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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病害处理
对病害地段,挖除原有旧路,换填80厘米透水性良好的天然砂砾。
1.3.2原有路基挖台阶
利用原路的路基加宽时根据路基施工技术规范,挖成台阶,以增强新旧路基的整体性。
1.3.3新填路基填料
(1)路基填料必须进行CBR试验,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要求:
凡是借土填料路段,路床以下0-30cm,CBR≥6,填料最大粒径10cm;
30-80cm,CBR≥4,填料最大粒径10cm;
80-150cm,CBR≥3,填料最大粒径15cm;
150cm以下,CBR≥2,填料最大粒径15cm;
零填路基,CBR≥6,填料最大粒径10cm.
(2)分层填筑:
路堤填筑时必须分层,每层松铺厚度不得超过30cm。
1.4设计标准
按JTGD50-2006《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034-20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辽宁省“十一五”公路技术政策》及业主要求执行,设计标准轴载BZZ-100,以路面表面弯沉作为设计指标。
路面设计的基本参数按设计规范和试验数据取定;
路面设计交通参数按交通量调查资料取定;
路面结构设计参数根据设计规范和试验数据取定。
其中设计年限为12年,车道系数为0.7,面层类型系数为1.0,基层类型系数为1.0,新建路面土基抗压模量E0=30Mpa。
根据交通量预测资料,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计算一个车道计算远景年累计当量轴次为弯沉设计轴次,设计弯沉值40.9(1/100mm)。
根据拟定的路面结构验算,沥青路面表面验收弯沉参考值为40.9(1/100mm)。
路面结构:
新建路面结构:
3cm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F
4cm中粒式普通沥青混凝土AC-16C
17cm5%水泥稳定碎石(厂拌)
18cm5%水泥稳定碎石(厂拌)
20cm天然砂砾
补强路面结构:
4cm中粒式普通沥青混凝土AC-16C
17cm5%水泥稳定碎石(厂拌)
最小厚度15cm5%水泥稳定碎石(厂拌)
1.5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
2010年8月31日
1.6质量目标:
优良级品.
1.7建设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局
设计单位: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监理单位:
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
二、监理工作程序及细则
2.1 单项开工程序
2.1.1 凡是新开工的单项工程均需报开工报告。
2.1.2 承包人根据准备的情况认为符合规范和质量要求申请开工时,填写《工程单项开工申请批复单》和以下五个附件:
(1)《上岗人员情况表》负责人、技工是否到位;
(2)《机械设备情况表》主要设备及质量要求是否满足;
(3)《主要材料进场情况表》主要材料进场30%以上;
(4)各种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监理签证的试验报告;
(5)《施工放样报验单》有关重要桩位、点位、数据是否牢固、准确。
(6)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
自检组织的落实)
要求原件一式二份报驻地监理签字批准,方可开工。
2.2 计划、统计程序
2.2.1 计划
2.2.1.1 承包人根据合同及业主指令性计划安排制定月计划、日进度及相应的人力、材料、设备、需用的资金。
2.2.1.2 计划要详细说明分项工程计划的开工时间、开工顺序、桩号、左侧右侧、几个作业面,工程量等。
2.2.1.3 月计划每月20日上午将原件一式二份,复印件二份经驻地监理审核签字后,由承包人报驻地办主任审批。
2.2.2 统计报表
2.2.2.1 开工前报表
①合同工程量一览表;
②分项(子分项)分部划分表;
③材料试验的项目、频率计划表。
2.2.2.2 月报表
①月份已完工程进度表
②月份工程质量统计表
③月份试验检测结果统计表
④月份工程计划表
⑤月份变更设计统计表
2.2.2.3 计量报表
①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②已完工程进度表
③工程计量单
④中间计量表
⑤中间交工证书
2.2.3报表说明
①月报为本月20日-上月20日完成统计情况每月一次。
②报表时间为每月22日上午报驻地办主任。
③各种统计报表经监理审核签字后,驻地办主任审查。
④各种报表原件一式二份,复印件三份共五份。
⑤月报要求对工程质量、试验情况、工程进度、费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拆迁占地情况及存在问题要详细说明,对未完成月计划要分析原因,找出差距,下月要采取措施补上。
2.3 工程转序程序
2.3.1 工程转序
