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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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
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
一菅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
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赞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
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
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
理费。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
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
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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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
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
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
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项目经费应
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
有关规定。
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
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
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
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
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
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
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
—5—
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
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
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l0%。
(九)印刷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
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
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
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
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
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
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
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
付。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
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
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
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
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
—6—
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
理机构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
握在300一1000元。
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
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
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
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
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
算;
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
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
社会社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柬后一个月内,向项
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相目预
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
社科规划办。
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一十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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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
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
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全目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
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项目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
如确
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协作单位不能
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
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
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
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车
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
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后期资助项目立项
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
关出版社资助出版。
末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
不能调整。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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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
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
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
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菅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
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
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
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都
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
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
账。
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
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
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
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
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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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
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
停拨款,特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对无故不完成研
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对因故
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
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
余部分;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
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
科规划办。
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
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
的菅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
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
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
一10—
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
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
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
绩效考评:
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
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
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己拨经费等
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
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目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
时度止。
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
—11—
主题词:
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事务管
理局、中宣部办公厅、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
司,社科院科研局。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0份2007年4月19日印发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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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