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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
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
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
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14、广州市社会保险各级经办部门分管范围
市属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区属单位及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
失业人员申领待遇,白云、芳村、黄埔、天河、开发区在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区在户口所在区的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15、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规定
广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为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26日起内部处理当月业务数据并传输给地税征收;
当月办理各项业务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次月的社会保险应缴费额。
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
16、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强制单位和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年老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再分配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老年基本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
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其中,企业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职工:
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外地工、农民工也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8、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19、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缴交方式是怎样的?
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每月从单位银行帐户中划扣。
20、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按缴费基数11%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
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21、我市从何时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我市是从1998年7月开始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实行每月记帐。
2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算利息?
按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当年缴纳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次年起按照整存整取一年存期的利率计算。
2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参保职工如何查询?
我市统一使用《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记录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
职工停保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其《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给本人保管。
日常查询个人帐户情况的途径,可打语音电话83555385或上网查询。
24、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存储额不间断计息;
如果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亦可累计计算。
25、参保职工工作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跨统筹范围转移到外省市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26、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时,无需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原《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7、跨市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跨市流动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存储额,应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把转入的金额与新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累加。
28、外地人员调动到广州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广州市的条件和手续如何?
目前外地调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我市的条件为:
(1)必须是组织的正式调动;
(2)已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
(3)已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
办理手续为:
先在外地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待基金到达我市帐户后,凭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个人帐户手册”、广州市城镇户口本、调令、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办理。
29、调出本市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手续如何办理?
凭《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调令或户口迁出证明或接收地社保机构接收证明以及接收地社保机构的银行帐户、帐号等到最后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0、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31、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我市原固定职工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拖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32、欠缴养老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欠缴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进行记帐,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33、能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吗?
缴费标准如何?
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可前往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
缴费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的标准。
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帐。
34、参加养老保险可享受到什么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
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3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6、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的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累计满10年。
37、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如何?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凭《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和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区的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由退管办代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38、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法是:
(1)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
120);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
120)+过渡性养老金[M×
(1+2001.7正常调整M的比例)×
(1+2002.7正常调整M的比例)×
…×
(1+退休时上年度正常调整M的比例);
M=199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建帐前平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3%;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1(或0.65)×
1984.12前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平均指数×
1985.1~1998.6缴费年限]]÷
1998.6前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
实际缴费平均指数:
=
(93.7~94.6缴费年限÷
92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4.7~95.6缴费工资÷
93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7.7~98.6缴费工资÷
96年市平均工资)÷
N
N=1993.7~1998.6实际缴费年限.
39、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根据《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4]120号)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
1、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可作为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40、养老金如何发放?
每月18日,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
41、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享受原待遇有什么规定?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照发,但每年应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
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规定发给。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
42、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生存认证?
1、广州市定居:
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由退管机构)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被抽查人员每年5月至6月20日前由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2、异地定居
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定居的:
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保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②、国外定居的:
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
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③、香港地区定居的:
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④、澳门地区定居的:
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⑤、台湾地区定居的:
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⑥、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入境户照和临时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
4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①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②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
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个月)
④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4、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建立个人帐户前有个人缴费的,退个人缴费本息。
45、养老保险个人手册遗失后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申办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补领申请表》,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
46、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本人意愿失去就业机会的失业人员,为其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7、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营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8、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
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9、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50、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镇户籍的参保人: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
同时获得免费介绍就业服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住院补贴金;
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死者的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1、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2、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到经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失业职工名册》一式二份;
2、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行业和省属驻穗单位还需提供《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3、属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失业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属农民合同工的,由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身份证、职工个人名义存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外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接收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53、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5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408元)。
2、医疗补助金
(1)医疗费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51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2)一次性住院补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2%计发,以后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5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56、失业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住院的,需到定点医院诊治。
57、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否选择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地?
可以。
1、可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领取;
2、可选择回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58、失业人员个人有哪些责任?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后,应当配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使单位能在有效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扣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59、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怎么办?
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法人和股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2、非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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