2.3.1.1 承包人自检(按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
2.3.1.2 自检合格后填报《检验申请批复单》及该段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二份报驻地监理审查批准。
2.3.1.3 转序时至少要提前二小时通知驻地监理,并组织好人员,准备好设备、仪器等工具,如需测弯沉车、过称时先通知监理。
2.3.1.4 经驻地监理转序签证后,可以进行下一步施工,否则重来,未经转序的工程,不准下道工序的施工,也不予计量。
2.3.1.5 资料不全者,不予转序。
2.3.2 交工转序
当工程完工后可以单独计量的转序
2.3.2.1 承包人自检(按质评标准及有关规定)合格后。
2.3.2.2 填报《检验申请批复单》及监理认可的签字的有关质量证明材料和有关表格报驻地监理审查(原件二份)。
2.3.2.3 填报下列表格(原件二份)
①检验申请批复单及工序转序批复。
②质量评定表
③中间计量表
2.3.2.4 转序时至少要提前二小时通知驻地监理和(第一次开工项目)报总监办,并将交工的工程量、段落说清楚,并组织好人员,准备好设备、仪器等工具。
2.3.2.5 经驻地监理签字后,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转序或转序不合格的,不准下道工序施工也不予计量。
2.3.2.6 资料不全不予转序和交工。
2.3.3 转序项目:
⑴路基压实度;
⑵ 天然砂砾垫层;
⑶水泥稳定砂砾基层;
⑷路缘石安装;
⑸透、粘层油施工;
⑹沥青混凝土面层;
⑺各项砌筑工程;
⑻边沟;
⑼附属工程。
⑽梁板钢筋绑扎及模板处理(抽检或全检)
2.3.4 转序检查项目:
⑴ 路基挖台阶尺寸;
⑵ 路基分层压实度、边坡;
⑶ 垫层的弯沉、标高;
(4)基层的弯沉、标高、厚度、强度;
(5)面层的厚度标高、平整度、密实度。
2.4 计量与支付程序
2.4.1 计量
2.4.1.1. 每月22日上午10点前,承包人计量将有关资料原件一式二份,复印件二份报驻地办主任审查无误后签字。
2.4.1.2 驻地办审查时要求承包人专管计量与支付的人员在场,以便答疑。
2.4.1.3 计量时以合同清单及中间计量表为依据,要以合同为准。
2.4.1.4 审查时发现数字不准、表格不全、经理部及项目经理未盖章签字或有勾抹现象退回承包人。
2.4.1.5 计量时由于试验单未到天数,暂预计,待到天数后将由驻地监理签字的报告单报驻地办主任予以确认。
否则下月将此计量剔除。
2.4.2 支付
2.4.2.1 预付款支付
当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部部长、合同部部长已确定,主要设备检修完毕,各种标准试验经监理认定签字批准后,且工程手续齐全、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图表上墙齐全、责任明确。
承包人填报《动员预付款申请单》原件一式三份报驻地监理审查,驻地办主任核查,报业主批准后,按规定支付预付款
2.4.2.2 中期支付
审查计量合格无误后由驻地办主任签发中期支付,上报项目办审批一式三份。
2.4.2.3 当中期支付达到合同价2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每月从支付款中扣25%的预付款,直至扣完为止。
2.4.2.4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存在质量隐患和问题的,不予计量。
2.4.3计量表格
①工程量计算表
②中间计量表
③中间交工证书
④月份已完工程进度表
⑤月份工程价款结算单
2.5 变更设计程序
2.5.1 无论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工程变更时,均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特殊情况可画草图,有业主签字方可施工,但正式手续七日内完成,否则该变更工程不予计量。
2.5.2 变更程序
2.5.2.1 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原件一式四份复印件二份报驻地监理和设计代表现场初审核实。
2.5.2.2 初审合格后,由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令》原件一式四份,复印件一式二份,连同《变更设计申请单》一并报驻地办审查,由驻地办主任上报项目办审批,未经驻地办主任审查的变更一律不计量。
2.5.2.3 变更内容
a、变更的理由
b、变更的详细桩号、位置、结构
c、变更前后对照图和表
d、变更工程量计算过程和算式
e、变更后工程量增或减表
f、增加造价或减少造价
2.6 试验工作程序
2.6.1 开工前由承包人按规范要求应做试验项目频率表,制定试验计划原件一式二份报驻地办审批。
2.6.2 原材料试验,取样时应提前通知驻地监理认定并审查配合比计算后办理委托单,方可试验。
2.6.3 各种试验应到监理指定有关资质的试验检测部门进行(本项目为监理公司试验室和质检站试验室)。
2.6.4 试验室所开出的试验报告一式三份报驻地监理签字并存留一份,才可做施工和计量的依据,驻地办随时抽查审批结果。
2.6.5 做好试验段,上报试验段开工报告和技术总结,驻地办对技术总结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
