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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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浅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专业 法学专科
年级 2011年秋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0月
浅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内容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城管执法更好的跟上新形势、新要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本文将重点对城管执法的管理理念、队伍素质、执法程序、保障机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解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有利于城管执法建设。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加强对市民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城管执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为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推进法制城管建设。
【关键词】城管执法问题
城管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城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
城管执法贯穿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的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城市的运行都离不开城管的工作。
城管执法为现代城市的运转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但与此同时,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
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
关于城管执法方面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城管暴力执法、任意执法的事件屡有发生。
究竟城管执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值得深思。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各种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但在城管执法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
其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等。
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屡见不鲜。
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尤其是城管协管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执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和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
另外,某些城管执法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将城管局变成了处罚局。
由于城管执法任意性大,市民又不了解城管的法律权限在执法过程中就容易产生冲突,不利于城管执法、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管执法队伍法制建设不健全
城管队伍自建立以来,经历了不少的改革,出台了许多相关管理规定,可是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些对于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仍旧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矛盾的问题。
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它不仅面临着市民和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合作执法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
其颁布的条令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
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了滥用职权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只有从根源上完善了法律制度,才会对双方都形成一种制衡,既能限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能对执法者起到约束作用。
(二)城市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手段、执法经验同其他执法部门相比还不够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员正规执法的规范性。
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
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
这些情况,使得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怎样处理好与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成了城管执法中的障碍,缺乏有效沟通和正确引导往往会成为冲突的原因。
看到残疾老人在路边乞讨,城管是驱逐还是不管?
遇到有人故意寻衅滋事,城管是还手还是挨打?
怎样协调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的成为了城管制度的首要研究内容。
(三)城管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有待提高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城市管理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决定了其面临的执法环境比其他执法部门更加糟糕。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是所有矛盾中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
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权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
正如毛寿龙先生所言:
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会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队员端稳了“饭碗”,小商贩的生存就面临着困难。
市民普遍认为管理方是强势的一方,被管理方是弱势群体,大部分市民都是同情并支持弱者。
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有时迫不得已进行强制执法,以致于在老百姓心目中形成了“野蛮执法”的印象。
所以,多年来的管理执法工作经常遇到用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而管理方在反抗中采取制止的自卫手段,一般都会被市民恶指投诉为“打人”,而暴力抗法的前因却不提。
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
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
“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
”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这样的特殊环境就造成了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
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促使执法相对人抗法甚至暴力抗法,而执法相对人的抗法行为又促使执法主体变本加厉地不文明执法。
执法力量在不断强化,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成效却不够明显。
(四)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障
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
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武汉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
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
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
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五)市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
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
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职责清醒的认识,城管队伍要有“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本质执法理念,在完善城管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性分析,大胆尝试,切实增强服务型城市建设,保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思想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城市管理执行者的思想中,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城市管理的法制工作,针对现状进行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在执法过程中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损害执法相对人的权利,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弊病”,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最常见的要数乱设摊和占道经营,究其原因,是由于执法相对人在城市生存的需要。
但是,强制执法是否真的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呢?
在城管执法中应当灌输“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从而使得人得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
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
当然,设摊和占道经营的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存在社会需求,正规菜场的过高成本也促使马路设摊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能否换一个思路来处理问题,比如解决流动摊贩的设摊场所,降低其设摊收费的标准,然后规范管理,保障其生存的权利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
要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做好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自身的学习
(一)做好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宣传城管的工作职能、手段,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透明的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公众的监督。
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可以适当采取录像、拍摄等措施避免因执法相对人的胡编乱造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以前面列举的上海普陀区城管的不文明执法为例,执法者否认携带工具而市民称其以棍状物打人,这就需要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能尽信。
另外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的利益,执法过程更加公正化、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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