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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概算审查批复等;
(五)依法招标;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移交。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
在项目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经信、农业、水务、交运、卫生计生、教体、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三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招标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模较大的项目是指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除征地拆迁费),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先会同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按照上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
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以及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优先考虑已列入储备库项目建设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镇、街道、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建项目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以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持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报县审计部门审核。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与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之和为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防止职能交叉、监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体系。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交运、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涉及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平台管理、交易过程监督,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开标及评标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
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备选库制度。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中介备选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从备选库中产生。
根据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备选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分别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计局管理。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备选库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选择途径、备选库规模、监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内容。
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备选库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变更签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
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
工程尾款由县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或决算的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条为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送项目单位、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三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项目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县审计部门可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县财政或相关部门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县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严格考核奖惩。
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项目代建机构违背国家有关代建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用地、建设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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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