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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基本内容:
定罪上一律平等(同行同罪)、量刑上一律平等(同罪同罚)、行刑上一律平等(场所、方法、待遇)
第三章刑法效力
第一节概述
一国的刑法适用于何人何地,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内容:
即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第二节空间效力
一、概念: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
是针对“人”和“地”的管辖――属人原则、属地原则
二、地域效力
1、相关概念:
a.领域组成:
领土、领水、领空、底水
b.认定在中国犯罪的依据:
刑6
2、中国刑法管辖的领域:
(1)法律上明确放弃管辖:
港、澳
(2)事实上未行使管辖权:
台
(3)变通管辖领域
三、对人的效力
1、对国人的效力:
空间:
国内、国外(刑7)
身份:
普通、有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刑7、2款)
2、对外国人的效力:
国内、国外(刑8)
普通、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刑11)
第三节时间效力
刑法的管辖时间,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规定的问题
二、生效:
1、即时生效:
单行刑法、修正案
2、延时生效:
刑法典
三、失效:
1、立法机关宣布
2、自然失效
(1)新法取代旧法
(2)旧法施行的特殊历史条件不复存在
3、与宪法相抵触
四、溯及力:
1、概念:
新的刑事法通过实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法律规定。
2、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但是,如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新法处理。
刑法12条
3、司法实践注意点:
a.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从旧
b.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从新
c.行为时法律与修订后法律都认为是犯罪,且案件未审或未过诉讼时效――从轻
d.跨越刑法修订时间的连续犯罪――从行为终了时的法律
e.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
第四章犯罪及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犯罪及其特征
(一)犯罪的定义:
1、一般定义:
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立法定义:
严重侵犯法益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3、司法定义:
违反刑法规范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法典定义:
【列举】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程度】依法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例外】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犯罪的本质特征――法益侵害性
●犯罪的形式特征――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的分类:
1、理论分类:
自然犯、法定犯行为犯、结果犯
2、立法分类:
国事罪、普遍罪亲告罪、非亲告罪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事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构成要件:
1、相关学说:
●两要件说――行为+罪行
●三要件说――行为+人+罪
●四要件说――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新四要件说――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五要件说――客体+犯罪(侵害)行为+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概念:
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利益)
※西方:
刑法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和价值(法益)
特征:
a.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们在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关系)b.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c.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侵害――实际侵害+可能带来的侵害(犯罪未遂、预备犯罪)】
2、研究意义:
a.比较全面、深刻地理解犯罪b.区分此罪和彼罪c.决定刑法轻重
3、理论界的分类:
(1)按社会关系范围大小:
一般(共同)客体、同类客体(构建分论)、直接客体(决定罪名)
(2)按侵害社会关系地个数:
简单客体(盗窃、诈骗等)、复杂客体(抢劫罪)
(3)选择客体(定罪客体)与非选择客体(量刑客体)
(4)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所规定的、反映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外在事实特征。
内容:
a.必要要件:
侵害行为
b.选择要件:
侵害结果、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是内容
意义:
a.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b.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c.有助于正确量刑(同一性质的犯罪,往往以犯罪结果量刑)
三、侵害行为(犯罪枢纽)
人在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a.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积极的动作)静(消极的静止)
b.主观上时由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醉酒除外)
c.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2、表现形式:
a.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亲手实施)
类型:
利用自己的身体,物质性工具,自然力,动物,他人
b.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刑法上规定的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侵害行为。
前提条件――负有某种刑法上规定的义务能力条件――有能力履行关键条件――没有履行
义务种类:
法律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法律行为引起的(多为合同行为引起),先行行为引起的
四、侵害对象
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区别:
表现形式
认定犯罪的角度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受损害情形
对犯罪分类的作用不同
犯罪对象
多为能被感知的有形人和物
反映一定的犯罪现象
选择要件
不一定受损害
不能作为分类标准
犯罪客体
抽象的无形的社会关系
决定犯罪性质
必备要件
一定受损害
刑法分类的依据
联系: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和物,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隐藏在犯罪对象后的犯罪实质内容,犯罪对象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是犯罪客体的外在表现
2、概念:
侵害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具体物或人,间接体现着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法定性),被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受侵害性),
3、意义:
影响某些犯罪是否成立,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五、侵害结果
侵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侵害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特征:
a.客观性――独立于主观意念之外,被行为人之外的人所感知b.因果性――侵害行为引起侵害结果c.侵害性(法定性)――侵害行为必须是引起侵害结果的直接行为d.多样性
3、种类:
a.在犯罪客观要件中的作用:
构成要件结果(直接结果、定罪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间接结果、量刑结果)
b.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结果
4、表现形式:
a.区分有罪、无罪的结果b.影响犯罪形态的结果c.区分此罪彼罪的结果d.区分亲告罪、非亲告罪的结果e.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危险状态)对特定情况直接以既遂论处
