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9835251
- 上传时间:2023-01-10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9.83KB
3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3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该舱室应设置将水从该舱室排至舱底的排水系统,该系统应能在易于到达之处由螺旋阀控制。
外门应向外开启。
●如果卫生排水管及泄水管在机器处所内通过船壳排向舷外,则装设在船壳上的一个就地直接关闭的阀连同一个船内端止回阀是可以接受的。
●如干舷甲板边缘在船舶左或右横倾大于5°
时才淹没,则从用于载货的封闭上层建筑引出通过外板的泄水孔是允许的。
除此之外,应按照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将泄水引向船内。
●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或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mm处穿过船壳板,均应在船壳板处设有止回阀。
如果管系有足够的厚度,此阀可以省掉。
●未装置风雨密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孔,应通到舷外。
●若窗槛低于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并且该线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线(或夏季木材载重线,如勘划)以上的距离为船宽B的2.5%或500mm(取较大者),则不应在该位置设舷窗。
●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有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任何位置上的天窗玻璃都应避免机械损坏,且无论装设在位置1或位置2,都应装有永久性附连的窗盖或风暴盖。
●舷墙上所有排水舷口,应使用间距约为230mm的栏杆或铁条保护。
如排水舷口设有盖板,则应有足够空隙以防堵塞。
铰链的销子或轴承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盖板不应装设锁紧装置。
1.2.9在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
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高出甲板1m。
1.3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
1.4国际载重线证书的填写
1.5风雨密门的检查
1.6对货舱口和其他开口的检查
1.6.1所有的舱口盖均应设计为:
(a)按照上述负荷确定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拉伸极限屈服强度的最低值和压缩临界屈曲强度的最低值;
(b)挠度应不大于跨距的0.0056倍;
(c)舱盖顶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扶强材间距的1%或6mm,取大者;
并,
(d)将适当的腐蚀余量考虑在内。
1.7通风筒、空气管的检查
1.8掌握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检查
●如符合下述要求则可用两个从通道的工作甲板上控制的闸阀代替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强制关闭的止回阀。
(a)此外,较低处的闸阀应能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得以控制。
两个阀之间应装设一个连锁系统;
(b)闸阀船内端应位于船舶在吃水相应于核定的夏季干舷时向左舷或右舷横倾8.5所形成的水线以上,但不小于夏季水线以上1000mm。
如果船内端在夏季水线以上超过0.01L,则只要船内的闸阀在工作状况下总能操作,该阀就可不要求从干舷甲板上控制;
(c)作为替代措施,可以在通道的船内端设置一个铰链式风雨密盖及一个排放盖板代替上面的和下面的闸阀。
风雨密盖与盖板应装设一个连锁装置,以使盖板在风雨密盖关闭前不能被开启。
1.9掌握对舷窗和窗盖检查
1.9.2如所要求的破舱稳性计算表明进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在最终平衡水线时,舷窗会被淹没,则船上的舷窗应为非开启型。
1.10船员保护设施的检查
1.11了解对核定木材载重线船舶的检查
1.11.1木材甲板货应至少布及全部可用长度,可用长度为上层建筑间一个阱或多个阱的总长度。
如果在后端无上层建筑作限制,则木材应至少伸延到最后一个货舱口的后端。
木材甲板货应尽可能横向分布至船边,对栏杆,舷墙支撑、立柱,领水员进出通道等障碍,要适当留有余地,因而在船边形成的任何间隙应不超出船宽平均的4%。
木材应尽可能紧密地堆装,至少达到上层建筑(非任何后升高甲板)的标准高度。
●在冬季航行于冬季季节地带的船舶上,甲板货物在露天甲板上的高度,不得超过该船最大宽度的1/3。
●立柱的间距应适合所运木材的长度和特征,但不得超过3m。
应配备坚固的角钢或金属插座或同等有效设施来固定立柱。
●为了在整个航行期间将船舶稳性保持在安全限度之内,要考虑到由于木材的吸水和结冰(如适用)等而增加的重量,以及由于燃料和物料的消耗等而减少的重量。
1.12掌握对载重线标志的检查
2货船构造安全检验(SOLAS)
2.1货船构造安全检验时应核查的资料
2.1.2在整个航程中,除散装固体和液体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应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2.1.3除本规则任何其他适用的要求外,装运谷物的货船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持有1份按该规则要求的批准文件。
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强制性执行。
2.1.4客船破损控制图:
为了指导高级船员,船上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限界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产生的横倾的装置。
此外,还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包含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干货船破损控制图:
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限界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产生的横倾的装置。
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绞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
在驾驶室内应给出显示这些门是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
此外,舷门或主管机关认为任其开启或未能适当紧固会导致严重浸水的其他开口,也应设置此类指示器。
