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外贸易中反倾销问题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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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对外贸易中反倾销问题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
倾销 反倾销 应诉对策
论文摘要: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严重受害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引用有关倾销与反倾销理论,阐述了反倾销的实质,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重点分析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的不应诉现象及影响,试图寻求应对反倾销的有效方法,并提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具体对策,以达到合法保护我国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发展的目的。
一、反倾销的实质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即是进口国调查当局为制止倾销行为给本国产业带来的损害采取的一种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三种合法手段(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之一。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当前,随着关税税率的不断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不断取消,反倾销由于其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地将外国产品“拒之门外”,又不易遭到报复,日益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本国产业部门利益的有效方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最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
二、反倾销问题的发展现状
反倾销是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它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
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
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因此,通过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他国又保护了自己。
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而应将其同现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认清其实质。
反倾销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
它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
三、我国反倾销调查情况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我国产品。
截至2004年9月,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94起,反补贴案件2起,保障措施案件58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产品,影响了我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
根据WTO秘书处公布的反倾销统计数字,2004年上半年就有16个WTO成员国针对23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了101起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达到23起,占WTO反倾销总量的22.7%,这一数据超过了以往最高水平,相比之下我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却非常低,还不到7%。
表明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反倾销损害的频率大大高于一般国家,目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是国际反倾销的主要靶子。
四、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
首先,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3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至约11.5%,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约10.6%,农产品由18.5%降至约17.4%;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将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与许可证,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非国营贸易配额量。
因此,在世界市场供求失衡、技术进步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口宏观调控仍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其次,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全球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的产业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
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我国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仍将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这必将诱发更多的国外反倾销调查。
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世贸成员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有关承诺,还在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法案,这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必将对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新的威胁。
第三,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调查机关依法保护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的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
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
WTO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多方面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对我国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五、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原因分析
有多种原因造成了我国企业在出口时存在倾销现象:
第一,改革开放使国内产业出口额大幅度增长。
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4万亿美元,居世界第3位。
相比之下,我国产品大多拥有劳动力价格低、生产原料廉价、经营成本低等比较优势,这使一些进口商大为恐慌,绞尽脑汁加以阻挡,提起反倾销调查便是其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一些企业的竞争观念落后。
现代贸易中,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
一些企业只看重价格竞争,而对产品的功能、质量、服务上的竞争却缺乏必要的认识。
这种以低价取胜为核心的竞争观念,不仅表现为国内市场各企业相互倾轧的不正当竞争,也突出表现在产品出口上,这是引发各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一个原因;
第三,出口秩序混乱。
我们有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没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多头对外,价格混乱。
由于我国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使得我国产品在某一国际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很容易引起反倾销投诉;第四,政策引导上的失误。
一些部门侧重于鼓励和奖励企业出口创汇而忽视其实际效果,政策缺乏一致性、连贯性。
从而导致了一些企业重眼前利益而轻长远发展,出口秩序受到影响,而管理却相对滞后。
六、我国企业不应诉现象的影响
一些渉诉企业不应诉,带来的负面影响有:
第一,“缺席判决”,彻底退出市场。
例如,1994年初,美国蒜农协会控告中国企业倾销大蒜,被控企业近百家,可最后没有一家企业应诉。
半年后,美国商务部做出缺席判决,向进口商征收376.67%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赶出了美国市场;
第二,不应诉引起连锁反应。
连锁反应表现在:
1、同一国家对不同产品的连锁反应。
例如,大蒜案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进行过程当中,美国自行车企业又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等,总共影响了中国3亿美元的出口;2、不同国家对我国同一产品的连锁反应。
1990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打火机提起反倾销诉讼后,美国、土耳其、波兰、墨西哥、新西兰、韩国和阿根廷等七国相继对我国出口的打火机提出起诉,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
现在我们看看美国对我国企业反倾销的一个案例:
1992年9月,美国厂商指控中国弹簧垫圈倾销。
在中国10家国有大企业默不作声的状况下,一家乡镇企业——杭州弹簧垫圈厂独家应诉,最后成功。
美国商务部把该厂的反倾销税率裁减一半,其余企业一律征收128%的高额税率,如今出口美国仅有杭州弹簧垫圈厂一家的产品。
实践证明,积极应诉与否,结果是很大不一样。
七、中国企业不应诉的原因及可采取的应诉方法
从客观上来看,中国企业应诉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对于我国众多企业来说,反倾销应诉成本较高。
反倾销应诉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费用。
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律的不同,反倾销调查的时间有长有短,然而一般都在半年以上。
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律师费,加上交通、通讯等,动辄数十万美元。
如此高昂的费用令不少企业望而却步另外,由于中国企业对国外的法律法规不甚熟悉,不愿出钱打官司,却想“搭便车”。
在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后,又惊慌失措,不懂得利用发起调查国的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反倾销案件直线上升当然有经济危机的原因。
就如那些气势汹汹捍卫公平贸易的美国企业,指责中国用倾销价格出口产品。
可是中国的产品价格几年来一直如此,如果认为是倾销价格,为什么直到现在才提起诉讼呢?
