响其工作的执行。
152(3)电联的选任官员或任何职员,除作为其职责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与电信有关的企业,或享有任何财务权益。
然而,“财务权益”一词不应解释为继续享受由先前的受雇或服务所产生的离职后的福利。
153(4)为保证电联有效地工作,任何有本国国民当选为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局主任的会员国应尽可能避免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召回该人员。
1542、在招聘职员和确定服务条件时,应首先考虑使电联获得在工作效率、能力、道德诸方面具有最高标准的人员,并应适当注意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内招聘职员的重要性。
第二十八条
电联的财务
1551、电联的经费开支包括以下机构的费用:
156a)理事会;
157b)总秘书处和电联各部门;
158c)全权代表大会和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1592、电联的经费开支应由其会员和按照公约有关规定获准参加电联活动的实体或组织所交纳的会费支付。
每一会员和任何这种获准的实体或组织须交付一笔与其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所选会费等级的单位数目成比例的金额。
1603、
(1)会员可以自由选择其摊付电联经费开支的会费等级。
161
(2)应在全权代表大会结束后6个月内按照公约中所载的会费等级表进行这种选择。
162(3)如果全权代表大会通过对公约中会费等级的修正案,秘书长应将该项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每个会员。
在该通知日期后6个月内,各会员应将按修正后的有效会费等级表选择的会费等级通知秘书长。
163(4)每个会员按照上述第161或162款选择的会费等级在上述条款中所述的6个月期满后一年的下一个月1日起方可适用。
1644、在上述第161和162款分别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作出决定的会员应保持原先选择的会费等级。
1655、会员选择的会费等级只能按照上述第161、162和163款予以降低。
但是,如遇发生自然灾害而必须实施国际援助计划这类特殊情况时,理事会在某一会员提出申请并证明不能保持其原来选择等级的会费时,可以核准该会员减少会费单位数。
1666、同样,如果会员在上述第163款中所规定的日期起的新的会费期内交纳会费的相对状况明显劣于原先的状况,则该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选择低于按上述第161款选择的单位等级。
1677、本组织法第43款所述区域性大会的会费应由有关区域所有会员,以及适宜时由参加大会的其他区域的会员,根据各自认担的会费单位等级摊付。
1688、会员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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