2.1.5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在以下位置:
1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在可从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
永久性标记的高度应不小于200mm。
和
2在第II-2/3.30条所定义的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或者,就油船而言,在泵舱内,或者,对于设有第II-2/3.41条所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在滚装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容易接近的位置。
永久性标记的高度应不小于100mm。
●该永久性标记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标识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制成。
2.1.6货船构造安全证书SOLAS第354页
2.2结构、分舱和稳性
2.2.1下列各处不准设门、人孔或通道开口:
1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
2分隔相邻货物处所之间、或货物处所与固定或备用煤舱之间的水密横舱壁,但本条10.1和第16条规定者除外。
●A.除B所规定者外,在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仅可通过1根管子,以处理首尖舱内的液体,但该管子应装有能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的截止阀,其阀体应设于首尖舱内的防撞舱壁上。
如果阀位于在所有营运情况下均可迅速到达之处,并且其所位于的处所不是货物处所,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该阀设于防撞舱壁的后面。
B.如首尖舱分隔成用来装载两种不同的液体,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在限界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穿过2根管子;
每根管子均应按A的要求进行装设,但应使主管机关确信除装设第二根管子外无其他切实可行办法,且认为首尖舱内增加的分舱使船舶安全仍能维持。
●在主、辅推进机械包括推进所需的锅炉及所有固定煤舱的处所内,其每一主横舱壁上,除通往煤舱及轴隧的门外,只可设置1扇门。
如装有2根或更多的轴,其轴隧之间应设有一个互通的连接通道。
若装设2根轴者,在机器处所与轴隧间仅准设1扇门;
如装设2根轴以上者,则只准设2扇门。
所有这些门均应为滑动式,且应设置于使其门槛尽可能高之处。
在机器处所以外,应装设从舱壁甲板上操纵这些门的手动装置。
●如主管机关认为必需时,可在甲板处所之间分隔货物的水密舱壁上装设适当构造的水密门。
此类门可为铰链式、滚动式或滑动式,但不应是遥控的。
它们应装在最高处并尽可能远离外板,但其靠近舷侧的垂直边缘概不得位于如第2条所规定的距外板少于船宽的1/5处,此距离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水平面上向船中心线垂直量计。
此类门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
●可拆卸的板门不允许用于舱壁上,但在机器处所内除外。
●如果连接冷藏货物处所和通风设备的围壁通道或强力通风隧道穿过一个以上水密舱壁时,此类开口的关闭装置应由动力操纵,并应能从位于舱壁甲板上方的集控位置处将其关闭。
2.2.4各主要舱室的灌水试验不是强制性的。
如不进行灌水试验,则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应做冲水试验。
此试验应在船舶的舾装工作进行到最后阶段时进行。
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则可用对焊接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予以替代,且在认为必要时,还应由类似于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波测漏试验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水密舱壁进行彻底检查。
●供装载液体并形成船舶分舱部分的舱柜,应以高达最深分舱载重线,或相当于该舱所在处由龙骨上缘至限界线高度2/3的水头(取较大者)试验其密性,且试验水头不得低于该舱舱顶以上0.9m。
试验的目的在于确保分舱结构布置是水密的,而不是作为该舱用于装载燃油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适应性试验;
如进行此类适应性试验,可按照液体进入舱内或其连接部分的高度,进行更严格的试验。
●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箱形龙骨及通风管道,均应与相应高度的水密舱壁具有同等强度。
其水密及关闭其开口的装置,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水密通风管道及围壁通道在客船上应至少向上延伸到舱壁甲板,在货船上应至少向上延伸到干舷甲板。
●完工以后,水密甲板应作冲水或灌水试验,而水密围壁通道、隧道和通风管道则应作冲水试验。
2.2.5用于煤舱或燃油贮存舱柜内及其下方处所,或用于锅炉舱或机器处所内,包括设置沉淀油柜或燃油泵组所在处所内的所有舱底水管,应为钢质或其他适合的材料。
●舱底排水管及压载管系,应布置成能防止由海上或来自压载舱的水进入货舱及机器处所,或自一舱进入另一舱的可能性。
对于与舱底排水管系及压载管有连接的任何深舱,应采取措施以防在深舱装有货物时不慎灌入海水,或在深舱装有压载水时通过舱底排水管抽出压载水。
2.2.6位于客船舱壁甲板上和货船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应设有排水装置。
当船舶横倾为5°
或小于5°
时其干舷使舱壁甲板边缘或干舷甲板边缘浸水,则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货物处所内排出的水应导向一个或多个容量足够的处所,这类处所应设有高水位报警器和向舷外排放的合适装置。
大于5°
时,应设有足够数量适当尺度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外。
●每一台动力舱底泵应能通过所需的排水总管用不小于2m/s的速度抽水。
2.2.7每艘客船,不论其大小,以及按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船长24m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
●对所有客船,定期间隔不超过5年,应进行空船重量检验,以核查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任何变化。
与认可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果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1%L,则该船应重做倾斜试验。
●如参考类似船舶的已有数据,能明显地表示该船的尺度比例及布置,在所有可能的装载情况下,具有大于足够的初稳性高度时,主管机关也可准许个别船舶或某一类船舶免做倾斜试验,特别是专门设计用来载运散装液体货物或矿砂的船舶。
