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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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场承建商进场手续
主场承建商进场前必须办妥以下手续.
1.主场承建商作为展览工程搭建的现场责任人,应与主(承)办单位签订《深圳会展中心施工安全责任书》.主场承建商应负责收集审核参展商特装展位结构图、电路图,报备展馆,对其所负责展区范围内的由特装承建商搭建的展位施工和安全负有连带责任。
主场承建商在办理进场施工手续时,必须向客服中心提交与主(承)办单位签订《深圳会展中心施工安全责任书》、参展商特装图纸。
2.进场前七个工作日进行主场承建申报,填写《主场承建商进场审批表》,申报标摊用电配置,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主(承)办单位的主场施工委托书。
(2)主场承建商签单、结算授权委托书。
(3)主场承建商与主(承)办单位签署《深圳会展中心施工安全责任书》,报备展馆。
(4)主场承建商与特装展位签署《深圳会展中心施工安全责任书》,报备展馆。
(5)审核特装展位结构图、电路图。
报备展馆。
(6)参展商名录.
(7)展位平面图(要明显示区分出标准展位、变异展位、特装展位).
(8)参展商手册。
(9)预租明细表(标摊、特装面积、水电气、展具等预租,安全、清洁押金)。
(10)铝料、展具进清单。
3.进场前足额缴纳主场承建商预付款清单费用.
(三)其它进场手续
1.所有施工单位进场,应当得到中心的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施工。
未经允许不得提前进场或在指定区域以外施工、堆放材料。
2.外来标准展具进场需办理登记手续,出馆时凭登记的手续验证放行.
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商和所有施工队伍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进场手续的,中心有权拒绝进场.
(四)外来材料管理规定
1.外来主场承建商和特装承建商自带的标准展具和家私,在进入展馆施工前需填写《外来材料进出馆登记表》,报会展中心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2.参展商自带的展具、灯具和搭建材料应放置在各自的展位内,不得擅自摆放在展位外的其它区域和展馆红线范围内未经中心允许的区域,否则中心有权将其清理出展馆红线范围以外.
3.撤展时,外来主场承建商和特装承建商,在搬运展具材料出馆前,需接受会展中心相关部门对出馆的展具材料核查确认后,方可出馆,否则会展中心安全保卫部将不予放行。
4.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夹带、偷盗中心设备、设施及展具、灯具等材料出馆,否则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5.展商自带的展具和灯具材料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直接安装或连接在中心搭建的展架结构和展具上。
参展商自带的展具,灯具,如需安装,由中心展装工程事业部派专人安装,参展商需向中心交纳电费和安装费用.
6.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损坏中心搭建的展位及展具,否则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二、施工管理
(一)基本规定
1.展区规划设计和展位搭建,不得超出黄线划定的相应功能区域,超出黄线边界的违规搭建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主(承)办单位、展商、承建商自行承担.
2.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准则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
3.特装展位的总体结构限高8米(包括地台高度和悬挑造型等),于展厅内局部有天花顶板的区域搭建时限高4米.禁止任何超过此高度的搭建行为.
4.消防通道宽度主通道不得少于5米,次通道不得少于3米,展位搭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详见展馆规划定置图)
5.展位与展厅内出风口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保持1。
5米,不得遮挡、封闭出风口,影响其正常使用。
如展位遮挡了出风口,必须在出风口对应位置开启与展馆空调出风口对等数量和大小的导风口。
6.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它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
包括不得在展馆内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
7.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展位必须使用木材、纱网等易燃材料,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
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布料、纱网等纺织材料必须经防火水浸泡处理。
该类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实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
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8.搭建展位所使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扇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平方米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承重装饰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10毫米。
其它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保证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
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9.搭建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砸伤、撞伤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10.在展位内搭建楼梯、梯子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
11.在施工操作中,对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中心有权制止其施工行为,特装承建商和主场承建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2.布展期间展位搭建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走线路径。
13.撤展期间,特装承建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展位的特殊材料及垃圾清理出场,由主场承建商确认并退还押金;
主场承建商应将其所负责展区内的所有垃圾及物品全部清理出场,并经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退还的展场清洁押金,否则中心有权不予退还.
14.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件,在施工作业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施工证件,并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如不按要求佩带证件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15.展品及其它大宗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离红线范围,禁止在红线范围内堆放。
违反本规定造成堵塞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违反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16.因参展商、承建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展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展位安全保证金扣除标准》扣除参展商一定数额的展位安全保证金。
17.参展商、承建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18.所有在馆内进行的展装业务必须经中心认可.
