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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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
1.0.1为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保证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促进预制构件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阐明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其核心是为了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
1.0.2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的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和成品质量的检验,堆放运输,成品保护和档案资料。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预制构件厂生产的各类混凝土构件的质量验收,既适用于预制楼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墙、预制梁、预制柱等结构构件,也包括预制的外挂围护墙板等非结构构件,同样适用于装饰性的预制混凝土构件。
为解决构件运输问题而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简易预制构件生产基地并按照预制构件厂的生产工艺与流程进行质量管理与控制时,其生产的预制构件的质量验收也适用本标准。
另外,市政工程预制构件质量检验可参考本标准。
1.0.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生产管理与质量检验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3本标准对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的关键内容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其他未涉及的内容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concretemember
在工厂预先生产成型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0.2预埋件Embeddedparts
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固定在预制混凝土构件模具中或钢筋骨架上的部件,可依据其用途分为受力型和功能型。
2.0.3成型钢筋Processedsteelbar
由专业钢筋加工厂家对钢筋进行加工或连接后以钢筋、钢筋骨架(网片)或桁架等形式提供的产品。
2.0.4生产过程质量检验Qualityinspectionofproductionprocess
在构件的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质量而做的检查、检测和验收,包括模板、钢筋、预应力、预埋件、混凝土等工序中的质量检验。
2.0.5成品质量检验Qualityinspectionofcomponentproducts
对预制成型的构件进行外观尺寸、实体质量、物理性能和结构性能检验。
2.0.6严重缺陷Seriousdefect
对预制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一般缺陷Commondefect
对预制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8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8原材料检验批以进货量为组批次,生产检验批以工作班为组批次。
2.0.9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proofdocument
随同预制构件进场时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
3基本规定
3.0.1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
3.0.1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是质量管理的前提条件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体现;
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建立并保持与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的形成和控制工作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文件的编制(获取)、审核、批准、发放、变更和保存等。
3.0.2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堆场的面积,生产设备、设施的数量及性能应符合工厂的生产规模、预制构件生产特点和质量要求。
生产设备至少包括混凝土成型设备、养护设备和吊装设备,宜建立与生产配套的混凝土生产设备。
3.0.2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及相应的固定模台,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应的养护设备,具备相应的生产车间、养护区域和满足日常供货要求的堆场。
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管理、现场服务人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类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经培训的试验室人员。
3.0.3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试验检测条件。
各种检测、试验、计量、张拉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0.3在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中需要进行有关钢筋、混凝土和构件成品的日常试验和检测,企业配备试验室有利于方便开展日常试验检测工作。
通常是企业试验室满足产品生产应的原材料必试项目的试验检测要求,试验室应具有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压力试验机、万能试验机、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电子天平、振动台、振动筛、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等水泥、砂石、钢筋、混凝土制品检验设备和设施。
3.0.4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有构件制作详图。
构件制作详图应包含模板图、配筋图、设备管线预留预埋图、预埋件布置图、外观饰面铺贴图、预留孔洞图、吊点布置图及相关要求等。
构件制作详图应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单位未进行预制构件深化设计的,由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构件制作详图需要变更或完善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文件。
3.0.4依据江苏省住建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2017[8]号文要求。
当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足以指导生产时,需要生产单位或专业公司另行制作加工详图,如加工详图与设计文件意图不同时,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加工详图包括:
预制构件模具图、配筋图;
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专业要求和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环节要求的预埋件布置图;
面砖或石材的排板图,夹芯保温外墙板内外叶墙拉结件布置图和保温板排板图等。
本标准关于构件加工图未详尽处,请遵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5.4节要求。
3.0.5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根据构件型号、形状、重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明确质量要求和控制要点,对预制构件进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
生产方案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及检验要求、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
3.0.5生产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生产工艺、生产计划、模具方案、模具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存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必要时,应对预制构件脱模、吊运、码放、翻转及运输等工况进行计算。
冬期生产时,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的有关规定编制生产方案。
3.0.6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相关员工进行专业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技术交底。
3.0.6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管理人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类专业的技术人员,经培训的试验室人员和生产员工。
生产企业应对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好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确认,有上岗要求的应持证上岗,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对生产员工进行教育。