2.3结构防火
2.3.1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从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
关闭装置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能从其所服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
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
●应设有停止通风机的控制装置。
对服务于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设有能从两个位置集中控制的装置,其中之一应位于这种处所的外面。
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应设有停止强力通风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
2.3.2如果无线电报站没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则该站应设有2条脱险或出入通道,其中之一个可为尺寸足够的舷窗或窗,或主管机关满意的其他设施。
●脱险通道上的门一般应向逃生的方向开启,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个别客舱的门可开向客舱内侧,以防在门打开时对走廊内的人员造成伤害;
2垂直紧急脱险围阱上的门可开向围阱外侧,以使围阱既能用于逃生也能用于出入。
●在(客船)舱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舱或类似的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1条应独立于水密门。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
剩下1条脱险通道的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800mm,且梯道两侧须设有扶手。
●只服务于1个处所和该处所的阳台的梯道不得视为构成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应布置灯光或荧光条形显示标志,这些显示标志应设在甲板以上不超过300mm的高度,遍布脱险通道各点,包括拐弯和岔路口处。
显示标志应使乘客能辨认出整个脱险通道并迅速断定脱险通道出口。
如果使用电力照明设备,应由应急电源供电,且其布置应使任一单个显示灯的故障或一个照明条的切断不会导致所有标志失效。
此外,脱险通道的标志和消防设备的位置标识应采用荧光材料制成或用照明标示。
对于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此要求还应适用于船员起居区域。
●在(货船)最低开敞甲板以下,主要的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次要的脱险通道可为围阱或梯道。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或通往开敞甲板的门或两者的组合。
●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2条脱险通道之一。
此外,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防火遮蔽的要求。
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装置位于该处所,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的除外。
●A类以外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而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m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
2.4机械设备
2.4.1惰性气体系统的一般要求:
1惰性气体系统应能对空舱进行惰化、驱气和除气,并使液货舱内的空气保持具有所要求的氧气含量。
2本条所述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根据《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试验。
3安装了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应装设封闭式的液位测量系统。
●如果安装了等效于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装置,该装置应:
1在整个正常压载航行以及必要的舱内作业期间,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在完整的液货舱内产生危险的积聚;
2设计成使该系统本身产生静电而着火的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
●空液货舱的惰化、驱气或除气的布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使碳氢化合物蒸气在液货舱内部构件形成的空穴内的积聚减至最低程度,并且:
1对单个液货舱,如果安装了排气管,该排气管的位置应尽实际可能远离惰性气体/空气的进口,并符合本条5.3和第11.6条的规定。
这种排气管的进口可以位于与甲板相平的高度或位于液货舱舱底以上不超过1m处;
2本条所述排气管之横截面面积应为:
当同时向任何三个货油舱供给惰性气体时,排气速度至少为20m/s。
其出口应伸出甲板之上至少2m;
3本条所述的每一排气口应装有适当的盲断装置。
●如果该装置与其他液货舱连在一起,则应装有截止阀和其他可接受的装置,以隔绝每一液货舱。
若安装截止阀,应为其配备锁闭装置并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
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装置的工作状态应有清楚的可视指示。
如果液货舱已被隔离,应确保在这些液货舱开始装卸货或压载之前开启有关隔离阀。
任何隔离措施都必须按照第11.6.1.1条的规定使由于液货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气体能继续流通无阻。
●透气装置应接至每一液货舱的顶部,并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和横倾条件下,能自行把液体排泄到液货舱。
如果不能装设自行排泄管路,则应装设永久性装置,以将透气管路中的液体排泄至液货舱中。
●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
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
这些装置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而规定的要求。
液位测量孔不得用于平衡压力。
液位测量孔应装有能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
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置阻焰器和防火网。
●用于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应:
