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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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存在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可暂停其在京投标资格。
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
三、检查安排
(一)各施工单位要依据此方案,制定本单位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检查要贯穿全年,明确工作目标。
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认真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每月对本辖区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力争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移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
对扬尘治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认识
各单位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力争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继续下降。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要明确负责扬尘治理的主管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责任人,要确保足够的力量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二)强化企业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深刻认识大气污染治理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大的勇气、更强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打好蓝天保卫战。
大力推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摒弃粗放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切实形成扬尘治理长效机制。
(三)积极开展扬尘治理相关重点工作
1.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费用的使用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市、区住建部门随机组织抽查。
2.继续加大对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7〕362号)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摄像和车牌抓拍设备,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所管辖区域开展监控和非现场执法,并逐步完善数据采集、流转和共享的工作机制。
根据北京市雪亮工程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全市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安装使用维护进行统一管理,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相关配合对接工作,及时上报视频安装使用情况、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查处的违规行为处理和案件移交情况等信息表格。
3.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
全市土方施工工地在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高效洗轮设施,并确保出土工地车辆有效清洗。
全市土石方阶段施工工地洗轮机等冲洗设施有效使用率达到100%,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对不具备安装洗轮机的施工现场出入口,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施工单位要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池,杜绝出入工地车辆带泥上路。
4.全面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
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
委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建设单位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分别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
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
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分类存放和清运,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处置。
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扫描准运证的二维码查验准运证真实与否,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带泥等情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劝阻拒不及时改正,仍然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情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同时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详见附件3)。
5.不断强化拆除工程、裸露地面和土方的扬尘治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进行拆除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施工单位作业时必须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
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处置或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封闭存放。
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应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
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工程开挖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建设单位要组织覆盖或绿化。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严重超标排放企业处理力度
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要求。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健全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鼓励优先使用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或电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配合市、区环保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保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的基础上,对排放超标严重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全市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停止在京投标资格等手段进行处理。
(四)轨道交通工程坚持绿色施工常态化
1.推进部品、部件工厂化预制工作。
对试点项目开展钢筋工厂化集约加工。
以集约化加工、现场装配式施工、非受力构件工厂化预制,减少材料浪费、烟尘排放,助推绿色建造。
2.在暗挖工程全封闭施工的基础上,推广明挖基坑防尘隔离棚,棚内配置实施立体化防尘抑尘措施,隔离抑制土方开挖、喷射混凝土、钢筋焊接、模板安装、混凝土处理等不同施工阶段的扬尘噪声污染。
围绕施工作业污染排放关键环节和重要工序实施精细化管控措施。
在作业土场、竖井井口等部位设置自动喷淋降尘设备。
推广应用喷射混凝土除尘降尘设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最大限度降低粉尘、烟气排放。
(五)组织好法规标准的学习宣贯
《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正式实施。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宣传观摩活动,熟悉本市对扬尘治理的要求,履行好扬尘治理的法定职责。
(六)奖惩结合,全面开展扬尘治理行动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梳理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并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要每周检查一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夜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施工企业同一施工现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扬尘治理问题受多次处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至6个月,同时与绿色安全工地评比相关联;
对开发企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企业升级、在有形建设市场公示违规行为、降低企业资质等措施,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记分、提请国土等部门限制或暂停其开发资格等手段,加大处理力度。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理的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时标准为未达到二类标准,按消减系数200%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及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建筑类企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荐,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授予“2018年度扬尘治理先进单位”称号,并进行全市通报表扬。
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表扬的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时标准为二类标准且达到一类标准,按消减系数50%计算应纳税额。
五、信息报送工作
(一)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月月底前收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4)的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季度末前收集《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统计表》(附件5)的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月月底前收集《北京市土方施工工地调查表》(附件6)的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18年5月底前,请各集团(总公司)将本企业2018年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2018版)
2.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
3.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
4.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
5.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统计表
6.北京市土方施工工地调查表
(联系人:
张向宇;
联系电话:
63985750,传真:
63985750;
邮箱:
扬尘治理办公室******************)
附件1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
(2018版)
一、管理行为检查
(一)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检查标准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总体目标,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分析,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重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组织机构。
(二)扬尘治理机构建立检查标准
建立由项目经理牵头作为第一责任人和组长,项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组员的扬尘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各责任部门相关扬尘治理工作,落实小组各成员相关扬尘治理责任。
(三)扬尘治理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响应检查标准
根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各项目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扬尘治理预防及控制目标,扬尘治理组织机构及职责,重要环境因素分析,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
大风、空气重污染等极端恶劣天气期间严格按照预警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风力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级别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
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级别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级别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同时按照预警级别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预警标识牌。
(四)工程建筑垃圾消纳手续检查标准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
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
(五)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记录及车辆冲洗相关记录检查标准
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并做好相应车辆冲洗记录。
二、现场实体检查
(一)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检查标准
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坚固、严密,表面应平整和清洁,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现场围挡及大门至少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
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2.围挡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砌块砌筑、装配式围挡等。
3.外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或使用金属防护网等,密目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密目安全网、金属防护网等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齐、清洁。
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或遗撒,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细石、钢板等。
5.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细石等。
6.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7.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砂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8.对于停止施工的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9.对于土方工程,开挖过程中应采用湿法作业。
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等。
10.全市土方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必须安装高效洗轮设施,并确保出工地车辆有效清洗。
全市土石方阶段施工工地洗轮机等冲洗设施有效使用率达到100%。
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确因出入口场地狭窄而不具备高效洗轮机安装条件的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要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和沉淀池,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
(2)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11.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同时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
(二)工程出口“三包”及洒水降尘检查标准
1.对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确保“扬尘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
2.现场排水畅通,保证现场无积水。
3.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和渣土及市政道路施工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4.风力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5.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
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空气重污染、风力四级以上等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检查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有关条例,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四)垃圾存放、清运检查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封闭存放、全覆盖等措施。
(五)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检查标准
1.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7〕362号)的有关要求,2017年9月1日以后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
2.视频监控系统发生失效、信号无法及时清晰上传等故障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治理主管部门核查。
3.监理单位要把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
有条件的应建立视频监控中心,每日不少于1次对企业所承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做好台帐记录。
4.施工单位必须保证现场设备、线路等设施完好,并保证设备正常供电;
不得擅自撤除、挪动、遮挡、污损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施工机械等对设备和系统线路造成损坏。
5.施工单位应把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纳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有条件的应把视频监控系统和企业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应每日不少于1次对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检,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并派人员去现场核查,同时做好台帐记录。
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遇有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反馈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商和当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治理主管部门。
附件2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
检查
得分
管理
行为
1.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5分)
2.建立扬尘治理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3.制定应急预案,大风、空气重污染等极端恶劣天气期间严格按照预警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空气重污染预警标识牌按规定对外公示。
4.工程建筑垃圾消纳手续是否齐全。
5.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记录及车辆冲洗记录是否建立台账。
现场
实体
6.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15分)
7.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施工现场及时洒水降尘。
8.施工现场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9.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
10.施工现场按要求安装、使用和管理远程视频监控。
检查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结果:
达标()不达标()
检查人签字
受检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注:
1.检查中,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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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现场 扬尘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