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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是指由甲方控股或控股甲方,或由共同的公司或自然人控股的企业。
“控股”是指拥有或控制大部分股份、股票、投票权或其它共同利益。
2.5乙方:
甲方了解并同意如无特别规定,本合同中“乙方”包括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或授权的公司。
乙方承认关联企业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关联公司”是指由乙方控股或控股乙方,或由共同的公司控股的企业。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同时甲方独立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第四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委托服务(参见附件一),同时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总费用。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六条甲方应将本合同的服务项目及乙方的相关程序告知员工,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医保理赔程序,入离职程序等。
第七条甲方变更营业执照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变更事宜。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向甲方及满足条件的甲方雇员提供委托服务,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附件一的约定支付总费用。
第九条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制定提供委托服务的相关程序,甲方及员工应当配合执行。
具体见附件一、二。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
甲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变更营业执照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变更事宜。
第四章费用及其结算
具体见附件一、二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除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没有为甲方垫款的义务,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乙方可相应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且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以下情形除外:
1、因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义务,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2、如有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
3、依据第1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而终止。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若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有相应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无相应规定,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附件。
该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本合同条款发生矛盾时,则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涉及员工、委托服务及执行时间在《增减人员明细表》(见附表一)中加以明确。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采取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行政当局的行动,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未预见到的事件,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均无须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报价、合同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标有保密字样的往来文件。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是指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一方不得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的情况;
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秘密信息。
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乙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附件二客户服务条款
附件三补充条款
附表一增减人员明细表
附件二
客户服务条款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服务方式、标准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简称“本条款”)。
第一条基本条款
1.1双方联系方式:
1.1.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1.1.2通知或通讯被认定送达的时间应按如下规定:
Ø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除非传送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则送达日期应认定为在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
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为准;
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为准;
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时,应以接受人收到邮件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1.1.3甲乙双方变更以上通知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2有关乙方服务人员的约定:
1.2.1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为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条件和劳动保护;
为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桌、电脑、文具等);
尊重乙方服务人员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乙方服务人员的种族和性别;
配合和支持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为乙方服务人员提供与甲方内部办事手续有关的材料;
在未经乙方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服务人员提供超出本合同约定之服务内容。
甲方不得招聘或劝诱乙方在职服务人员离开乙方。
乙方服务人员离开乙方后一年内,甲方也不得录用乙方服务人员。
1.2.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对不能满足甲方工作要求的乙方服务人员提出调整的要求,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的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服务质量监督。
1.2.3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的合法聘雇手续;
乙方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
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相关工作,乙方服务人员应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1.2.4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利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乙方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在不影响服务职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有权利在征求甲方同意后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
1.2.5乙方对服务人员管理
教育其服务人员遵守在甲方现场工作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保证服务职能的连续性,配备后备服务人员;
保证与甲方的沟通,听取反馈意见,方式可采用拜访、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乙方对服务质量负责,在24小时内对甲方的投诉做出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解决情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呈交甲方。
第二条付费流程
2.1 费用结算原则
2.1.1服务费从合同开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费。
当月不满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服务人数不足5人的,按季度收费,其中服务费、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按季度一次性收取,工资费用乙方仍然按月收取向员工发放,具体收费流程也做相应微调。
2.1.2服务费根据双方商定,以乙方《付款通知单》为当月服务费的结算依据。
甲方每月____日(含____日)前截止增减员数据申报,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乙方《付款通知单》每月日前发出,甲方当月收到《付款通知单》____个工作日内确认账单,并在当月日前付款至乙方帐中(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提前),乙方在收到款项____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至甲方。
2.1.3本合同生效后的启动当月,乙方在收到甲方首次《增减人员明细表》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首版预计账单》,甲方需在收到乙方发出的《首版预计账单》后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预付费,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正式启动服务,如甲方未按时付款,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对《首版预计账单》中的人员社保缴纳结果及相关问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1.4如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在每月的月初缴纳当月员工社会保险时,甲方应在员工首次服务的当月预交下月的总费用。
即两个月的总费用——当月总费用以及预付下月总费用。
2.2 服务项目与账单
根据甲方选择采用的服务项目,乙方提供账单方式如下:
2.2.1甲方选择采用社保代付费服务的,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明细按月计算生成《付款通知单》,内容包括社保代付费。
2.3 社保缴费基数微调和认可微调并下月补差的约定
2.3.1合同附表一《增减人员明细表》签订时,社保基数与实际申报缴纳时确认的基数有可能出现微调,为了节省来回确认的时间和精力,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社保缴费基数微调采用“认可微调并下月补差”的约定。
2.3.2当月账单按照《增减人员明细表》计费付款和收款,当社保缴费申报时基数需要微调时,甲方认可按照微调的基数缴纳。
下一个月出现账单时乙方主动调整社保基数,按新基数和应缴纳费用收费,同时对该名员工增加一行“补差”数据,即对上一个月度收费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更正,以后的月份将按照新基数正常运作。
2.3.3为了减少基数调差的麻烦,第一次确认《增减人员明细表》中社保基数和缴纳费用数据时,应尽量做到准确无误。
2.4 付款操作
2.4.1 《付款通知单》和发票、收据的开具
《付款通知单》中包括人事服务费、社保代付费用、补充商业保险费用、工资代理服务费,其中人事服务费和工资代理服务费属于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性收费,应开具营业性发票;
而社保代付费用和补充商业保险属于代收代付费用,应开具收据。
2.4.2付款和开票
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单》后5日内付款到乙方账号上;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同时开具相应收据给到甲方。
如果是汇款的,乙方应于7日内邮寄收据给到甲方。
2.5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中有关社会保险费付费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
乙方应在当地政府公布新标准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总费用的数额。
2.6如因甲方原因致乙方迟于约定日期收到甲方付款的,乙方有权按应付款的5‰/天收取滞纳金。
由于甲方延期付款而造成医疗、工伤等各类费用缴纳延误或停缴而引起索赔等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7如甲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应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第三条本条款与主合同同时签署,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条款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有效期限。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就“委托服务合同”中某些服务内容的执行达成如下补充意见:
1.本补充条款只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雇员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并要求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在相关机构为甲方雇员缴纳的情形。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雇员在乙方社保账户内缴纳社会保险,但甲方雇员不因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其仍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
3.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时,如当地劳动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由乙方与参保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才能办理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与甲方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有权收回上述所有劳动合同。
甲方了解并同意该劳动合同任何时候均不能证明乙方与甲方雇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甲方应向员工说明,并避免由此引起的误解。
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向员工或劳动部门披露本合同或作出说明。
4.根据前款所述情况,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中,如甲方雇员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甲方雇员相关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规章制度约定、雇员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内容)提出异议,并由此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甲方应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处理并应诉,乙方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5.鉴于甲方雇员的社保基数是由甲方提供的,因此而发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与本合同所涉及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作为本条款的必要组成部分。
(盖章)(盖章)
附表一合同编号:
增减人员明细表
序号
小合同名称
报价单名称
缴费地区
公司
员工姓名
保险缴费基数
医疗基数
公积金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个人
公积金缴费比例企业+个人
缴费开始时间
补缴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实际工作地
劳动合同类别
签约供应商
合同版本
工作制
代理开始时间
代理结束时间
合同开始时间
合同终止时间
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合同工资
收费频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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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 服务 合同范本 1030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