培训,应建立必要的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任职经历、教育背景、职称证书和教育培训记录等。
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应有技术交底记录。
3.0.7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质量、钢筋套筒、金属波纹管、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应有质量检验记录。
可将用于多个工程项目的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原材料,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0.8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应包括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埋件、预应力等工序质量检验。
3.0.8规定本标准质量检验分项项目,检验方法分为“按件检验”、“分批随机抽样检验”、“按批检验”等三种。
3.0.9预制构件的制作质量,应在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检验人员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检查数量随机抽样,并按工作班组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3.0.9质量检验工作是贯彻了专职检验和群众检验相结合的方针。
产品质量优劣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
实行群众性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正是专职检验的基础,同时加强专职人员对生产过程中操作质量的巡回检查,有利于消除质量隐患,也是执行“预防为主”方针的有效办法,所以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体系,配备具备一定素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本标准的落实。
3.0.10对检验合格的检验批,应作出合格标识;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不合格点的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3倍,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3.0.10各种试验,检验资料,多数属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依据,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提出报告,存档备查。
因工厂产业化生产使得预制构件整体质量比现浇构件好,本标准对采用技术检验时不合格点的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范围要求比现浇构件更为严苛。
3.0.11对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材料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2混凝土浇筑前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3混凝土构件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标准6.1.4条进行处理。
3.0.12检验批验收时,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单独处理与验收。
3.0.13预制构件的成品质量验收包括资料核查和构件实体质量检验。
成品质量验收应在模板、钢筋、预应力、预埋件、混凝土等工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0.14预制构件经检验合格后,应作出标识,标识系统应满足唯一性、可追溯性要求。
标识内容应包括:
工程名称、构件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合格标识等。
预制构件出厂时,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3.0.14预制构件的编码标识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预制构件的标识应清晰、准确,在构件出厂、运输、堆放、吊装等全过程中能确保正确识别预制构件的“身份”,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可追溯。
预制构件的标识方式由生产厂家确定,其内容一般包括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质量验收标志等,如有必要,尚需通过约定标识表示构件在结构中安装的位置和方向、吊运过程中的朝向等。
3.0.15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管理预制构件全过程质量资料的体系文件。
质量资料必须有唯一性编号,并与预制构件生产批次关联对应。
预制构件须有唯一对应的二维码或芯片。
3.0.15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包括:
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技术标准;
3企业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规章制度等质量体系文件;
4与预制构件产品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5与预制构件产品有关的技术指导书和质量管理控制文件;
6其它相关文件。
生产单位宜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统一的编码规则和标识系统。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生产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相匹配,贯穿整个生产过程,并宜与构件BIM信息模型有接口,有利于在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构件生产质量,精确算量,并形成生产全过程记录文件及影像。
质量资料必须有唯一性编号,并与预制构件生产批次关联对应,严禁代用和冒用。
4预制构件材料质量检验
4.1一般规定
4.1.1原材料进场应进行验收并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建立档案。
进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厂家、品种、规格、等级和数量等信息正确;
2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3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4.1.1原材料质量的优劣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应认真做好原材料的进货验收工作。
首批或连续跨年进货时应核查供方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企业还应对其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存档的质量证明文件是伪造或不真实的,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时,还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并由存放单位经办人签字。
4.1.2预制构件生产所用的混凝土原材料、钢筋、预应力材料、连接套筒、拉结件、预埋件、密封胶等材料应符合本规程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按照本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进场复检。
当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规定或者设计、合同约定有其他要求时,还应对相应的其他性能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本规程未提及的预制构件生产所用原材料检验按照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4.1.2预制构件用原材料的种类较多,在组织生产前应充分了解图纸设计要求,并通过试验进行合理选用材料,以满足预制构件的各项性能要求。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要求原材料供货方提供满足要求的技术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等,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原材料应由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给予明确说明。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将采购的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工程的预制构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同期生产的预制构件使用于不同工程时,加盖公章(或检验章)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
4.1.3原材料应分类、分品种和等级进行仓储,并应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名称、产地(厂家)、等级、规格和检验状态等信息;
水泥、矿物掺合料、钢筋等在仓储过程中应有防潮措施。
4.1.3原材料存储应设有明显标识以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标识上应尽可能多的显示有关信息。
4.2混凝土用原材料
主控项目
4.2.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宜采用不低于强度等级42.5的硅酸盐、普通硅酸盐水泥;
