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比罪名及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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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将刑法第53条修改为: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解析】增加了“等原因〞,扩大了不能缴纳的原因围、增加“经人民法院裁定〞的程序和“延期缴纳〞的选项。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适用
第69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四、第6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解析】增加一款,解决数罪并罚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立法对前者采取了“吸收原那么〞,对后者采取了“并科原那么〞。
分那么:
第二章危害公安安全罪
本次该章的修订主要涉与反恐问题
〔一〕反恐入罪的历程
我国反恐入罪比拟晚,2001年发生了9.11事件,引发世界对反恐意识的警觉;
2001年12月第三个刑法修正案,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犯罪;
2009年我国发生了7.5打砸抢事件,即使2011年修八,没有对恐怖活动罪进展全面的梳理;
2013年、2014年重大恐怖事件,事件,这些都迫使政府与立法部门对恐怖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修九变化
1.扩大反恐行为的围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与为实施恐怖活动进展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2.修九增补四个罪名: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
强迫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第120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局部增加财产刑,反映立法强化对该罪的经济制裁。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120条之一修改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析】第1款罪状局部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
增加了第2款,罪状中增加了招募、运送的行为,扩大了犯罪圈。
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XX对极端主义〔Extremism〕的定义是:
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局部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展威胁。
极端主义的定义是指人们往往片面的而非全面的看待事物或行为,同时往往在处理事物时会通过偏激的方式来解决。
七、第120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120条之二、第120条之三、第120条之四、第120条之五、第120条之六:
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展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20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第133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与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第151条第一款修改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解析】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三个罪名废除死刑,属于法定刑的修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第164条第1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一、第170条修改为: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解析】废除“伪造货币罪〞中的死刑;
罚金刑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无具体数额的罚金。
第199条 【局部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192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二、删去刑法第199条。
【解析】删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析】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
同时,增加了“恶劣情节〞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四、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修改为: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解析】将法定刑由确定为死刑的法定刑修改为可选择刑种的法定刑,适应实际案件的多样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展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展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修改原刑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一律入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十六、第24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应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253条之一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应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析】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进展修改,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围。
对特殊主体实施者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十八、将刑法第260条第3款修改为: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解析】增加了“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
十九、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26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0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新增罪名,涉与人员包括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社会福利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单位,罪名似可为“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将刑法第267条第1款修改为: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对抢夺罪的罪状修改,扩大了“屡次抢夺〞但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情形。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十一、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消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消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二、第280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消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280条第3款【伪造、变造、买卖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罪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使用虚假件、盗用件罪】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四、【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第283条修改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析】完善了本罪的犯罪对象,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五、在刑法第28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4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十六、第28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析】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十七、在刑法第28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网络犯罪:
预备行为实体化,帮助行为独立化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287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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