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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这就是: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还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1.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8.关于刑法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
9.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
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
2.犯罪的概念分为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
3.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4.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将犯罪构成划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5.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不具有法定加重和减轻情节的犯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要件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也叫犯罪的共同客体或者犯罪的分类客体。
3.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和具体的物。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1.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诸事实。
2.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是指时间、地点、危害结果、方法。
4.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5.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外部动作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危害社会行为。
6.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7.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已经造成或实际可能造成的损害。
8.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引起与被引起危害结果之间的与的因果关系。
9.刑法中的危害行为通常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0.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可以将其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第七章犯罪主体要件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以主体是否要求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8.以形成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新队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0.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5.犯罪的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6.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7.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8.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9.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类型。
10.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类型。
第九章正当行为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行为人对实际并不存在而只是臆想中的所谓“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以致造成他人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社会关系的合法利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5.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正当行为还包括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和依照法令的行为。
7.甲用枪射杀乙,乙正好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甲的行为构成偶然防卫。
8.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9.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业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0.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__着手实行______犯罪。
2.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在于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___自愿___。
3.对于预备犯,___可以___比照既遂犯__从轻___、__减轻____或者___免除___处罚。
4.对于__中止犯_____,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甲误将碱面当成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甲的行为属于___犯罪未遂____。
6.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既遂形态可以分为__结果犯___、__危险犯____、___行为犯___和举动犯四种类型。
7.根据犯罪事实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__能犯未遂___和__不能犯未遂____。
8.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条件有_时空性____、___自动性___、彻底性和____有效性__。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______共同过失____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__分别___处罚。
2.__三__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_固定_____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____________首要分子___,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___可以从轻_____或者___减轻处罚_____。
5.在共同犯罪中起__次要______或者___辅助_____作用的,是从犯。
6.以分工为标准,从犯包括___次要实行犯_____和___帮助犯_____两种情况。
7.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__组织______、___策划_____和___指挥_____作用的犯罪分子。
8.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___减轻处罚_____和____免除处罚____。
9.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___应当从重处罚_____。
10.以犯罪能否由单一个人完成,可将共同犯罪分为___必要的共同犯罪_____和____任意的共同犯罪____。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1.实质的一罪包括___连续犯___、想象竞合犯和___结果加重犯___。
2.数罪的种类包括___同种____数罪和____异种__数罪。
3.相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__一个危害行为____,造成___数个危害结果___,触犯__数个不同罪名____的犯罪形态。
4.结合犯有两种类型,分别是甲罪+乙罪=___甲乙罪____,或者甲罪+乙罪=____丙罪___。
5.吸收犯实质上是___数罪____,只是在处断上作为__一罪_____处理。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____相对的意志自由____,法律根据是_____行为符合犯罪构成________。
2.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有__产生阶段_________、__确定阶段________和_____实现阶段_______。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定罪判刑方式、____定罪免刑方式_______、____消灭处理方式______和___转移处理方式_________。
第十四章刑罚概述
1.犯罪是刑罚的_____前提___,刑罚是犯罪的__法律后果___________。
2.我国刑罚的适用与执行,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作用,还具有___教育改造________罪犯的作用。
3.我国刑罚的目的是____预防犯罪_________,它包括_____一般预防_____和____特殊预防________两个方面。
4.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_制定_____、裁量和__执行____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5.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__危险分子_____、不稳定分子、__被害人____和其他社会成员。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管制的期限为____3个月____以上_____2年______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____3年___。
2.死刑只适用用于__罪行极其严重____________的犯罪分子。
3.主刑可以分为_____自由___刑和____生命____刑。
4.附加刑可以分为_____财产____刑和___资格_____刑。
5.___犯罪______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审判____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被判处___拘役____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7.判处罚金,应当根据____犯罪情节_______决定罚金数额。
8.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_______腹甲剥夺政治权利_________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9.对_______犯罪的时候____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___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________的除外。
10.对__被判处死刑缓期的累犯_________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____有组织的暴力犯罪_______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______没有故意犯罪_____,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____确有重大立功表现_______,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_____故意犯罪______,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1.某一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这一量刑情节属于量刑的__酌定____情节。
