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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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
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
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薯类、大豆、花生、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
市农委;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
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业化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市质监局等)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市水利局、市政园林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X调查队;
市统计局)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单位。
其中: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X公路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理局等)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生产排放废物: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包括空气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废水中总铀(U)、总钍(Th),镭—226(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废石及废渣中铀—238(238U)、226Ra、钍—232(232Th)放射性活度浓度(其中废渣加测总钍含量),原矿及精矿中238U、226Ra、232Th放射性活度浓度。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规模化标准以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要求为准。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名录库中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分行业进行产排污抽样检测。
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协助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实验室比对,对列入全区筛选清单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企业进行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或取样测试U、Th系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部分矿山企业),对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结果达到当地本底值+150nGy/h或固体样中U、Th系任一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初测结果大于0.3Bq/g的企业,列入伴生放射矿详查范围。
对确认为普查对象的企业进行协助详查,入户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按要求进行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进行废水、废石及废渣、原矿及精矿的取样监测,开展抽样评估。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组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种植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地膜使用量与残留量普查实施方案、秸秆产生量与利用量普查实施方案及农业源普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施方案,以X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种植业源基于典型地块和监测小区,开展总氮、总磷、氨态氮等涉水污染物流失量监测;
开展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涉气污染物排放量监测。
地膜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
秸秆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秸秆草谷比、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及氨排放量监测。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养殖换水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三)生活污染源。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活源锅炉清查技术规定要求,以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等掌握的锅炉名录库为基础,以街道社区为基本调查小区(调查单元),对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大于等于1蒸吨/时(0.7兆瓦)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开展调查。
入户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技术规范,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清查与监测技术规定及有关报表制度的要求,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监测,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及水质水量信息。
针对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为主的方法清查;
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则采取沿河排查为主的方法清查。
根据排污口纳污范围内污染源类型以及其监测数据、计量设施和测流条件等情况,对数据齐全的可直接核实、更新、填报信息,对数据有缺失的须在X年7月前完成缺失指标的补充监测;
对不满足监测条件的排污口,根据常住人口或综合生活用水量采取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的抽样调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技术方法实施。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登记被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根据污水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产排污核算方案,组织开展产排污系数观测、抽样核证与动态更新、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五)移动源。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移动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机动车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国家确定的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非道路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我市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推进实施。
(二)普查组织。
市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普查工作在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我市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交警支队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本级普查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矿山企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统筹组织普查质量管理,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生活垃圾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普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普查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相关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等公路交通量数据,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X公路管理局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等公路交通量数据,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质量管理和专项工作验收。
市水文水资源局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抽查;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业污染源专项普查质量管理和专项工作验收;
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物核算相关的数据;
提供渔船与污染物核算相关的数据;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以及锅炉所使用煤质、燃油的检测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
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X调查队提供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数据。
X军分区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驻梧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主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部门机构设置及“三定方案”对普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分工,按计划推进工作开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X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X年完成全面普查,X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制定普查实施总体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熟悉并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实方法,建设普查信息系统,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以及完成其他技术准备工作(X年4月底完成)。
2.清查建库。
以国务院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供的普查单位名录为基础,清查、核定入户调查单位,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X年4月底完成)。
组织开展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并建立名录,进行排污口水质监测(X年7月底完成)。
3.全面普查。
全市组织普查队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源治理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农业生产活动情况,采集相关数据,逐级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
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与评估,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市级以上普查机构分别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档案信息(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要求开展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并及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X年12月底完成)。
4.总结发布。
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按国家和自治区普查工作验收要求,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X年12月底完成)。
为确保各阶段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检查、调度工作进度信息,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四)普查培训。
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县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
各级、各部门按照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聘,组织普查人员参加自治区开展的有关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等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普查信息系统使用等。
(五)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为实施普查创造良好氛围。
在重要时间节点前后,策划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
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会、媒体吹风会,向社会公布普查工作动态及成果。
五、普查质量管理和保密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总体方案、分领域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和质量管理制度、普查数据质量抽样核查方案、第三方参与普查管理办法、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细则、普查数据审核技术细则、普查数据现场核查方案、普查汇总数据一致性评估方案、普查后评估与普查验收方案等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现场核证、抽样评估、督办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质量管理组和验收组,依法开展普查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数据核查、质量评估和成果验收。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涉及的已纳入国家保密范围的信息数据和文件资料以及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普查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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