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期末导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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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期末导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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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期末导入案例
导入案例
【案例1-1】刘先生是一位大学老师,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同时,年终还有一笔科研奖励收入24000元,学校财务处允许老师可以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作为年终奖发放,也可以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分摊到下一年度作为每个月工资收入发放,请问刘先生该如何筹划有利?
案例解析:
如果刘先生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作为年终奖扣缴个人所得税,则刘先生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12=540(元)
由于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因此,刘先生科研奖励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400-105=2295(元)
刘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295=2835(元)
如果刘生先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24000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则每月增加工资收入2000元,加上正常工资收入5000元,合计每月工资为7000元,那么需扣缴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12=2940(元)
因此,刘先生选择将科研奖励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发放全年可以节税105元。
案例思考:
这个案例之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最根本的原因是两个方面:
其一税法中存在对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征税计算方式上的差异;其二工资性收入和年终奖收入转化的可变通性。
作为高校教师,严格意义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年终奖,但是作为科研奖励它又具备年终奖的特点,因为科研成果肯定是一年中努力工作的结果,所以,科研奖励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变
通性,既可以平均到下一年度每月的工资收入中发放,也可以年底一次性作为年终奖发放。
实际上,所有的税收筹划案例都具有这两个特点,即税法的差异性和纳税人的可变通性。
【案例2-1】电梯的维修保养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案例解析: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了解清楚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法律一般规定。
按照下面筹划依据中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可以看出,维修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保养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而保养则不属于加工、修理、修配范围,因此应当缴纳营业税。
当然,电梯的维修保养业务除了上述一般规定以外,还有专门的特殊规定,参见案例2-2。
【案例2-3】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根据下面筹划依据中【增.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笔记本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需要视同销售,按照电脑对外正常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增值税负担,可以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为每位员工配备笔记本电脑。
【案例2-5】某建材零售商销售油漆时一并提供了油漆墙壁劳务,应如何缴税?
案例解析:
这属于下面筹划依据中提到的混合销售行为,而混合销售行为是依据其主营业务的流转税归属来征税。
由于建材零售商店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其提供的油漆墙壁劳务所收取的劳务收入应当和油漆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案例2-8】某书店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销售一般图书外,还从事免税项目古旧图书的销售。
2010年,该书店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万元(均属于购入一般图书进项税额)。
经内部核算,其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万元。
因财务管理原因,该书店未能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按照书店现实的情况,当年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为7万元(100×13%-6)。
案例分析:
经分析,我们看到该书店经营的古旧图书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但由于企业未对该项目实行单独核算,根据下面筹划依据规定,不能免税,因此,该企业应当将免税项目和不免税项目单独核算。
同样,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分开核算情况下,该书店应纳增值税=70×13%-6=3.1(万元),可以节税3.9万元。
【案例2-10】某运输企业兼营汽车配件销售,并且,配件销售量仅占采购量的20%,80%自用,销售部分需要交增值税,自用部分是否视同销售,也交增值税?
如果需要视同销售,那么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筹划安排:
如果一家专门从运输的公司其购入的配件只用于运输车辆的自身维修,并不对外销售,那么其购入的配件不存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针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而言,对于这种运输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不适用;但是如果运输公司购入的配件除了自身使用外,也有部分对外销售,那么,其自用的部分配件也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因为这时运输公司同时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避免视同筹划的方法就是将配件销售部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个分公司,相当于运输公司下设的配件销售部,配件销售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增值税;而运输公司自身维修过程中购买的配件由运输公司采购,不通过配件销售部购买,这样可以避免自用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
【案例2-12】我公司企业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服务性行业,偶尔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销售金额为100万元,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分析:
根据【增.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如果企业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服务性行业,偶尔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然,如果贵公司认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对自己有利,也可以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2-14】因市场需求萎缩,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
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分析: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如果存货本身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是,根据下面的筹划依据[增〃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因此,只是真实的市场价格下跌,那么,可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既不需要进项转出,也不会核定销售额。
【案例2-15】生产门窗的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门窗时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请问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根据下面筹划依据中关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任何随同价格一并收取的价外费用都需要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
这属于价外费用的特殊规定。
【案例2-17】我公司销售货物时,与购买方约定,根据其每月支付的货款金额按月给予一定的折扣,由于总的折扣额只有等到月底才能知道,因此,我们就将折扣销售的金额在下个月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体现,开票时,我们按照货物原价开票,但是在备注栏里注明,折扣金额,请问这一折扣销售的金额可否从销售额中扣减?
