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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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备较高的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30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2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部(汉字共70万字以上)。
(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相关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6篇(其中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且论文数量不低于3篇)。
第八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的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展览、展示的策划或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五)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公开出版1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第九条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系统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共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各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展览、展示的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公开发表相关科普文章。
第九条初次申报或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3年以上,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十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古汉语)条件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知识指导实际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排名前3名)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1名)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
(三)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2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二)参与完成5项省(部)级以上文物保护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
(三)参与2项市(厅)级以上或者5项县级以上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3项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五)参与完成5项专题展览的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
(六)参与完成(前3人)5项中型展览、展示讲解词的编写,或3项中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小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
第九条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3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条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
“申报专业+级别+姓名”,例如:
“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
3.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
7.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
8.对照第六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9.对照第七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
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0.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凡科研项目,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结项报告(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凡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项目,需提交项目的策划书、设计大纲(活动方案)和效果图片等整套完整资料,以及相关效益证明。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美术馆、纪念馆等单位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适用本资格评审条件。
2.大型考古发掘:
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5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100平方米以上的发掘,并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学术问题。
3.中型考古发掘:
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200~5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50平方米以上的发掘,并解决本专业一定的学术问题。
4.小型考古发掘:
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200平方米以下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50平方米以下的发掘。
5.大型陈列展览:
指长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500件以上的陈列展览,或200件以上展品并有多家省级单位藏品参与合办的重要临时展览,具有较高学术含量,并召开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出版相关论文集或出版相关图录。
6.中型陈列展览:
指长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200件以上的陈列展览,或100~200件展品并有多家文博单位藏品参与合办的临时展览,具有一定的学术含量。
7.小型陈列展览:
指100件以下展品的陈列展览。
8.大型文物:
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单体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或者一级文物5件以上。
9.中型文物:
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单体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
或者二级文物15件以上。
10.小型文物:
指单体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300~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三级文物30件。
11.维修项目:
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局部复原)项目或严重破损文物的修复或科技保护项目。
12.展览策划:
是指策划各类文物主题展览,包括展览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展览主题的确定、观众的定位、陈列主题与设计思想的确定、文物的选择、展览经费的预算、展览宣传模式的选择和确定以及相关学术活动的筹办等总体设计内容,并形成方案。
策划人应参与展览实施的整个过程。
13.项目主持人:
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
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
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古建筑(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维修保护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或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为准)。
14.主要参与人:
是指参与大型或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前5位为专业技术骨干,其他项目的前3位专业技术骨干。
15.科研成果奖:
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16.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市(厅)级以下奖的前3人或省(部)级及以上奖的前5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以获奖项目申请书(奖项申报书)为准。
17.专著:
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著作。
18.著作:
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19.译著:
指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外文学术著作。
20.论文:
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3000字。
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1.公开发表、出版:
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2.核心期刊:
指由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目录。
23.效益:
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良好的效益是指受到媒体的关注高(多家媒体及同一媒体多次正面的宣传报道)、公众参与量大等社会效益或者投入产出比高的经济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
3.本条件所规定专业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合著学术著作排名第二的,两部相当于一部排名第一;
排名第三的,三部相当于一部排名第一;
同时本人撰写的文字总量应符合相应要求。
一部学术译著相当于一篇核心期刊专业论文。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规定的各类工作业绩,不论何种级别、何种规模、何种影响,其学术价值或专业技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8.资历计算方法:
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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