2.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_以内______判处刑罚。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___逃跑__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4.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____从轻___或者__减轻_____处罚。
其中,_____犯罪较轻_________的,可以免除处罚。
5.被____采取强制措施____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____正在服刑_________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6.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____减轻_____或者______免除____处罚。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____执行____。
8.对_______累犯_______,不适用缓刑。
9.缓刑考验期限,从_____判决确定__之日起计算。
10.对于被判处___拘役____、___3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和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的,可以宣告缓刑。
11.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最高人民法院__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最高人民法院_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___最高人民检察院___核准。
12.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____法定刑以下___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__下一个量刑幅度内_____判处刑罚。
第十七章刑罚执行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__1/2_____;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___13年_______。
2.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__中级以上人民法院_______提出减刑建议书。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______裁定减刑________之日起计算。
4.被判处_____有期徒刑_______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可以假释。
5.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____10年______。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__25年________,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______20年____。
7.对____累犯______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____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______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8.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___所居住的社区_______的影响。
第十八章刑罚消灭
1.某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_5年____。
2.某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__15年___。
3.甲犯A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年后的某一天,甲又犯B罪。
A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当___从犯B罪之日_____起计算。
4.追诉期限___从犯罪之日____计算;
犯罪行为_______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________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____被害人_____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____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_________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6.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___入伍、就业______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____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_的人,免除这一报告义务。
案例分析
(一)
1.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
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
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
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问: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否成立?
答:
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
按照论理解释的方法,电子邮件是公民之间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属于信件,删除电子邮件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是毁坏信件,故应认定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2.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李某从中牟取暴利12.47万元。
200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卖淫通常是指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活动,但是,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非法性交易,这类活动古已有之,只是更为隐蔽而已。
无论是同性之间的卖淫,还是异性之间的卖淫,均破坏了社会的优良风尚。
3.我国公民王某乘坐开往菲律宾的中国轮船,在轮船驶入公海时,王某发现与自己有宿怨的马某(我国公民)也在船上,便一刀将其捅死。
王某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王某是在中国轮船内犯罪,根据属地原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4.俄罗斯公民某丁,乘中国国际列车回国。
当列车进入俄罗斯境内后不久,某丁盗窃另一俄罗斯乘客时被抓获。
对某丁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因为与船舶和航空器不同,国际列车不属于浮动领土,在国际列车内犯罪的,应当根据国际列车当时所在地域确定管辖法院。
由于本案发生时,列车处于俄罗斯境内,故应当由俄罗斯法院管辖。
5.美国公民张某多次在美国组织贩毒。
后张某旅游来到中国,被美国警方发现,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请求中国警方逮捕张某,我警方将其抓获。
对张某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因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该罪是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禁止贩卖毒品公约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我国境内时,我们可以,也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
6.18周岁的赵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自己一些零花钱竟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根部剁下,装在信封里,并让孙某将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让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随后孙某按赵某的意思给赵的父亲打电话:
“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千万不要报警,否则你就等着收尸吧。
”赵某立即报案,警方迅即将赵某和孙某抓获。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断手指威胁其父亲交出巨额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赵某的人身权利实际上并未受到他人的侵害,不存在绑架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
赵某也不是当场索取财物,故也不构成抢劫罪。
7.周某(女,幼儿圆教师)于某日上午带领其执教的幼儿班的20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名幼儿失足落入路旁的粪池。
周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一中学生刘某问迅赶来。
找一竹竿测得粪池约70公分深,但他也不肯跳下粪池救人。
最后,一农民赶来跳下粪池救出幼儿,但幼儿已死亡。
对周某、刘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应当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因其是幼儿教师,负有职业上的救助义务。
不应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因其是路人,仅负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8.甲深夜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老人撞倒,遂将老人扶上一出租车要求该出租车司机乙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
途中,甲因害怕承担责任,便借口找人帮忙,让出租车司机乙将车稍等片刻,自己仓皇逃离。
乙等待约半小时后,见老人生命垂危,顿觉事情蹊跷,认定甲是肇事者且已逃离,便将老人抛弃在路边,致使老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甲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违章驾驶,将老人撞成重伤,因其先行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
甲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又中断履行,致使老人得不到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乙因其先行行为,答应送老人去医院而负有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乙将老人抛弃的行为,同样违背了义务要求,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例分析
(二)
1.高某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的便道上。
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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