在开工之前对路面基层、面层、路缘石等首先要进行工艺试验,主要确定水稳基层压实系数,水泥剂量、作业段长度、面层摊铺的压实系数、路缘石强度等。
2.6.6 抽检试验由承包人按驻地办批准的试验项目和频率并提前通知驻地监理进行自检,合格后由驻地监理审批签字。
2.6.7 驻地监理审批自检前要进行20%的抽检。
2.7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7.1 工地现场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承包人立即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同时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到驻地办。
2.7.2 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并报业主和质检站。
2.7.3 若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和驻地监理应立即报驻地办和业主。
2.7.4 在未经处理前承包人要暂时局部停工,待处理完方可恢复施工。
2.7.5 未经监理允许和批准,对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不能做出任何处理。
2.8 交工验收程序
2.8.1 当工程已按合同内容全面完成,填写《交工自检报告》及竣工资料原件一份报驻地办审查。
2.8.2 驻地办审查认可后,进行监理交工验收,并形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将资料返回承包人再复印5份。
2.8.3 监理交工验收完,由承包人申请质评。
2.8.4 质评完成后,承包人申请业主验收。
2.8.5竣工资料具体内容详见竣工资料编制办法(另发)。
2.9几点要求
2.9.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要建立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体系,质检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经验,熟悉规范和图纸,对每天完成的工程必须自检,拿出数据,交驻地监理审查,自检体系应有:
负责人一名、质量检查员一名、施工有关技术人员,设备给予配合。
2.9.2报表人员要设专人
报表人员要熟悉规范、图纸、监理计划及细则,有一定的责任心,工作扎实、主动勤快。
2.9.3路基、路面开工前必做的试验要提前做,特别是砂浆、砼要求7天强度必须拿出来,各种材料的试配按表填写,经驻地监理审验满足后方可进行。
2.9.4对外露的砼工程模板要求必须使用钢模。
2.9.5路基施工碾压设备,要满足压实度的要求。
2.9.6路基分层厚度(虚方厚度),砂砾为20㎝、砂地料30㎝、30t以下的压路机。
2.9.7路基加宽要先清草皮、树根,然后挖台阶,转序后方可施工。
2.9.8路基宽度要一次到宽,每填一层或挖一层,边坡达到标准方可计量。
2.9.9对软基处理回填前必须经监理认可后,方可回填,否则不予计量。
2.9.10原始记录当天施工必须当晚记完,第二天检查未完视为工作质量差,优质优价扣分。
2.9.11路面施工、碾压设备要满足施工的需要,双驱双振、10t~12t钢轮压路机都要配备。
开工前上报进场设备表。
2.9.12路面现场必备温度计。
2.9.13水泥稳定砂砾,对砂砾要求必须是水捞砂砾,含泥量、级配满足规范和厂拌的要求。
2.9.14场拌水泥稳定砂砾水泥剂量应严格控制,每天完成长度要按施工组织设计所制定的方案执行。
2.9.15变更设计项目要在7天内完成全部手续。
2.9.16对各种往来要求申请以书面为准,来不及的2天内必须补齐,否则视为无效。
2.9.17对工作指令,不签字的或找不到人的,该工程当月不予计量。
2.9.18凡是有作业面施工的现场必须设有项目经理认可的负责人,否则该工程不予计量。
2.9.19当施工人员找不到监理时,可找驻地办其他人,否则视为未找监理。
2.9.20驻地办召开的会议,要求哪些人员参加,必须到位,否则视为工作质量差,优质优价扣分,必要时不计量。
2.9.21对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场,或者影响文明施工的要按计量指定时间清除,否则视为工作质量差。
2.9.22当累计影响工程质量的工作指令达到3次以上,或工作质量工作指令达到5次以上,视为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差扣分优质优价和处以当月不计量的处罚。
三、路基工程监理
3.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路基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1 审核测量人员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人员数量、业务能力)。
3.1.2 审查测量仪器是否满足该工程的要求(数量、精度)。
3.1.3 施工现场的检查和测量放样的核查。
3.1.3.1 施工恢复定线测量及施工放样的校核程序