1.1使蒸气混合物能自由流通;
或
1.2使蒸气混合物的排泄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30m/s;
2布置为使蒸气混合物垂直向上排出;
3当采用蒸气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布置成该出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6m,或者如果该出口位于距步桥4m以内,则布置成在前后步桥以上高度不少于6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
4当采用高速排气的方式时,布置成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2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
这些出口应设有认可型的高速装置。
●液货泵舱应采用机械通风,从通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
这些舱室的通风能力应足以最大限度降低可燃蒸气聚集的可能性。
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确定。
通风管道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
应采用抽吸式通风并使用无火星型风机。
●对于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来达到。
●在液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液货船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并装有固定式洗舱机。
●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双壳体处所应装有供应惰性气体的适当的接管;
2如果双壳体处所被接至一个永久性安装的惰性气体分配系统上,应采取措施防止碳氢气体通过该系统从液货舱进入该处所;
3如果这种处所没有被接至一个永久性安装的惰性气体分配系统上,应采取适当措施允许其与惰性气体总管相连接。
●液货船应至少配备1用于测量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仪表及足够的备件。
●载重量不小于20,000t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1该装置应始终能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时迅速展开并且容易与拖船连接。
至少1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用于迅速展开;
2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度,应考虑到船的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预期的力作用。
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批准。
2.4.2每台蒸汽锅炉和每一非燃烧的蒸汽发生器应至少设有两个足够排量的安全阀。
但是,在考虑任何锅炉或非燃烧蒸汽发生器的蒸发量或其他特性后,主管机关认为超压已得到充分保护,可允许只设一个安全阀。
●对于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故障或火陷熄灭时能关闭燃油供应和发出警报的安全装置。
●用于燃油舱、沉淀柜及润滑油舱的透气管的安装和布置应使透气管在破损时不会直接导致海水或雨水溅入。
每艘新建船舶应对推进及主系统必需的每一种燃油配备两个燃油柜或等效布置,其容量必须至少能供船舶推进装置在最大持续功率下,以及发电机装置在海上正常负荷下工作8h。
2.4.3缸径为200mm曲柄箱容积为0.6m3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型式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
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
●除了会导致严重损坏、完全破坏或爆炸的情况以外,推进系统的关停不应自动进行。
当主推进装置设有越控装置时,该装置应能防止误动作。
应设有已启动越控的指示装置。
2.4.4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
1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
和
2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
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如果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时,则除了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外,不必设置第二套独立控制系统。
●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舱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s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此独立动力源应只用于上述目的。
每艘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min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min。
●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主操舵装置应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组成。
2.4.7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推进器速度和方向的位置上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
其他任何可以控制推进器速度和方向的位置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以便接收来自驾驶室和机舱的指令。
2.5电气设备
2.5.1如以应急发电机作为动力源,则应对第II-2/4.3.1和4.3.3条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供电18h。
●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除非会妨碍应急配电板的操作,否则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设置在同一处所。
按本条规定设有的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设置在同一处所。
在主配电板适当位置或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船舶 检验 专业 综合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