(二)特装展位施工管理
1.特装承建商进场施工前,主场承建商应将其与特装承建商签订的《深圳会展中心施工安全责任书》交中心备案。
2.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种上岗资格证书。
3.特装展位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由主场承建商进行设计或施工资质、展位结构、材料、安全用电等项目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主场承建商代发中心认可的施工证,并代中心收取施工证工本费后方可进场.未获得有效施工证的施工单位,中心将禁止入场。
所有特装审核资料由主场承建商在进场前递交客服中心统一备案。
4.两层及两层以上展位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审核,并出具结构安全评估文件。
进场前承建商必须向中心提交评估文件。
5.特装承建商布撤展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中心将对特装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后提出整改通知,由主场承建商负责督促整改.
6.特装承建商必须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入场施工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用,严禁面积不符和一证多用;
承建商不得为其它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违者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
施工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7.特装承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
现场负责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中心及有关部门将追究特装承建商和主场承建商的责任。
8.主场承建商对所租用展馆的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特装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爱护展馆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费用从主场承建商所交纳的施工安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补交.
9.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展位设计工艺规范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施工单位对因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工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10.特装展位承重构件,所采用的角钢、槽钢、方通等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不得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脆性材料(如玻璃).
11.特装展位木质承重柱、承重梁须内衬连续实木方通,以保证构件本身结构完整.
12.特装展位木质结构单跨跨度限制在6米以内,高度限制在5米以内,钢结构和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筒、铁架)单跨结构限制在8米,成型钢网架跨度可根据其截面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米(专业舞台搭建网架除外),如果有展位超出以上标准,该展位要向展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专门的结构稳定计算书。
13.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
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宽度不的小于10厘米。
承重木质墙必须有实木内撑。
14.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展馆附属设施及临近展位。
15.展馆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性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
特装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施工安全隐患。
(三)承建商管理
1.承建商必须在国内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建筑或装修相关施工资质。
2.中心设立承建商信用记录,记载安全生产、服从管理、整改事项和结算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和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给予禁入、重点监控或警告处罚。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禁入处罚。
禁入期限为二年,期满经中心认可后,方可在本展馆重新从事相应的展装业务。
(1)发生明火火灾事故。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一次展会施工中整改率低于50%。
(整改率指承建商按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实际整改的比率)
(4)暴力对抗中心授权工作人员的行为。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对该承建商以后在中心承接的所有搭建工程予以重点监控和检查。
(1)发生展位坍塌事故.
(2)出现火灾但被扑灭在萌芽状态且未出现明火。
(3)发生重伤1人事故.
(4)未经中心授权,擅自进场搭建、施工的行为。
(5)一次展会施工中整改率低于70%。
(6)一年内出现三次警告处罚的记录.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警告处罚。
(1)不服从中心授权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
(2)发生严重违章,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行为.
(3)野蛮施工。
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给排水使用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除生活用水外,展馆内一律禁止其它油脂类污水、废水直排,参展商机器油脂类用水需自带循环水装置。
(二)通过预租表格预定给排水设施的,必须同时附上安装位置的平面及高度示意图,注明接口位置,并安排人员在现场与中心工作人员接洽。
(三)在中心授权人员已完成固定给排水接驳后,如需变更须及时到现场服务台申请办理,严禁非中心授权人员私自操作。
(四)出于安全考虑,在展会结束前一个小时将停止供水.特殊情况提前撤展者,应事先通知中心工作人员拆除给排水管道。
若私自拆除导致管道部件缺损的,参展商应照价赔偿.
(五)严禁向展馆地沟内倾倒各种液体和垃圾。
二、用电管理
所有进入中心进行电力施工的承建商及参展商,必须遵守中心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服从中心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中心保留采取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权利。
(一)电力申报管理规定
1.参展商应根据实际用电需求量向主场承建商申报用电功率,主场承建商收集整理后,统一向中心申报。
2.所有电源申报必须根据中心服务指南中《展位电力接驳服务》所列项目申报,主场承建商申报用电功率时,必须根据参展商申报总负荷情况,在布展一周前申报(预租)各展位实际用电负荷,且应增加20%以上作为预留负荷,以防意外过载。
3.展会期间,中心电力管理人员将严格核查现场实际负荷与承建商申报的负荷是否相符,如发现电力申报出现低报高用、弄虚作假现象,经核实后,中心将向申报方追索原租赁价格的30%作为成本补偿,并责令整改或断电处理;
如因此超负荷过载而引起火灾等事故,将追究主(承)办单位、主场承建商和申报责任人的相应安全责任.布展和开展期间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将不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二)电力施工管理规定
1.进场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心安全检查人员将不定时抽查原件,对无证操作者保留停止其继续施工的权利.
2.承建商申报的电源接驳,必须由中心授权的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驳;
如有私自接驳或私下交易的,经核查属实的,中心将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厉处罚。
3.承建商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出中心指定的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
4.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缆、开关和灯具等;
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线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跨过通道时,安装高度必须超过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做为依托;
电缆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上警示胶带。
6.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
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7.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8.380V动力电源做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9.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10.室外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和接地措施,同时做上警示标识.