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签订后规定的时间内同设计部门和承包人一起交接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2)承包人应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复核并确定施工中需要的任何中线点、标高、位置、尺寸等,数据应准确无误,然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定线数据进行准确的放样;
4)承包人经过准确放样后,应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工程放样数据及图表,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审批;
5)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后,承包人方可按批准的段落进行清理与掘除。
未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地面作任何改变;
3.1.3.2 校核检查项目
1)固定桩是否齐全和满足施工控制要求;
2)抽查中线偏差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精度要求;
3)水准点的设置是否合理,增设的临时水准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内业图表是否符合要求。
3.1.3.3 校核检查的具体内容
1)水准点测量的校核要求
①凡原设计水准基点应按精度要求全部测量一遍,若不符合精度要求,应在书面报告说明;
②水准点必须设置在永久性建筑物上,且建筑物应不易损坏、不下沉、不受自然侵蚀;
③两个施工单位水准点的衔接标高必须一致,且符合精度要求;
④精度要求:
必须采用红外线测距仪进行坐标放样、固定桩位并满足规范精度的要求;
⑤内业整理要列出水准点复测一览表,核实并标明水准点位置、里程、建筑物特征、高程。
2)中线恢复测量的校核要求
①中桩的恢复严格按设计文件提供的参数进行,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在书面报告说明;
②直线部分中线桩20m一个,每1km设一个永久性固定桩,为防止施工中桩丢失和损坏、难于恢复的情况,应依据中桩在一定距离内设牢固可靠的辅助桩;
③曲线部分中桩除20m设一整里程固定桩外,曲线的起点、终点、圆缓点、圆缓曲线的中点、转点等同时设固定桩,且和其他桩一样在一定范围内设牢固可靠的辅助桩,切线上也须设1-3个固定桩,以使各道工序的测量人员都能便于恢复和校核曲线的中线;
④中线桩、辅助桩、百米桩等固定桩定好后要标明里程、做出必要的明显标志,使其容易查找;
⑤内业图表应包括:
中桩(辅助桩)一览表、长短链一览表、曲线元素一览表、偏角法(截距法)曲线计算表以及测量中问题说明的书面报告;
⑥精度要求:
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或合同规定技术标准执行。
3)纵断高程测量的校核要求
①观测距离不得超过仪器的有效视距;
②观测数据必须闭合;
③测点必须与中桩吻合,即每20m一点;
④记录清楚完整,不得涂改;
⑤内业整理应绘制复测后的纵断面图,并计算填挖高;
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4)横断面测量的校核要求
①每20m(中桩)测一横断面;
②地形变化特殊地段应加测若干断面;
③地貌特征要作好记录和说明;
④土石方列表计算,20m一段,填挖分清;
⑤内业整理,应提供横断面图、土石方数量表、说明书等;
按交通部部颁质评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3.1.4 料场材料的验收和审批
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对路基防护等工程所需的水泥、砂石等材料未运入工地前,应详细了解承包人的材料供应情况,避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在材料进入工地之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监督。
3.1.4.1 首先应要求承包人提供当地的可外购的材料产地和厂家以及出厂合格证书,备监理工程师审查;
3.1.4.2 监理工程师可在施工初期安排驻地监理对这些厂家的生产工艺、设备等进行调查了解;
3.1.4.3 未经复验的钢筋、水泥、沥青不得进场。
复验取样,由监理旁站。
3.1.4.4 对一些商品构件,如圆管、砼构件等,应要求承包人提供按设计图纸的试验报告,以备监理工程师审批;
3.1.4.5 材料进场后应做进一步的抽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3.1.4.6 对工程段内准备用作填方材料的挖方段或借方土料场,必须在监理监督下取样,做好最大干容量和最佳含水量的试验。
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结果报告。
测试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时,则该土料不得用于填方施工。
