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机制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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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机制建设
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机制丁利民摘要:
本文试图对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一问题进行理论探析,分析不同的社会群体如何参与非遗保护,促进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参与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建立了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实行逐级保护,开展“非遗”资源普查,建立各级保护工作机构,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管理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全社会的集体参与,但具体哪些社会主体能够参与非遗保护,如何发挥作用,仍然需要我们去明确和研究。
基于此,笔者希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社会参与”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保护实践工作提供支持。
一、档案式保护需要“社会参与”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保护模式是档案式保护,其主要依靠各级政府力量,建立、收集、整理、研究包括文字资料、影像等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档案,并利用这种档案指导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如宣传教育、利用开发和非遗知识普及,从而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但不得不说的是,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现行保护体制下,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加上非遗保护实效评估体系建设滞后,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在运作非遗项目的时候表现出来的弊端也非常明显,行政的大包大揽、重申报、轻保护、追逐短期效益,盲目追求文化产业化,文化事业变成了政绩工程,严重的出现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政府越俎代庖,长官代替专家直接干预文化遗产的鉴定、保护工作。
文化遗产的珍视和保护不能只是政府与专家学者的事,主要是民众的事。
民众是文化创造者,是文化的主人。
如果民众不珍视、不爱惜、不保护、不传承自己的文化,文化最终还是要中断与消亡。
所以在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必须在坚持政府主导的条件下,发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切实妥善保护文化遗产的非遗保护与传承之路。
二、社会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 推进非遗保护传承与教育培训相结合。
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聚集的优势,承担起更多非遗保护的责任,推进非遗专业和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专业教育培养更多的专业研究者、传承人,
弥补学科建设不足和专业人才短缺的短板,推进非遗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指导。
尤其在现有专业人才不足情况下,更要借助高校等科研力量,开展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等系列培训班,切实加强和提升基层和一线非遗工作者、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加快非遗传承教学基地建设,积极开展非遗进校园工作,在有条件的大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班、兴趣班,与主流的教学计划、教学课程相补充,增进青少年学生对于非遗的了解和情感,扩大群众基础。
2、以社区为载体,推进非遗保护的活态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活态保护,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必须坚持“原生态性”,同时注意其“活态流变性”。
“我们在对民间工艺进行制度性保护的时候,就要注意创造一定条件,让民间工艺生产重新回归到一种与乡土日常生活相联结的、充溢着精神创造旨趣的‘副业’活动···我们要保护的绝不仅仅是民间工艺的技术,更要注意保护民间工艺所赖以存身的文化生态。
如果没有了后者的依托,民间工艺永远只能是表层的技术的存在,是一种没有心灵、随处飘荡的无根浮萍,直至成为只能存照归档的‘遗产’”。
非物质文化的原生态性是一定在特定的环境中生长成长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所在环境,不能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保护。
社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
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创造者、承载者和传播者。
如果得不到社区的认同和参与,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停止发展甚至逐渐消亡,不能让非遗保护逐渐变成博物馆的陈列,而是要融入生活,这才是活态的传承与保护。
政府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社区的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社区教育的全民性、多元性、时代性特点,在社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并提升社区的非遗管理和保护、传承能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潜移默化的进入居民日常生活的细微末节,融入到平时的意识和习惯中去,提升公众的非遗知识的增加和文化自觉性,使居民了解知道本土的非遗项目,知晓非遗项目的来龙去脉,使老年人能够回味感怀、年轻人可以了解内涵、社区居民能够丰富业余生活内容、外来人员加深对当地人文的感情,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才能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维护和发展。
同时,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资源较集中区域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进整体性保护,既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重视有形的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古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兼顾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有利于调动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3、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适度参与非遗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同时明确规定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开展生产性保护,政府扶持是重要保障。
但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而且数量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靠政府投入将难以为继,因此社会资本的进入显得尤为必要。
但尽管目前针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主体很多,但对非遗项目,因非遗项目融资仍有其特殊性,目前投资主体还是以国有资本为主,民营资本对非遗的投资大多持观望态度。
对有市场前景的非遗项目,要鼓励其进入市场,进行适度开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为文化资本,让老百姓消费历史,消费文化,通过市场来扩大影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可持续传承的动力,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在与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相关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来说,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思路,尤其资本进入之后,如何把握非遗开发的“度”尤为重要。
笔者看来,非遗开发必须保持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动态平衡关系,即应紧密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核心内容,必须尊重代表性传承人的想法,必须坚持生产性保护的原则,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和原真性,不能超出项目本身的文化内涵,不能脱离项目实际进行漫无边际的扩张,更因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在生产开发中予以监督和指导,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保护和传承,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过程中的空心化、娱乐化、伪非遗化。
4、积极培育非政府民间组织进入非遗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这也为民间力量更好地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光靠政府的力量显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
民间组织由于其来自民间又面向民间,而非物质文
化遗产大都是民族民间文化,且由于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使其能够在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遗产的根本属性入手,更中立、更客观地参与到遗产的保护工作中。
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有着官方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民间组织参与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如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深圳松禾基金会等非政府性质的民间文保组织雨后春笋般出现,并越来越多。
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文化组织置身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当中,对本地文化遗产的认识理解更为深刻,是公众参与最有力的模式。
同时,NGO作为文化遗产管理中重要的公益组织,能够代表公众与政府对话合作,引起社会对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关注,甚至可以代表公众对文化遗产管理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发达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起步较早,我们可以借鉴其良好的运作模式和丰富经验。
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民众自发组织社会团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他们利用天然的地缘关系、亲和的人际关系、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来积极保护当地的文化,其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获得政府和民众的支持,在本国乃至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为这些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5、传媒协同合作,全面真实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保护手段之一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化
,但目前众多的媒体报道停留在表面化、感性化的表层,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传承人的足够重视,缺乏准确的、有深度的记录、反思和追问,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中变得简单且演化和扭曲,丧失了作为生活习俗的文化蕴涵,引不起观众或读者的共鸣。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应用不断涌现,为我们提供了新的传播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信息量非常丰富,单一的传媒样式很难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所以必须多种传媒样式协作,实现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实现平面和网络的结合,实现传播的立体化、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才能更好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只有形成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为核心,全社会积极参与、各司其责,以NGO组织为沟通桥梁,为传媒为媒介,注重公众教育和社区保护,培养民众的文化自觉性,进行适度开发,才能推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作者单位:
东莞市石龙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8661206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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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古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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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影像在“非遗”保护中的应用;《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0、张树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电视手段的运用》,《新闻窗》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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