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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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各分管副矿长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4、安全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
对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组织验收负直接责任。
5、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6、各队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7、矿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抓好监督整改。
8、地面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规定》。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
(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
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
A级隐患:
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隐患:
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2、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二)隐患排查
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召开矿井隐患排查会议,排查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特别规定》及《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对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表,逐项进行排查,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向了辽南监察分局呈报。
2、矿井隐患排查每月下旬由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召开矿井下月隐患排查会议,排查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治理措施。
安全矿长负责隐患排查会议纪要,成文下发全矿各单位,并根据确认的隐患类别与等级,填写“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对排查的A、B级隐患于每月29日前报矿。
3、各专业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专业领导主持,全面排查各施工地点及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治理措施,由各专业建档管理。
4、井口每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安全矿长主持,排查各施工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由技术负责人建档管理。
5、班组、岗位每班进行隐患排查,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每班施工前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检查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各岗位每班岗前对岗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隐患排查,值班人员做好班组岗位隐患整改记录。
三、隐患治理
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对排查的矿井安全隐患,由专业领导组织落实整改,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明确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落实整改措施。
2、各专业排查的隐患,由安全矿长负责落实整改,专业负责人进行验收销号,负责监督考核。
3、逐日排查的隐患,由安全矿长负责落实整改,技术负责人负责验收销号,负责监督考核。
4、班组、岗位排查的隐患,由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未整改完或需下个班处理的隐患,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安排下一班整改,做到隐患整改闭合。
5、安全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纳入调度内容,根据隐患排查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向整改负责人下执法文书,督促隐患整改。
并将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于每月29日报矿。
6、对重大隐患的完成情况实行销号制度,在确定整改负责人的同时,由安全矿长确定验收销号负责人,对到期完成的重大隐患,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及时填写“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验收表”,参加验收负责人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字并消号,验收不合格的隐患,责令单位重新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对省、市、区局排查的重大隐患,在项目完成后,由矿组织初步验收,然后申请上级部门复查,除省、市、区局明确授权外,不得随便销号。
7、各专业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按照所管辖范围,落实责任,抓好规程措施的落实,完善事故隐患监控制度,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作业场所的隐患安全消除。
8、对省、市、区局确定的重大隐患,必须由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每季度书面向公司汇报一次,并同时报省、市、区局备案。
四、全员排查隐患奖励制度
按照“安全管理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各级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参与隐患排查。
1、隐患排查与汇报
各级人员对施工现场及生产系统中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及各岗位场所的隐患进行排查。
对排查的隐患采用电话和书面的方式,汇报值班室,汇报时要对隐患的隐患性质地点、隐患具体情况、危害程度及汇报人的单位、姓名汇报清楚。
2、奖励标准
建立专门的隐患汇报记录,每月进行汇总上报,根据汇报隐患的不同价值,对隐患汇报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五、考核规定
1、各专业、单位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到期完不成每项对隐患整改负责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A级安全隐患罚款3000元,B级安全隐患罚款1000元,C级安全隐患罚款200元。
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者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矿,否则对总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2、矿井A、B级安全隐患漏排的,对排查责任人款300元。
3、隐患到期完成,验收负责人不按隐患处理验收卡规定时间进行验收销号及无故不参加验收的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4、隐患D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验收表等,每缺一份罚分管负责人50元;
5、各施工单位对下达的隐患D卡及各类隐患通报,必须按期整改,到期没完成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然后再下卡进行整改。
6、对专业排查的隐患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或不组织验收签字销号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逐日隐患排查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实行排查、整改、验收、消号制度,每漏排一天罚项井长20元,不进行验收销号的对技术负责人每项罚款20元,联责业务科室10元,矿不定期检查,严格落实奖罚,并下发通报。
六、本管理办法由矿负责落实考核。
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一、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有关规程执行。
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
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事,认真追查落实。
二、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三、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四、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工作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五、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六、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技术科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七、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八、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九、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十、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绘图必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十一、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执行。
十二、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十三、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
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十四、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经纬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经纬仪跟测,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十五、单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充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
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十六、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
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矿处理。
十七、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事故,对责任人进行300~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对于大型巷道的贯通测量,贯通精度符合要求的给予500~800元奖励。
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地测防治水部门安全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矿安全办公会结束后,如遇特殊情况次日补上。
二、安全办公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
三、安全办公会内容:
1、传达矿安全办公会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
2、总结分析一周来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找出存在问题,确定安全工作重点。
3、研究确定下周安全工作重点及措施。
4、研究加强安全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5、研究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及对事故责任者和“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一、矿井生产地质报告、采煤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公司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由总工程师审核、审批、报煤管局备案。
三、采区地质说明书,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报总工程师批准。
五、薄煤层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报总工程师批准;
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报总工程师批准、审批。
六、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启封孔和长观孔计划,报总工程师批准。
七、一般探放水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报煤业公司审批。
八、矿井年度、月度地质预报及季度“三量”、年度储量报表报总工程师批准。
九、测量贯通通知单由测量组按规定提出,经矿审核,报矿安全、技术掘进组、通风、掘进等会签后,由分管矿长和分管掘进的副总批准,分发有关单位。
十、测量贯通设计,地表岩移观测设计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网测量方案必须经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审批。
地测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矿井地质测量资料是煤矿建设和生产的技术基础,对地测资料应进行定期分析,提高资料质量,并妥善保管,为了达到更好地为煤矿生产服务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料定期分析制度
1、对日常收集的地测资料,及时进行校核、整理、计算和填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类贯通工程应在贯通后立即进行联测、计算和精度评定,对1000米以上的贯通要及时写出技术总结。
3、由地测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1:
1000地质图和地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不断总结矿井地质规律,按月提出地质、水文地质预防。
4、每月对矿井涌水量作一次综合分析,每半年作一次总结,年终进行全面总结。
5、每季对储量动态、“三量”情况作一次统计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
二、资料保管及提供制度
1、各种日常用图应有图套、图签,并存放在便于使用的图柜里。
2、对日常地测资料,综合分析形成有价值的成果、报告或总结时,应根据技术档案保管规定进行分类,并建立一套目录、索引,达到便于查找的目的。
每年1~2月份归档前一年的资料、图纸。
3、向本单位提供的地测资料、图纸,须经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属借用资料必须登记清楚,如属外单位借阅,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4、使用资料时,应爱惜图纸、资料,不得损坏,严禁在图纸上乱写乱画,对于损丢、泄密地测资料者,按国家档案法处理。
5、对于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废旧图纸、资料,在消毁时先列出清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予以销毁。
安全生产联系制度
一、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设计部门需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率先由总工程师签字,并提交委托书。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十天内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三、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
1、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头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2、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到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
3、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4、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5、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并以测量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四、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1、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测部门按规定进行测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2、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3、对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按设计要求在现场标出,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
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
一、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副矿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安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二、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
三、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淘汰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四、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汛期防汛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
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五、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汛期防汛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六、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七、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八、防治水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九、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十、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十一、
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十三、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十四、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十五、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探放水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十六、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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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水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