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文书与档案管制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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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文书属于一种专门业务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整个价格鉴证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的统称,包括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调查资料、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等四种。
A、D讲的是价格鉴证结论书,B讲的是委托书,均不全面,故正确答案为C。
②()的基本任务是确定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剔除无保存价值的价格鉴证档案,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A.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B.价格鉴证档案整理;
C.价格鉴证档案归档;
D.价格鉴证档案收集。
选A。
价格鉴证档案的整理是把材料进行分门别类,进行系统化,C,D很容易排除,因其意义明显与题干不符。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价格鉴证档案的需办理的手续有()。
A.由查阅单位出具正式查卷函件,说明要求查阅的原因,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可以查阅;
B.如因情况特殊须将价格鉴证档案(原件)借出可不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同意,就可以借出;
C.借出时档案保管人员要向借出人员点清档案页数,交待借阅期限,注意事项借阅人员必重复,最后由借阅人员写出正式借据;
D.借阅单位和人员,可酌情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但必须在借阅期限内归还。
如因情况特殊,需将价格鉴征挡案材料借出,必须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同意,借出时,档案保管人员不但要向借出人员点清档案页数,交待借阅期限,而且还要说明注意事项、借阅单位和人员,不准将档案材料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且必须在借阅期限内归还,由此可知:
B、C、D均属错误答案。
④档案信息的开发,指的是()。
A.对价格鉴证档案进行采集、加工、存贮和输出的过程;
B.是价格鉴证机构挖掘档案的潜力,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实现档案价值的一个重要环节;
C.无论何种参考资料,凡是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均要慎重对待,不要选入,以免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不良影响,造成损失;
D.要求价格鉴证机构所形成的价格鉴证文书,委托鉴证的材料,下级鉴证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由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员立卷,移交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B、C、D选项表述正确,但B选项讲的是价格鉴证档案信息开发的重要意义;
C选项讲的则是参考资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D选项是价格鉴证文书的收集要求。
二、多项选择题
①下面有关价格鉴证文书的几种说法中,正确的是()。
A.是记录,描述或反映整个价格鉴证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的统称;
B.是正在承办中尚未形成档案的文书;
C.是在价格鉴证的实践活动中,有目的地编制和形成的;
D.案卷收集要符合“完整”要求,做到每一年度各种价格鉴证和每个鉴证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E.价格鉴证文书材料的收集实行硬性“一刀切”。
选ABCD。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价格鉴证事项既有按年度运行的,也有跨年度运行的。
有些鉴证项目,不但有初审,还有续鉴和复桉裁定问题,目此价格鉴证文书材料的收集要区别情况,加以处理,不能硬性“一刀切”。
②价格鉴证调查资料是由受理方接受委托后,根据价格鉴证业务的需要广泛搜集的必要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A.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与该项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条款作为价格鉴证的法律依据;
B.委托人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或者委托事项的主要背景材料;
C.委托标的的详细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重要的标的应附有照片、图像资料,必要时要有技术鉴定;
D.与价格鉴证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产品价格行情、物价指数、汇率、利率、参照物等;
E.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
本题的D选项,很多同学因把握不住例子的正确性,为求稳妥而不选。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凡需要建立档案工作制度的部门单位,都必须建立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
A.为价格鉴证结论提供支持性证据;
B.为今后的价格鉴证提供参考资料;
C.为价格鉴证工作积累经验;
D.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E.为城市规划提供依据。
选ABC。
本题的D选项显得太抽象,范围太广有点唱高调,故不选。
④价格鉴证文书是一种专门业务文书。
其归档范围包括()。
A.价格鉴证委托书;
B.价格鉴证调查材料;
C.价格鉴证结论书;
D.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
E.价格鉴证的原始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提议。
价格鉴证文书是在价格鉴证的实践活动中,有目的地编制和形成的,其归挡范围包括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调查材料、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故A、B、c、D均在所选之列。
⑤价格鉴证文书的收集是一项重要工作,收集时注意处理好的问题是()。
A.按照价格鉴证的职能分类,防止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与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和不必要的重复立卷;
B.对价格鉴证的证明材料应以价格鉴证的结论书所列的内容为标准,对于经过核实和未经核实、已用作依据和未用作依据的材料严加区分,分别取舍;
C.在价格鉴证结论书所述问题中未经核实的材料,均不立卷;
D.价格鉴证文书材料的收集实行硬性“一刀切”;
E.在价格鉴证结论书所述问题中未经核实的材料,均需立卷。
价格鉴证文书材料的收集不能实行硬性“一刀切”,故D不选。
⑥价格鉴证档案的整理要求是()。
A.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
