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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古代印度法律
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佛教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
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
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
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
三藏:
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
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
法经:
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
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奴隶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
摩奴法典:
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有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
①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②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③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摩奴法典》的影响: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
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古希腊法律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
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
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
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
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
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雅典产生民主制宪法产生的条件:
①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很早就比较发达,而农业相对落后;
②由于工商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雅典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团体;
③工商业奴隶主团体之所以强有力,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
④雅典的奴隶数目比自由民数量多达数倍。
雅典“宪法”
是以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渊源。
梭伦宪法:
是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
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
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
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
(前594)
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地位和身份;
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
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
(前509)“贝壳放逐法”
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
(前462)“不法申诉制度”
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
(请注意哪些改革分别是由哪些人做出的)
贝壳放逐法
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放逐者中止公民权,10年后方得返回。
雅典宪政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⑴其民主性的特点: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2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雅典宪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推定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很大影响。
⑵但其仍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仅占少数。
2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手工业者放弃生产,前往雅典开大会仍有困难,因此,在民众大会起主要作用的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
3公职人员尽管选举产生,但是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④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控制国家的整个活动,采取多种方法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
古罗马法
罗马法概念罗马法的渊源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
物法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上的婚姻分类
罗马法上的物权物权与债在罗马法上的详细理解
罗马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罗马法中诉讼的分类方式
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意义
《国法大全》十二表法
罗马法定义
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十二表法)、
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法学家的解答、
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
7法典编纂。
罗马法的分类:
⒈公法和私法;
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古罗马的两大学派:
普罗库路士、沙比努士
五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毛特思丁)
市民法:
是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
是市民法的对称,是罗马国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
罗马裁判官法:
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主要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
裁判官法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间,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十二表法:
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颁行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贵族和平民斗争加剧的时代,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等许多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法大全》:
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
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
《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罗马法中的人格:
是罗马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根据罗马法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人格就是具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同时拥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人格减等:
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身份权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罗马法上的婚姻: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
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
其基本特征是:
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
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
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
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
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
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
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
罗马法上债产生的原因:
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
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
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
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
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
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
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
(4)准私犯。
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
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罗马法上的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
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
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
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
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⑴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私有制和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的要求,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发达和完备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提出的自由民私法范围内一律平等,契约以当事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后来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⑵在中世纪,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各国纷纷接受罗马法,以推动本国法律的发展。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新政权,从罗马法中吸取营养,并以它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典。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新的资本主义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借鉴模式。
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的复兴经过:
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
罗马法最初以意大利波论亚大学为中心,首先是注释法学派的研究使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罗马法的复兴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13世纪中期以后评论法学派兴起,他们使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并在西欧各国扩展,16世纪以后法国、德国的罗马法研究超过了意大利,为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意义:
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
注释法学派采用的是注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原文进行逐条解释,对其中的词汇、条文、原则进行阐明,许多解释就写在原文旁边,即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解释。
而评论法学派则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评论法学派更注重旧的罗马法同新的社会现实结合。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定义蛮族法典内容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采邑制、委身制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
日耳曼法定义
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其性质是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特点:
①团体本位的法律;
②属人主义的法律;
③具体的法律;
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⑤世俗的法律。
蛮族法典:
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后编纂的成文法典的通称。
这种成文法典的编纂始于5世纪末,是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的,各国大都在6世纪完成编纂。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撒利克法典》、《尤列克法典》
采邑制:
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导致了社会的混乱。
在法兰克王国进行的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中,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
贵族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其继承人只有重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在封赏亲信时,也采用这种方式。
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封建等级制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
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
③实行家长制。
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
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
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
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
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后果:
血亲复仇——————赎罪金
纠问式诉讼:
是指诉讼的开始不是由当事人提起,而是由审判者自己主动提起,并主动传讯证人,以查清事实,作出判决。
一般来说,它是与英美法中的对抗制相对而言的,它对后来教会法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特恩权:
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国贵族享有的特权。
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利,禁止政府官吏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贵族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恩权。
日耳曼法的影响:
日耳曼法不仅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而且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
1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
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以后,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地方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
②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渊源之一。
无论是英国法,还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发展伊斯兰法的方法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五功伊斯兰法的影响
伊斯兰法的渊源:
有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其他法律渊源。
其他法律渊源有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和外来法律。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2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五功:
穆斯林信徒为了证明自己独信真主二必须认真履行的五种义务,叫做“五功”。
功在阿拉伯文中是基础,柱石的意思,这五种义务是伊斯兰教的基础,违反了这五种义务就失去了做穆斯林的资格。
五功分别是:
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类比:
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进行处理。
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公议:
是指对于《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来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教法学:
随着伊斯兰教势力不断向阿拉伯半岛以外地区发展,安拉降示的“古兰律例”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条文已解决不了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和穆斯林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于是在圣城麦加、麦地那等地陆续出现一批专业的教法研究者,其研究的内容被称作“教法学”。
在对教法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对教法的渊源《古兰经》和“圣训”的理解程度不同,及所处环境各异等原因,而形成若干不同的教法学派。
教会法
教会法审问形式:
纠问制诉讼
教会法定义
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中的教阶制度及其权利、义务
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定义:
教会法-又称为(寺院法、宗规法)广义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新教的圣工会)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教会法的渊源:
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
②教皇的教令集;
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
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16世纪《教会法大全
③宗教会议的决议;
④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
(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吸收日耳曼法、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了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
包括:
①实行一夫一妻制;
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
③禁止离婚;
④倡导族外通婚制;
⑤夫妻之间不平等
教阶制度:
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重要制度
异端裁判所:
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
它以极端专横残忍闻名于世。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的三***律之一。
教会法的效力高于世俗法。
教会法成了严格维护僧侣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最有力的工具。
教会法还把镇压的锋芒深入到思想领域,迫使人们屈从于神学的权威。
教会法也起过积极的作用。
教会因其垄断了知识又是希腊、罗马古代文明的传递者,因此,教会法中也含有某些合理的因素。
特别是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教会法的作用更不可忽视。
影响:
1教会法影响最大的领域是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上,后世法学理论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记;
2教会法对资产阶级法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婚姻家庭制度;
3在刑法领域,教会注意对一般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
4在诉讼法领域,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是显而易
⑤教会法的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英国法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英国宪法(柔性宪法)的特点
普通法、衡平法定义信托制与受益制
英国契约法定义与对价制度侵权行为法原则的变化
陪审制度辩护制度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英国普通法:
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
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衡平法:
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
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衡平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审判的事件的产物。
效力优于普通法。
英国衡平法的产生:
英国12-13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普通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于是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把这类案件交给衡平法官负责处理,衡平法官根据个人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其实是参照罗马法原则处理,这样在普通法体系之外,就又产生了衡平法。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作为英国法律渊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18世纪末将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院,二者的对立和冲突即告结束。
本质上,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配合、补充,相辅而行的。
衡平法的产生是以新的方法为普通法填空补缺,从而克服普通法的保守僵化,使普通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备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制定法的地位:
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的地位,它只能起到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制定法无论多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它才能够进入英国法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英国法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英国宪法的特点:
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令状:
是英国于12世纪开始形成的一种定型的诉讼程式,又称开审令状。
它是***官以国王的名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的一种诉讼文书,法官只能根据令状所确定方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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