六、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引起或决定某种侵害结果发生的内在联系。
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复杂性
七、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1、明确规定作为犯罪要件的:
340、341、421、444
2、不明确规定作为犯罪要件的,对量刑形成一定影响
第六章犯罪主体要件
一、概述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特征:
是自然人或单位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影响量刑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一般自然人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分类:
a.按年龄:
成年人犯罪主体――已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b.按精神障碍的程度: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c.按是否具有一定的身份要求: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3、成立条件:
a.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年龄:
A.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承担注:
抢劫罪、强奸罪视具体情况而定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6周岁
●从宽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B.若干问题:
#年龄计算问题――按公历的年月日,满周岁的标准是生日的第二天
#相对刑事责任人的那8条是罪还是行为?
(2)能力:
行为人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一种认知能力,是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是一种意志能力,是控制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14周岁以下,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龄(14~18周岁)、精神障碍(不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所规定的身体缺陷(聋哑人、盲人)
●相对行为能力人――14~16周岁,无精神障碍和身体缺陷,对8种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无精神障碍和身体缺陷
(二)特殊自然人主体
除具备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全部的构成要件成立外,还要求具有一定特定身份才能成立的犯罪主体。
身份+行为+能力+年龄
2、分类:
(1)定罪身份:
a.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如第93条、第八章,如贪污罪
b.以职业为标志的身份――航空、铁路、交通运输人员,如第355条,医务工作者
c以特定法律义务的身份――纳税义务人,如偷税罪
d.以特定法律地位的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如伪证罪
e.以参与某种活动的身份――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f.以性别、身体状况、人身自由的有无为身份――在押罪犯,如强奸罪、传播性病罪、逃脱罪
(2)量刑身份:
未成年人;
怀孕妇女;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从犯、协从犯;
累犯;
国家工作人员
三、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
1、概念:
刑法30条――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成立条件――
a.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b.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有关危害社会的行为
c.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注:
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而目的是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分类
3、单位与法人犯罪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a.联系:
成立都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
犯罪行为都经过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所带来的非法利益都归单位(法人);
只能成为刑法有专门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
b.区别:
单位犯罪主体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法人犯罪主体设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单位犯罪主体中的非法人单位通常不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法人犯罪主体只在刑法理论中设立
4、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区别
a.单位犯罪强调单位的责任能力,而没有年龄限制
b.对单位犯罪各国通常采用两罚原则,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同时处罚
c.单位犯罪目的不是基于个人意识而是基于单位整体,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具有广泛性
5、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以双罚制为一般处罚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规定。
a.我国刑法对犯罪单位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单一的罚金刑,刑法第52条――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对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判处相应刑罚。
刑法第387条,对单位受贿罪,犯罪单位的自然人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一般自然人受贿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b.单罚制:
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6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44――强迫职工劳动罪396――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第七章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
内在性、违法性(刑法所否定的)、可知性(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支配力量)
2、内容:
a.必要要件――犯罪的故意、过失
b.选择要件――犯罪的动机、目的,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二、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A.直接故意:
a.必然发生+希望发生b.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B.间接故意:
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四种情况――
●行为人追求一种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种非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的犯罪,行为人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地发生
●先前行为导致对后续行为的放任
C.直接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注:
直接故意――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同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成立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除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
间接故意――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要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仅有行为没有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与否。
