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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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2.3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临时消防车道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的工作荷载,道路右侧应设置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3、建筑高度大于24m、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或超过10栋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2)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第3章建筑防火
3.1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
3.2临时用房防火
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面积不应大于300㎡;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5)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6)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3)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3.3在建工程防火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与结构施工同步设置。
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
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当坡度大于25°
时,应修建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3)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照明设施。
3、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4、高层建筑外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或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5、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第4章临时消防设施
4.1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2、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泵、消防竖管等应设置醒目标志。
3、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4.2灭火器
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表1
项目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
单具灭火器最少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B)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3A
50
89B
0.5
固定动火作业场
临时动火作业点
2A
55B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75
1.0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自备发电机房
变配电房
办公用房、宿舍
1A
100
—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表2
灭火器配置场所
15
9
10
6
20
1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5
4.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
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少流量(L/S)
1000㎡≤面积<5000㎡
1
5
面积≥5000㎡
在建工程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10000㎡≤面积<30000㎡
面积≥30000㎡
2
5、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7、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
24m<建筑高度≤50m或
30000m³
<体积≤50000m³
建筑高度>50m或
体积>50000m³
8、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水流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9、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能到达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10、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接口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11、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12、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1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10m的要求;
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
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4、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15、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有明显标识。
16、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4.4应急照明
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以及水泵房;
2)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以及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第5章防火管理
5.1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以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
6、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7、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5.2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
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2、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3、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5.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2)焊接、切割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动火作业周边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不小于1个监护人;
3)施工作业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4)、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5)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2)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4)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5)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6)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7)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8)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
氧气瓶的减压器及其他附件,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应完好;
2)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
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并有防止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寒冷地区应有对气瓶的瓶阀、减压器发生冻结措施。
5)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0.1Mpa;
5.4其他防火管理
1、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2、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3、施工期间,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6章附则
1、本标准由集团工程监督部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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