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复制件应附原件一并归档;
B.文件整理要求贯彻全面性和重要性的原则;
C.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D.要求做到规范化和系统化;
E.要求繁间适当,类别清晰,归档管理的资料准确无误。
选BDE。
AC表述正确,但不是档案的整理要求,其中A是档案整理的质量要求,C是整理原则。
故率题正确答案为B、D、E。
⑦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
A.长期保存,一般为50年;
B.短期保存,一般为20年;
C.临时保存;
D.永久保存;
E.连续性保存。
选A、B、D。
选项C中价格鉴证调查资料不属永久保存,而是长期保存;
选项E表述正确,但与题干不符,故不选。
⑧在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要注意的问题是()。
A.先看价格鉴证是涉案物品的鉴证还是非涉案物品的鉴证,两者形成的档案,其保管期限显然是不同的;
B.确定其保管期限必须从价格专业特点出发考虑到现实使用价值与历史保存价值两个方面,全面地、慎重地估量和预测每一鉴证项目的作用,分析和判断其档案价值,对照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定其保管期限;
C.看价格鉴证过程与司法、执行领域的关系以及价格鉴证档案在司法领域中所起的作用;
D.如果价格鉴证档案具有证明作用的,应长期保存,如果只起参考作用,就可以考虑短期保存;
E.如果价格鉴证档案具有证明作用的,应特殊保存。
选ACD。
选项B表述正确,但与本题意不符,它是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总方向和指导思想,而非在划分保管期限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二)相关内容
1、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的归档范围包括()。
A.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
B.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
C.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最终复核裁定结论书;
D.与复核裁定的相关资料,包括证明材料、照片、图像资料、必要的技术鉴定材料;
E.价格鉴证委托书。
选项D是价格鉴证调查材料的应归档的一部分,而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的归档范围。
2、文书案卷收集要符合“完整”要求,应做到()。
A.每一年度各种价格鉴证和每个鉴证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B.每一案卷内重要文件的各种稿本(正本、副本、正件、附件)也应收集齐全;
C.一切为实现鉴证目的而提出的鉴证意见、形成的鉴证结论、支持鉴证结论的有关政策、法规、专业鉴证意见以及证明鉴证人员工作责任等资料,均应收集;
D.价格鉴证事项既有按年度运行的,也有跨年度运行的,有些鉴证项目,不权有初审,还有续鉴和复核裁定的问题,为保证案卷收集的完整性,对价格鉴证文书材料的收集要区别对待,不能硬性“一刀切”;
E.对于经过核实和未经核实、已用作依据和未用作依据的材料严加分区。
选AB。
选项C很容易误选,因它的意思是收集资料的全面性,但这是不对的,它是档案的整理要求,D选项讲的是价格鉴证收集时应注意的问题,并非案卷收集要符合的“完整”要求。
3、档案整理的第一步分类中,分类方案包括()。
A.分开年度,不同年度的档案不能混淆。
跨年度的鉴证档案应放在内容针对年度里;
B.几个年度的鉴证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112:
58: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要求,计委(物价)系统的价格鉴证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大多数地方已经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认证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价格认证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认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从组织上保证价格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认证中心或者没有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地区要抓紧组建,更名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认证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要在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附: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
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
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
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
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认证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价格认证中心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价格鉴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
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
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该认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设立该中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并相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复核裁定制度。
价格认证中心在出具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结论前,要在内部进行审核,在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
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二)培训考核制度。
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要建立考核制度。
通过加强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档案管理制度。
价格认证中心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四)信息交流制度。
价格认证中心之间应对工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并定期对业务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五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业务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并根据工作特点制定保密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国家计委以前下达的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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