3.1.5 施工机械的检查和审批
对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土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记录,并按如下要求进行系统地检查和记录;
3.1.5.1 应对进场机械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度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记录;
3.1.5.2 当发现承包人进场的机械和原计划报告不符,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要求承包人补充;
3.1.5.3 对承包人直接用于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工程机械的生产能力、效率、性能及周转情况应特别细致地进行检验;
3.1.5.4 承包人应详细填写施工机械进场检验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1.6 施工方案的审批
承包人在提交《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报告时应附一份施工和进度计划及说明,承包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四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为完成工程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
审批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6.1 调查承包人实现总进度计划的能力和不利因素。
①对工程总进度计划所反映的各阶段需要完成的工程数量、现金流动估算、分期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综合性评价;
②了解承包人进场机具及技术准备情况,以及这些机具实际工作能力和使用效率、配套状况;
③分析承包人制定的计划是否考虑了如下因素:
工程总进度计划与指定分包人或其他分包人计划进度是否吻合;
计划的重点部分(特别是岭道)安排是否合理;
计划的施工便道是否可行;
易受气候影响的工程是否选择了合理的时间;
承包人自身计划管理的实际能力;
材料的准备是否合适;
选择的料源是否可靠等;
④审查影响进度计划实现的关键线路和施工安排顺序,并对关键线路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对关键线路施工的工序安排进行研究;
⑤审查承包人的计划是否为清理与掘除工作留有足够的时间,其计划与业主提供现场的时间是否协调。
3.1.6.2 落实业主对工程进度计划实现的不利因素
①落实业主提供现场的时间和段落,分析能否和承包人进度计划中反映的施工段落相配合;
②监理工程师应了解业主在施工现场所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分析其是否有可能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产生障碍。
3.1.6.3 同意或要求承包人修订计划
①当监理工程师落实了上述对进度计划有关的条件和因素,经过评价后,如确认承包人为完成工程而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合理而且切实可行的,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同意其进度计划;
②如果监理工程师经过充分的分析和了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与他自己实际技术、装备能力不相适应,尤其是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和动员阶段的计划不可靠或者并非有效时,可以要求承包人修订计划。
此时承包人应对工程进度计划作必要的修改并重新拟定一份工程进度计划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3.1.7 施工质量自检系统的检查
工程开工前应尽早地督促承包人建立自检系统,要求施工的每道 工序必须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试验报表。
3.1.7.1 审查承包人的自检人员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监理人员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承包人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检;
3.1.7.2 审查承包人试验设备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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