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实用标准CCAR27AA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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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7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7.339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27.341突风载荷
27.361发动机扭矩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7.391总则
27.395操纵系统
27.397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27.399双操纵系统
27.401辅助旋翼组件
27.403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27.411地面间隙:
尾桨保护装置
27.413安定面和操纵面
地面载荷
27.471总则
27.473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27.475轮胎和缓冲器
27.477起落架的布置
27.479水平着陆情况
27.481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27.483单轮着陆情况
27.485侧移着陆情况
27.493滑行刹车情况
27.497地面受载情况:
尾轮式起落架
27.501地面受载情况:
滑撬式起落架
27.505雪撬着陆情况
水载荷
27.521浮筒着水情况
主要部件要求
27.547主旋翼结构
27.549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
应急着陆情况
27.561总则
27.563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疲劳评定
27.571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D分部设计和构造
27.601设计
27.603材料
27.605制造方法
27.607紧固件
27.609结构保护
27.610闪电防护
27.611检查措施
27.613材料强度特性和设计值
27.619特殊系数
27.621铸件系数
27.623支承系数
27.625接头系数
27.629颤振旋翼
27.653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
27.659质量平衡
27.661旋翼桨叶间隙
27.663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操纵系统
27.671总则
27.672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27.673主飞行操纵系统
27.675止动器
27.679操纵系统锁
27.681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27.683操作试验
27.685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27.687弹簧装置
27.691自转操纵机构§
27.695动力助力
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起落架
27.723减震试验
27.725限制落震试验
27.727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27.729收放机构
27.731机轮
27.733轮胎
27.735刹车
27.737雪橇浮筒和船体
27.751主浮筒浮力
27.753主浮筒设计
27.755船体载人和装货设施
27.771驾驶舱
27.773驾驶舱视界
27.775风挡和窗户
27.777驾驶舱操纵器件
27.779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27.783舱门
27.785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
27.787货舱和行李舱
27.801水上迫降
27.807应急出口
27.831通风防火
27.853座舱内部设施
27.855货舱和行李舱
27.859加温系统
27.861结构、操纵机构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27.863可燃液体的防火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27.865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其它
27.871水平测量标记
27.873配重设施
E分部动力装置
27.901动力装置
27.903发动机
27.907发动机振动1
旋翼传动系统
27.917设计
27.921旋翼刹车
27.923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
27.927附加试验
27.931轴系的临界转速
27.935轴系接头
27.939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燃油系统
27.951总则
27.953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27.955燃油流量
27.959不可用燃油量
27.961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27.963燃油箱:
27.965燃油箱试验
27.969燃油膨胀空间
27.971燃油箱沉淀槽
27.973燃油箱加油口接头
27.975燃油箱通气
27.977燃油箱出油口
燃油系统部件
27.991燃油泵
27.993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27.995燃油阀
27.997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27.999燃油系统放油咀
滑油系统
27.1011总则
27.1013滑油箱
27.1015滑油箱试验
27.1017滑油导管和接头
27.1019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27.1021滑油系统放油咀
冷却
27.1041总则
27.1043冷却试验
27.1045冷却试验程序
进气系统
27.1091进气
27.1093进气系统防冰
排气系统
27.1121总则§
27.1123排气管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
27.1141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
27.1143发动机操纵机构
27.1145点火开关
27.1147混合比操纵机构
27.1163动力装置附件
动力装置的防火
27.1183导管、接头和组件
27.1185可燃液体
27.1187通风
27.1189切断措施
27.1191防火墙
27.1193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27.1194其它表面
27.1195火警探测系统
F分部设备
27.1301功能和安装
27.1303飞行和导航仪表
27.1305动力装置仪表
27.1307其它设备
27.1309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
安装
27.1321布局和可见度
27.1322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27.1323空速指示系统
27.1325静压系统
27.1327磁航向指示器
27.1329自动驾驶仪系统
27.1335飞行指引系统
27.1337动力装置仪表
电气系统和设备
27.1351总则
27.1353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27.1357电路保护装置
27.1361总开关
27.1365电缆
27.1367开关灯
27.1381仪表灯
27.1383着陆灯
27.1385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27.1387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
27.1389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27.1391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7.1393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7.1395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27.1397航行灯颜色规格
27.1399停泊灯
27.1401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27.1411总则
27.1413安全带
27.1415水上迫降设备
27.1419防冰
27.1435液压系统
27.1461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分部使用限制和资料
27.1501总则使用限制
27.1503空速限制:
27.1505不可超越速度
27.1509旋翼转速
27.1519重量和重心
27.1521动力装置限制
27.1523最小飞行机组
27.1525运行类型
27.1527最大使用高度
27.1529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27.1541总则
27.1543仪表标记:
27.1545空速表
27.1547磁航向指示器
27.1549动力装置仪表
27.1551滑油油量指示器
27.1553燃油油量表
27.1555操纵器件标记
27.1557其它标记和标牌
27.1559限制标牌
27.1561安全设备
27.1565尾桨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27.1581总则
27.1583使用限制§
27.1585使用程序
27.1587性能资料
27.1589装载资料附录
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
附录B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27.1适用范围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30公斤(60磅)的一般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一般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B分部飞行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
(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
(ii)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iii)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2)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
(i)按§
27.29确定的空机重量;
(ii)相应于装满商载时的可用燃油重量;
(iii)全部滑油重量;
(iv)对各个座位,乘员重77公斤(170磅)或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任一较轻重量。
(b)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下述各项之和:
(ii)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机组的重
量,假定每一成员的重量不大于77公斤(170磅),或申请人选定的或包括在载重说明书中的任一较轻重量。
(2)不小于:
(i)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ii)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iii)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
最轻重量。
(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总重如果外挂载重的结构部件是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要求批准的,并满足下述要求,则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的总重可以大于按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的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
(2)按重量超过本条(a)制定的重量增加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
(3)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其限制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部分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外挂载重使用要求。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照§
27.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
其限制不得超过:
(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a)空机重量与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但应装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
(i)滑油;
(ii)液压油;
(iii)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
(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旋翼航空器的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特别是关于燃油、滑油、冷却剂和所装设备的重量。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a)主旋翼转速限制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
