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文件通公发199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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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安全、可靠、使用灵活。
6、居民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条引用标准、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件,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引用标准的版本均为有效。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2174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128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72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条件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669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综治办【2010】100号
《关于全面推进技防入户工程建设的意见》苏综治办【2009】87号
《关于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管理意见》通综委【2004】5号
第四条住宅小区安防设施构成
住宅小区安防设施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防护、住户防护、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
第五条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
楼
群
防
范
楼群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出入口设治安值班室(面积8-10平方米)。
楼群周边设不低于2米的防护围墙或围栏。
楼群周边防护围墙应设周界防越报警系统。
楼群周边应设视频监控系统。
楼群出入口、主要楼栋(别墅楼)、主要干道、露天停车场、公共部位、户外广场、沿街商铺等应设视频监控系统。
楼群出入口应设金属防护门或电动伸缩(起落)护栏或安装门禁管理系统。
楼群周边、主要干道、楼寓之间应设电子巡更系统。
住
宅
住宅分户门应设防盗安全门。
住宅楼单元门口应设楼寓对讲(可视或非可视)电控防盗安全门。
住宅楼单元门口楼寓对讲系统应与管理员机联网。
户
内
住宅楼(多层、小高层、高层)地面一层二层、地面车库上一层、顶层住户的住宅门窗应安装家庭防盗报警系统,并与报警监控中心联网。
住户的主卧室、客厅应安装紧急求救按钮,并与报警监控中心联网。
沿街商户的门窗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并与报警监控中心联网。
有条件的住宅宜安装防煤气中毒、防火灾报警探测器。
有条件的住宅宜安装家庭防盗保险箱。
外
墙
面
邻户阳台应有不能相互翻越和上下攀爬的措施。
底层及顶层雨棚应有防止人从此翻爬入室的措施。
外墙面纵横线条的设置应能防止攀爬。
屋面落水管应采用轻质材料,安装位置应远离外墙窗、阳台,并安装防爬装置。
公
共
部
位
楼群应设置报警监控中心(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配置视频图像显示、报警信息自动搜索记录系统,以及有线、无线专用通讯设备和供电、接地系统。
楼群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设治安值班室(面积8-10平方米),并安装车辆管理系统。
楼群公共自行车库出入口设治安值班室(面积8-10平方米)。
楼群变电站、煤气供应站等应有防范措施。
第六条安防设施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安全防范设施应满足住宅小区建设与发展的需求,应以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
2、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传输布线、供电、防雷与接地等技术,应符合GB50348-2004第三章相关规定。
3、安全防范设施应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资源接入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99.1相关条文的规定。
4、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的产品(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并经法定机构检测或论证合格的产品。
二、实体设施
1、防护围栏
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高度落差不应大于10mm。
2、防护围墙
围墙高度不应低于1.8m,宽度不应低于24cm,高度落差不应大于10mm。
3、防盗安全门
应符合GB17565标准。
4、甲级防火防盗安全门
应符合消防甲级防火安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
5、A级楼宇对讲电控防盗安全门
应符合GA/T72-2005第六条6.1-6.3相关要求。
6、P级楼宇(可视)对讲电控防盗安全门
应符合GA/T72-2005第六条6.1、6.2、6.4相关要求。
7、内置式防盗窗
圆钢直径不小于12mm,扁钢厚度和宽度应不小于3×
18mm,栅条间距应不小于110mm,格栅空格面积不小于5×
104mm2。
8、治安值班室
面积大于8-10m2,设有通讯电话,自身防范、防火设施。
三、周界防越报警系统
1、报警响应时间:
小于2秒
2、探测器报警持续时间:
大于2秒
3、报警存储时间:
大于30天
4、无漏报。
5、误报率:
小于1‰。
四、视频监控系统
1、视频图像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图像质量不低于4级;
夜间大于3.5级;
回放录像不低于3级。
2、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
黑白图像≥400TVL、彩色图像≥270TVL
4、回放图像水平清晰度:
模拟格式:
≥220TVL
数字格式:
重点图像像素704×
576;
一般图像像素352×
288.