进场复检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批检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2.1水泥中的混合材种类较多,不同种类的混合材及掺量对混凝土的抗渗性能和抗冻融性能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有抗渗和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并根据抗渗和抗冻融要求的等级不同,经试验确定适宜掺量的矿物掺合料,避免由于盲目选择水泥而带来混凝土耐久性的下降。
作为重要的胶凝材料,应仔细核对进场时水泥相关文件和信息,确保其资料与实物、实物与合同一致。
加之水泥等粉料一旦吹入储存罐中再发现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因此,一定要认真核查。
水泥应符合的标准有《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道路硅酸盐水泥》GB13693和《快凝快硬硫铝酸盐水泥》JC/T2282等的规定。
4.2.2细骨料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氯离子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宜选用细度模数为2.3~3.0的中砂,细骨料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kg/m3,用于钢筋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0.02%。
复验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0.01%,不得使用海砂。
按批检查,同一厂家(产地)且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
目前,江苏省内禁用海砂。
原材料氯离子含量过高会造成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加快腐蚀,严重影响结构的安全;
因此,无论是河沙等天然砂还是人工砂,对其氯离子含量进行严格的限定。
4.2.3天然粗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宜选用5mm~25mm碎石,二级或多级配,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kg/m3,紧密密度的空隙率宜小于40%;
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预制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也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
对预制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
再生粗骨料应增加再生胶砂需水量和表观密度试验。
复验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2.4轻粗骨的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粒形系数、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强轻粗骨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预制构件用轻骨料应按设计文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以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选用,并应通过试验确定。
复验结果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
轻集料》GB/T17431.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按批检查,同一类别、同一规格且同密度等级不超过200m3为一批;
4.2.5矿物掺合料的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和烧失量(活性指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其他性能进行试验。
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混凝土中宜掺用粉煤灰或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且粉煤灰宜选用F类Ⅰ级或Ⅱ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选用S75级及以上各等级;
复验结果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按批检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等级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批。
4.2.6当选用硅灰、钢铁渣粉或石灰石粉等矿物掺合料时,其性能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当选用标准无规定的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按批检查。
4.3钢筋与预应力材料
4.3.1预制构件采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和规定。
4.3.2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抽取试件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及重量偏差检验,检验方法及结果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抗震钢筋还应检测最大力总伸长率。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且同一规格不超过60t为一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含不足40t)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件和一个弯曲试验试件。
4.3.3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采用热轧钢筋为原材料的成型钢筋,当有企业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能提供原材料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试验。
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一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4.3.4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螺旋肋钢丝、钢绞线,且强度标准值不宜低于1570MPa。
进场时,应抽取试件进行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弹性模量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且同一批号不超过60t为一批。
4.3.5预制预应力混凝土梁键槽内的U型钢筋应采用HRB400级或HRB500级钢筋。
进场时,应抽取试件进行抗拉强度和伸长率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
GB/T1499.2等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且同一规格不超过60t为一批。
4.3.6锚具、夹具进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相关规定对其性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且同一批号的锚具不超过1000套为一批,夹具和连接器不超过500套为一批。
检验项目:
每批随机抽取5%的锚具、夹具且不少于5套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进行硬度检验,经上述检验合格后,应从同批锚具中随机抽取6套锚具、夹具组成3个预应力锚具组装件,进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锚具、夹具用量不足检验批规定数量的50%,且供货方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时,可不做静载锚固性能检验。
4.3.1~4.3.6主控项目中主要规定了原材料、冷加工钢筋、锚夹具、钢筋焊接、钢筋接头、预埋件等影响结构性能的重要检验项目的要求。
主控项目所列检查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需要变更或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13014等。
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
《冷轧带肋钢筋》GB/T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4260、《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和《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等。
钢筋进厂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生产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厂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验收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厂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
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厂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
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厂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千个出厂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厂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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