11.不得移动和破坏展馆内已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三)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展位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
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等不合格电源线.
2.不得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低能大功率电器,
3.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只提供给小型家用电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禁止使用超过现场申报的展位用电配置。
4.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处理。
由于材料或灯具、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
如由于展商或承建商在标摊标准配备基础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的,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
对拒不执行和配合中心处理的,中心有权进行断电处理。
5.出于安全考虑,中心将按主(承)办单位要求在展会结束前规定时间停止展位供电;
闭馆后所有展位一律不再供电,有特殊需求的展位须提前向服务台申请夜间供电。
6.对因违章、违规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三、压缩气体使用
出于环境与安全考虑,参展商自带的压缩空气设备应安放在馆外或由中心工作人员指定安放位置。
消防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基本规定
(一)根据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承)办单位在展馆举办展览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在布展20日前完成消防报批。
同时,还应同中心签订《深圳会展中心展会(治安、消防、施工)安全责任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主(承)办单位还应与主场承建商、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各参展商要切实执行中心消防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
(三)根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靠近黄线的墙壁附近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2.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
此类设施设备包括:
灭火器、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
3.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须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明确的作业说明与消防保卫方案。
中心安全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签发相应的作业许可证,限定作业时间和区域。
4.在展厅内禁止燃放烟火和冷烟花。
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的书面认可及中心的批准,燃放的烟火制品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明确的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许可文号.
5.不准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
6.参展商展品附带的压力容器,必须检验合格并有明显检验标识.压力容器必须隔离存放,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所有施工材料应使用阻燃或难燃材料。
确因需要使用易燃材料(如木料)搭建展位的,必须采取阻燃措施,如使用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防火漆按0.5Kg/㎡标准涂刷;
易燃布料应防火水浸泡处理。
(四)展馆非指定区域严禁吸烟.
(五)展区内一旦发生火警,任何人均有义务就近向中心保安人员报警,或拨打馆内消防电话、紧急按键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六)公安消防员、中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保安员有权对展览会(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签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主(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负责督促主场承建商、参展单位落实整改。
对未及时整改隐患的单位和展位,为了确保展览会(活动)的安全,中心有权上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或对展位停工停电,直至全部隐患整改完毕,由此而造成误工或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中心概不负责,并追究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
二、特装展位消防规定
(一)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5kgABC型干粉灭火器。
(二)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米.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三)特装展位原则上不允许封顶,如必须设计封顶,需按消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高2米的出入口。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基本规定
(一)展会期间,主(承)办单位为所举办展会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
主场承建商是承包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参展商是自己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主(承)办单位需配备足够的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治安巡查、交通指挥及维护正常秩序,并指派专职人员对使用区域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二)根据国家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承)办单位在展馆举办展览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在布展20日前完成治安报批。
同时,还应同中心签订《深圳会展中心展会(治安、消防、施工)安全责任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主(承)办单位应针对所举办展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交中心备案.
(四)现场工作人员及参展、布展人员须佩戴中心或主(承)办单位制发的识别证件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览区域。
(五)展会期间,主(承)办单位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对进出所租赁区域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放行。
(六)经主(承)办单位授权的中心工作人员(含中心外协保安工作人员)有权在展览区域内查验票证。
查验前,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人如果不能出示有效票证或者以非正常途径进馆者,一经查出,必须立即离开展馆。
(七)参展商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
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
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委托主办单位采取仓储、安装监控设备、派人看守等保全措施。
(八)展览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外的任何地方。
(九)经主(承)办单位授权,中心门卫可要求展商或其他人员将展览物品搬离展厅时,须凭主(承)办单位出具的放行条,经查验后方可放行。
(十)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时,中心将征求公安机关和主(承)办单位意见,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疏导人流,包括暂停办理进馆证件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
(十一)主(承)办单位负有处理参展商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责任。
(十二)展馆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性摄影和拍照活动需提前征得中心同意,按照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非商业性的个人摄影、拍照等活动不得在禁止拍照区进行,也不得影响展馆正常的展览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则将被制止.
(十三)为确保展会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展馆红线内公共秩序安全,中心有权对展馆红线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
1.从事任何未经中心许可的现场商业、促销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食品的出售和各类收费、不收费服务项目的进行。
2.未经允许在展区、公共区域张贴或散发传单、海报、杂志、各种广告资料等。
3.任何影响、污染、破坏展馆卫生及环境的行为。
4.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逗留。
5.未经允许携带宠物进入。
6.未经允许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7.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与活动。
二、展位安全责任
(一)主(承)办单位应对所有展位安全负责,参展商应确保本展位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主办单位、主场承建商和中心安全保卫人员反映解决。
(二)在展期内,中心工作人员将对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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