5、图像录像保存时间:
≥15天。
6、数字格式:
重点图像记录像素:
704×
576,录速25帧/秒;
一般图像记录像素352×
288,录速25帧/秒。
五、电子巡查系统1、读卡方式:
非接触式;
读卡距离:
5-10cm。
2、存储容量:
≥10000条
3、读卡反应时间:
<
0.1秒
4、下载10000条数据时间:
≤300秒
5、充电一次可记录的数据:
6、掉电后数据保存时间:
≥30天。
六、停车场(库)入口控制
1、身份自动辨别
判断前来刷卡的车辆是否有入口权限
2、信息记录
记录入口时间、车牌号、车主身份等信息、自动存储、备份。
3、逻辑控制
采用互锁式智能逻辑控制功能确保一车一卡。
4、图像摄取
入口处安装摄像机,实现车辆图像抓拍,并将图片自动存储,出库时调出进行对比识别。
5、道闸自动启闭。
道闸通过刷卡控制机直接控制,合法卡自动开启道闸。
道闸下方安装车辆检测器,车辆通过后,道闸自动回落。
七、访客联网型对讲(可视)系统
1、电视信号水平清晰度:
黑白≥320TVL、彩色≥220TVL
2、管理员主机容量:
≤500户
3、带报警对讲系统:
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规定
4、电源电压:
交流220V±
33V;
直流12V±
18V±
10%
5、备用电源:
连续工作8小时
八、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
A级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应符合GB17565A级规定
P级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应符合GA/T72-2005第6.4条规定。
九、出入口控制系统(门禁)
1、响应时间:
≤2秒
2、计时精度:
≤5秒/天
3、误识率:
≤1‰
4、感应识别距离3cm~15cm
连续工作48小时
十、家庭报警系统
1、无漏报
2、误报率:
3、响应时间:
4、探测器报警持续时间:
≥2秒
5、储存时间;
≥30天。
十一、监控中心设计
应符合GB50348-2004第3.13条规定
第七条老旧住宅小区安防设施配置
城镇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新建、改造配置标准,原则上,参照新建住宅小区基本型安全防范设施执行。
同时也应根据各区、县(市)的经济实力,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现状,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有选择性调整配置。
原则上包括:
一、公共实体防护
1、沿小区周边设置封闭式的围栏、围墙。
2、小区出入口设置治安值班室,面积不小于8m2
3、小区出入口设置金属防护门。
4、小区车辆出入口宜设置手(电)动起落护栏。
5、住户进入门设置防盗防撬安全门。
6、住宅楼垂直落水管设置防爬刺装置。
7、住宅楼地面一、二层外墙窗设置内置式防护窗。
8、住宅楼单元口设置A级电控防盗安全门。
二、周界电子防护
沿小区周边屏障物体上,宜设置封闭式的主动红外入侵报警系统。
三、视频监控系统
1、小区出入口设置视频摄像机。
2、小区主干道、自行车、机动车集中停放区设置视频摄像机。
3、小区商铺建筑临街面设置视频图像摄像机。
四、电子巡更系统
1、组织小区联防队员24小时巡查。
2、有条件小区可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实施专职保安巡查。
五、住户报警系统
1、鼓励安装“平安E家”门磁、紧急报警按钮等经济实用的技防产品。
2、可设置无线报警系统,并通过电话线向监控中心报警。
六、监控报警中心
1、可设置在治安值班室内。
2、安装内、外有线通讯电话。
3、设置视频图像显示、记录装置。
4、设置报警信号显示、记录装置。
第八条验收程序要求
一、设计任务书及主要内容:
1、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2、系统的内容和目的要求;
3、系统费用预算
4、施工工期要求
二、初步设计方案及主要内容:
1、系统功能、技术指标
2、器材平面图及防护范围
3、系统架构及主要器材配置清单
4、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
5、管线敷设方案;
6、系统费用预算与工期。
三、方案审核
1、初步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方案论证,论证后,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设计方案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核。
2、设计方案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施工方案设计,其内容包括:
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操作维修说明、系统费用预算等内容。
四、竣工验收及条件
1.、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1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提交系统试运行报告。
2、系统试运行期间,建立系统运行的值班、操作和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3、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系统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
系统竣工后由设施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施工质量的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合同要求进行初验,并编写初验报告。
6、系统工程额在30万以上(含30万)系统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经公安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凭检测报告方可组织验收。
7、系统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验收图纸资料(三套)。
*设计任务书;
*合同;
*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并附论证小组名单;
*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资料;
*系统试运行报告;
*系统竣工报告;
*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决算报告;
*系统检测报告。
8、对于30万以下系统监控工程验收资料可以简化,须提供合同、设施方案、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初验报告;
决算报告等。
五、系统验收组织
1、系统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
2、成立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技防管理部门以及一定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
3、验收小组对技术、施工、资料进行抽查验收,并编写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4、验收通过后由设计、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意见整理、编制系统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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