如何筹划可以扣减?
案例分析:
根据下面的筹划依据的一般规定,折扣金额需要在同一张票上注明,同时,根据•关于折扣额递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解释: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因为该案例中纳税人仅在备注栏里注明,所以,不能扣减销售额。
纳税人如果想要扣减,既可以按照前面文件的规定,在金额栏和备注栏同时注明,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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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2-20】公司准备在本地开办一家矿泉水厂,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
根据下面筹划依据中关于税率的一般规定,自来水适用税率为13%。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因此,从此定义可以看出,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因此,不能适用自来水13%的低率,税率应为17%。
【案例2-22】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所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请问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案例分析:
根据下面筹划依据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案例2-26】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该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案例解析:
根据下面筹划依据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22
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案例2-28】某出口型生产企业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现在该公司在和外商签订合同时,既可以选择采取来料加工方式,也可以选择进料加工,但不知哪种方式下更划算?
案例分析:
如果该公司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则按照下面筹划依据规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因此,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20-(1800-1000)×4%=-12(万元),出口退税额等于-12万元,即相当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12万元。
如果该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按照筹划依据规定,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即不征不退),因此,可以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案例2-32】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全部用于出口,2010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若该企业的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17%时,请问公司是选择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有利,还是选择通过关联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有利?
案例分析:
第一、若企业选择自营出口。
则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的计算公式,可获得退税额计算如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7%=17(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0)=-10(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0万元。
第二、若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
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10=14.53-10=4.53(万元)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100÷(1+17%)×17%=14.53(万元)两企业增值税税负相抵,合计可获得退税额(14.53-4.53)1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案例2-34】我单位是专门生产开关配电柜,是电力系统的“三产“企业,我们都是通过电力系统各分局招标形式替第三方客户生产配电柜,往往是配电柜已经生产完毕运给客户,要由各供电分局前往客户处安装后,经客户方验收合格后,由各供电分局和客户结算后,我单位再和供电局结算销售款,销售发票在和供电局结算销售款时开具.这样就出现了产成品发出和开具发票要相隔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也同时造成了产成品实物和账面数有时点差,请问:
已发出还未开具发票的配电柜,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呢?
我们财务方面应该如何操作规风险?
案例解析:
根据下面筹划依据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按照纳税人的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没有明确销售结算方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按照货物发出的时点缴纳增值税。
所以,在案例2-32中,由于没有约定结算方式,这家生产开关配电柜的企业应当在货物发出时缴纳增值税。
为了避免提前纳税,可以按照下面筹划依据的规定,选择和客户之间签订“赊销“结算方式,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为”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付款“,这样,就可以在和供电局结算销售款时,开票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3-1】甲公司属啤酒生产销售企业,因生产能力不足,故从其它啤酒生产企业购入成品啤酒,入库后直接销售给客户。
请问,该消费税是否可全额抵扣?
依据是什么?
案例解析:
根据消费税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因此,从其它啤酒生产企业购入成品啤酒,入库后直接销售给客户,不交消费税,也不存在抵扣的问题。
【案例3-3】甲公司是生产洗发产品的公司,甲公司如果将所有包装物放在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只购买配好的原料,再进行分装,请问销售公司交纳消费税吗?
生产公司交纳消费税吗?
为什么?
案例解析:
销售公司不交纳消费税。
生产公司要交纳消费税。
因为消费税是对生产环节征收的(金银首饰例外)。
【案例3-5】甲公司委托乙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案例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
据此,甲公司委托的乙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甲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
【案例3-7】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了从量部分的消费税,那么从国内购买卷烟组成计税价格部分也包括从量部分吗?
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吗?