比如翻一翻美国一些钢铁企业的账本,我们不难发现,之前他们正沉醉在前所未有的利润增长所带来的兴奋中,有的甚至已经扩大投资。
事实上,这些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早已丧失竞争力,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拥有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具有无可比拟的比较优势。
这些夕阳产业之以能在美国生存乃至出现短期繁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布什总统时期的低利率政策,人为刺激了房产市场和长期的对外战争的缘故。
而一旦经济泡沫被挤破,这些企业首当其冲,转眼间就陷入了困境。
但他们不思考自身问题,反而借着公平贸易的旗帜,转嫁矛盾,归罪于中国。
随着美国经济危机的进一步加深,在未来的日子中,我们可以预料将会有更多的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迫不及待提起反倾销诉讼案件。
中美之间互利的自由贸易因为反倾销法案的滥用而受到威胁。
针对中美反倾销案件历史来看,中国企业能够赢得的案件屈指可数。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不熟悉美国反倾销法案的制定与实际操作。
国内许多学者总喜欢把反倾销案件归结为某种政治阴谋,看成是中美贸易战的一个部分,甚至是美国政府背后操纵的结果。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看法有些道理,但并非完全如此。
正如加图研究所贸易政策部副主任艾肯森所说,反倾销案件更多的是企业与企业间的问题,而不是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冲突,这可以从反倾销案件的审理机构看得出来。
在审理过程中,美国商务部似乎起很大作用,比如要核准调查,发放问卷,决定设定新的关税等,但是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是根据美国法案设立的专门针对关税问题的半司法机构。
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全部由总统提名,任期长达9年,而且有一个不成文规定,即6名委员,民主党和共和党各半。
所以,中国的企业要赢得反倾销官司的胜利,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我们不必去费力猜测背后重重的政治交易,单方面希望通过美国政府来影响案件。
我们应该重点放在认认真真准备上,堂堂正正地打赢官司。
以下几点方法可供中国内地企业和相关部门参考:
第一,我们要增强预见性。
虽然反倾销案件防不胜防,但也不是完全无迹可循的。
如果一个产业不属于高科技的朝阳产业,工会势力又比较强大,而且通过股市等各种渠道发现已经连续四个季度出现亏损,那么向美国输出同种产品的中国企业就应该警惕了,警惕这些企业可能会诉诸反倾销法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中国要尽可能完备地收集资料。
反倾销案件中的关键是测算倾销价格的额度。
这方面,精于算计的美国律师和经济学者往往有意识地拣选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数据,如果中国方面没有完备的数据加以驳斥,任美国企业颠倒黑白,就很容易把真实市场价格说成是倾销价格。
第三,中国需要多元化的、多层次的精通反倾销的律师和善于计算的经济学家队伍。
中国邀请的反倾销专家要么是国外的,要么主要集中在北京等地。
这些专家学者精通理论知识,但是往往对于中国企业的情况了解得不太全面。
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中国需要在各地储备这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
第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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