三、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2、分类:
a.疏忽大意的过失――无预见的过失
要素:
(1)应当预见(前提)――有义务、有预见能力、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2)没有预见(事实)――对行为性质、危害结果无认识,对行为有意识、对危害无意识
b.过于自信的过失――有预见的过失
(1)已经预见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
(2)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
“轻信”――否定危害结果、存在主客观因素、过高估计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完全抱有侥幸和碰运气的心理)的区别
a.认识要素――前者主客观不一致,后者一致
b.意志要素――前者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犯罪动机与目的
1、概念: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定罪不问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无犯罪目的;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特别载明犯罪目的的罪行:
152――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走私淫秽物品罪217――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罪217――以牟利为目的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区别与联系
一般是一罪一目的,一罪可有多动机;
一种动机可导致多种目的
五、意外事件(无罪过有结果的行为)
刑法第16条――行为人不是出于意外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不是犯罪。
2、不能抗拒――意识到,有义务避免,但因主观条件限制无力排除或防止
不能预见――不仅未预见且不可能预见
六、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不影响定罪)或者对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可能影响定罪和犯罪形态)。
a.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
b.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对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体认识的认识错误
七、期待可能性
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2、表现形式:
第八章正当化事由
正当行为是指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在被损害人的立场上),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a.客观上给他人或社会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b.这种损害从社会整体利益或本质上是利大于弊的
c.引起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没有罪过的
d.对行为整体性标准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限制
3、种类:
(1)法定的正当化事由: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
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
(2)非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刑法典未规定的):
a.正当业务行为b.履行职务的行为c.法令行为d.自救行为e.自损行为f.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4、意义
思考:
刑法中两个正当化事由是权利还是义务?
答:
在法律上,授权性规范,是一种权利;
在道德上,又是一种义务。
二、正当防卫
(一)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制止犯罪,造成犯罪人伤亡的行为。
a.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b.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制止犯罪,造成犯罪人伤亡的行为。
(二)一般正当防卫
1、概念
2、条件:
a.防卫意图――目的(主观条件)
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防卫挑拨;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b.防卫起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破坏性、暴力性
c.防卫对象――只能是直接不法侵害人
d.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开始至尚未结束之间
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事后防卫
e.防卫限度――以超出两档为准例:
侵害――轻微伤-轻伤(前两档)-重伤-死亡(后两档)
(三)防卫过当
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造成超出法律允许限度的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
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条件:
a.避险意图
b.避险起因:
自然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c.避险时间
d.避险对象――第三方合法权益
e.避险限度
f.避险限制:
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g.避险禁止
3、刑事责任: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相同点:
目的正当性、限度要求、减轻或免除处罚、主观恶性小
区别
危险来源
损害对象
实施条件
限度标准
行为实施主体要求
紧急避险
多样
第三者
不得已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不适用职务上
正当防卫
人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者
面对正在进行的侵害
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无特别要求
第九章犯罪形态
犯罪过程或犯罪现象中犯罪所呈现出的不同状态。
a.与犯罪构成密切联系b.不同犯罪形态对犯罪定型有重要影响c.不同的犯罪形态对刑罚适用有重要影响
3、分类:
a.动态――完成与未完成b.犯罪人构成――单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c.罪名数量――一罪与数罪
4、意义
故意犯罪的过程
既遂――完成状态
犯意――进行犯罪准备――实行{未遂
中止}――未完成状态
犯罪预备
二、未完成罪
(一)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a.主观上为了犯罪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
c.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刑事责任:
得减原则――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认定着手的标准――主观上犯罪人形成了明确的犯意,并且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且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
客观上则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危险性(直接面对侵害对象,侵害对象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
b.犯罪未得逞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的要求,就是犯罪既遂,不符合的就是犯罪未遂。
c.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分为三类:
⏹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情况。
⏹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3、类型: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与实行未终了的犯罪未遂:
前者犯罪意图的实现程度要高于后者,客观上离犯罪既遂较近,因此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后者。
b.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前者行为人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
后者指行为人因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
由于不能犯未遂状态事实上不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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