案例解析:
国内购买卷烟和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都包括从量定额部分。
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
【案例3-9】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案例解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案例3-11】A公司生产的“御膳春保健酒”以黄酒工艺发酵而成,各种药材是在发酵过程中加进去的,请问是按其它酒征收消费税还是按黄酒税率征消费税。
案例解析:
按其它酒征收消费税。
【案例3-13】如何确定各种酒类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案例解析: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装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酒、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案例3-15】某烟厂既生产税率为56%的甲类卷烟,又同时生产税率为36%的乙类卷烟,还同时生产上述两种烟的套装礼品烟。
如果该烟厂没有分别核算两种烟的销售额,那么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应按多少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所以该烟厂应按56%的税率计征消费税。
【案例3-17】一家白酒生产企业,只勾调灌装,不酿造。
请问可不可以把白酒生产灌装环节用的箱、盒、瓶、盖等计入销售费用中的包装费,以降低纳税基数,来减少纳税,税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吗?
案例解析:
可以。
根据《细则》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另收费的,需并入销售额交消费税,如果没有单独计价(已包含在销售价格之内),可以不再另行计算消费税。
【案例3-19】消费税应税物品折让销售后,怎样计算消费税(如售价为2000元,折让500元,销售净额为1500元,售价、折让是开在同一张发票)。
税法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解析:
2000元含不含增值税?
若不含增值税,按销售净额1500元计算消费税。
若含增值税,按销售净额1500元扣除增值税后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发[1993]154号),该文件虽是关于增值税方面的规定,但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案例3-21】税法规定:
粮食类白酒按每斤征收五角从量税,请问,征收从量税的依据是按勾兑后的成品酒重量计算,还是按折算为65度的曲酒计算?
案例解析:
按勾兑后的成品酒重量计算。
【案例3-23】我国目前对哪些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
案例解析: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的方法。
【案例3-24】某轮胎生产企业下设一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该轮胎生产企业既直接销售轮胎给消费者,单价为1000元/件,又销售给其下的销售公司,单价为900元/件(均为不含增值税价),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应按哪个销售价格进行核算?
案例解析: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按1000元/件计算销售额进行核算,销售给其下的销售公司的,按900元/件计算销售额进行核算,最终把两部分销售额相加乘以轮胎的消费税税率即为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3-26】某酒精厂为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债转股协议,将拖欠某工商银行的贷款转化为金融公司对酒精厂的股份。
按协议规定,双方在进行债转股后另外组建一家新的公司,并由酒精厂将价值200万元的酒精作为投资提供给新成立的公司,请问,债转股企业以物投资需要征消费税吗?
案例解析:
按照消费税法规定,以产品作为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按当月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而消费税按当月最高销售价格计算。
【案例3-28】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其他酒,如汽酒、药酒等,该酒厂还生产白酒与其他酒小瓶装礼品套酒。
对于这种情况,该酒厂应如何计算纳税?
案例解析:
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事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
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
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形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在此例中,该厂应分别核算白酒与其他酒的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如不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其他酒也按白酒的税率计算纳税。
如果该酒厂还生产白酒与其他酒小瓶装礼品套酒,就是税法所指的成套消费品,应按全部销售额20
就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了。
【案例3-30】什么情况下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案例3-32】A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有酒精,但生产的酒精并不用于直接销售而是用于生产应税增值税项目产品(该产品不是应税消费品范围),请问:
生产领用酒精时是否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案例解析:
该公司生产的酒精并不用于直接销售而是用于生产应税增值税项目产品,所以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案例3-34】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案例解析:
汽车制造厂生产出的小汽车没有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即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所以应该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案例3-37】某企业将购来的小客车底盘和零部件提供给某汽车改装厂,加工组装成小客车供自己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如何缴纳?
案例解析:
加工、组装成的小客车就需要缴纳消费税。
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
这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案例3-39】一家白酒生产企业,现在有些经销商自己购进包装物,生产该公司的品牌白酒,该公司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其消费税如何交纳,对方是个体,该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吗?
案例解析:
如果经销商自己购买原材料,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对贵公司来讲不属于委托加工,无扣缴消费税的义务。
【案例3-41】某鞭炮企业2009年3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46万元,收到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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