(1)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发生的旋翼转速的变化,并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
(2)无动力时,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空速的重量范围内,可以完成各种适当的自转机动飞行。
(b)正常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有动力)
除直升机需要有本条(e)规定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外,对旋翼航空器必须表明在有动力且不超过批准的发动机最大极限时,在任何验证过的飞行状态下不会出现主旋翼转速明显低于批准的最小主旋翼转速,必须用下述方法之一来保证:
(1)安装适当的主旋翼高距限制器;
(2)旋翼航空器固有特性保证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现不安全的低转速;
(3)以适当的措施将主旋翼的不安全转速警告驾驶员。
(c)正常主旋翼低桨距限制(无动力)
当无动力作用时,必须表明:
(1)在重量和空速的最临界组合条件下的任何自转飞行状态,主旋翼正常低桨距极限应保证有足够的旋翼转速;
(2)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转。
(d)应急高桨距
如果按本条(b)
(1)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无意地超过限制器,则可设有可供应急使用的附加桨距。
(e)直升机主旋翼低转速警告
对于各种单发直升机和当一台发动机故障时而没有一种经批准的使工作的发动机自动地增加功率的装置的各种多发直升机,必须有满足下述要求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指示:
(1)在所有飞行状态,包括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当主旋翼的转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值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警告指示;
(2)可以通过直升机固有的空气动力特性或用一种装置提供警告;
(3)在所有情况下,警告指示必须清晰明了,并与所有其它警告指示有明显的区别。
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注意的目视装置是不可接受的;
(4)如果采用警告装置,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后,此装置必须能自动停止工作并且复原。
如果此装置具有音响警告,则还必须有一种设备供驾驶员在修正低转速状态之前用手动清除音响警告。
(a)除非另有规定,在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下,必须满足本分部性能要求。
(b)性能必须与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或(e)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发动机可用功率相对应。
(c)可用功率必须相应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
(1)安装损失;
(2)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及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的功率。
(d)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
(e)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
F)时,相对湿度为34%。
在标准和标准加28℃这两个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线性变化。
(f)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分部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a)以起飞功率和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
(1)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2)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
(b)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米(70英尺),取低者;
(2)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
(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
(a)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
(1)在Vy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i)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ii)起落架收起;
(iii)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
(2)按照本条(a)
(1)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
(i)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10;
(ii)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是1∶6。
(b)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Vy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i)在标准海平面状态;
(ii)最大总重;
(iii)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2)如果在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任一高度上,VNE小于Vy,则稳定爬升率必须按下述条件确定:
(i)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低于VNE;
(ii)在从VNE等于Vy的高度以下6米(20英尺)处,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
(iii)与本条(b)
(2)(ii)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
(iv)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单发停车
对于多发直升机,以速度Vy(或以最小下降率时的速度)的稳定爬升(或下降)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a)最大重量;
(b)单发停车;
(c)其余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和以30分钟功率(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
对于单发直升机和不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直升机,其最小下降率的空速和最佳下滑角的空速必须由下列条件下的自转来确定:
(b)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
(a)对直升机:
(1)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i)起飞功率;
(ii)起落架放下;
(iii)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2)按照本条(a)
(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是:
(i)对活塞式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米(40英尺);
(ii)对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
(40°
F)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25英尺)压力高度。
(b)对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内,按下列情况确定:
(1)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
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海豚运动)及水面打转的倾向,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1)进场或下滑速度由申请人选定,并适合该旋翼航空器型号;
(2)进场和着陆按下列情况进行:
(i)对单发旋翼航空器,无动力;
(ii)对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停车,其余各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工作;
(3)从稳定自转进入进场和着陆。
(b)多发旋翼航空器,在正常运行中,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安全着陆。
27.79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a)如果存在高度与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组合,在本条(b)适用功率丧失的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全部范围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包括全部有关资料):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米(70英尺),取低者;
(2)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本条(a)
(1)规定的每一高度由申请人选定的较轻重量。
对于直升机,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无地效悬停允许的最重重量,取轻者。
(b)适用功率丧失情况:
(1)对单发直升机,完全自转;
(2)对多发直升机,单发停车(由于发动机隔离特性保证其余的发动机继续工作),其余的发动机以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功率工作。
(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适合于该型号的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除了在适用的条款中另有特殊的要求外,在下述情况下满足本分部飞行特性要求:
(1)在使用中预期的高度和温度;
(2)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
(3)有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
(4)无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的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机构符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
(b)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下,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力气,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
(1)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突然失效;
(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
(3)本规章§
27.695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
(c)如果申请的是夜间或仪表飞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合格证,那么它要具有夜间或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任何附加的特性。
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章附录B。
(a)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和机动:
(1)稳定飞行;
(2)适用该型号的机动飞行;
包括:
(i)起飞;
(ii)爬升;
(iii)平飞;
(iv)转弯飞行;
(v)下滑飞行;
(vi)着陆(有动力和无动力);
(vii)从中断自转进场到恢复有动力飞行。
(b)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述情况下必须能够
在VNE时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4)无动力(除了表明符合本条(e)的直升机以外)和有动力。
(c)必须规定不小于8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能够在地面或接近地面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例如侧风起飞、侧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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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类旋翼 航空器 适航 实用 标准 CCAR27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