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3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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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顺分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在学、李合德、杨宝祥、马经纲、项云林、冯继武、邹盛贵、章良海、张长顺、郑琦。
本标准1997年12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范围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检修和改造的技术要求、工艺方法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改造。
国外进口的以及按GB3836标准颁布之前的标准制造的电气设备,其检修和改造可参照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55-87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1444-87防爆灯具专用螺口式灯座
GB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3-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3836.4-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3836.5-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正压型电气设备“p”
GB3836.6-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充油型电气设备“o”
GB3836.8-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GB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529:
1989)
采用说明:
1]IEC79-19仅适用于除煤矿和炸药之外的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3定义
3.1可使用状态serviceablecondition
考虑合格证的要求后,允许更换或修复所用零件而不会损害使用这类零件的电气设备的电气性能和防爆性能的一种状态。
3.2修理repair
使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使用状态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活动。
3.3大修overhaul
把已经使用或贮存一段时间,但不一定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使用状态的活动。
注:
修理和大修,工程上统称检修。
3.4维护maintenance
维持安装的电气设备处于完全可使用状态的例行活动。
3.5零件componentpart
一种不可分的元件。
这些元件装配起来可以构成电气设备。
3.6修复reclamation
是修理的一种,对已经损坏的待修零部件去除或增加材料,根据有关标准使零部件恢复到完全可使用状态。
3.7改造modification
对电气设备结构、材料、形状或功能的变动。
3.8制造厂manufacturer
电气设备的制造单位(也可能是供货单位、进口单位或代理者)。
通常在设备的合格证中(适当的位置)登记有它的名称。
3.9用户user
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10修理单位repairer
承担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的制造厂、用户或第三方(修理部门)。
3.11检验test
设备修理后,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评定其性能并颁发修理合格证的检查和试验工作。
3.12修理标志markforrepairoroverhaul
显示电气设备修理后特征的标牌和符号。
3.13修理合格证1]certificateforrepairoroverhaul
证明修理后的电气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证件。
3.14隔爆型“d”flameproofenclosure“d”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形式,其外壳能够承受住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的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或多种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该防爆型式用字母“d”表示。
1]IEC79-19中无此条定义。
3.15本质安全电路“i”intrinsicallysafecircuit“i”
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注
1.所有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是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装有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且结构使非本质安全电路不能对本质安全电路产生不利影响的电气设备称之为关联设备。
3.16正压型“p”typeprotection“p”
保持内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压力,阻止外部周围气体进入电气设备外壳的一种防爆型式。
保持正压的保护气体可以是或不是连续气流。
3.17增安型“e”increasedsafety“e”
该防爆型式是对在正常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可能性。
1这种防爆型式用“e”表示。
2该定义不包括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火花或电弧的设备。
3.18无火花型“n”typeofprotection“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
4通用要求
各型防爆电气设备及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改造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须符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的补充要求的规定。
对于充油型“o”和充砂型“q”没有规定补充要求。
4.1概述
4.1.1修理单位应该了解与检修工作有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方面的要求。
4.1.2制造厂
制造厂应采用必要的措施,提供设备使用方面必需的信息,例如:
a)与用途有关的结构特点和进行过的试验;
b)保证设备使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必要条件。
4.1.3用户
用户应了解修理单位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与修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加工设备和人员素质方面的条件。
如果用户自己承担设备修理工作,则应了解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4.1.4修理单位
修理单位必须具备进行修理的装备以及必要的检查和试验装置。
修理单位应该了解对卫生和安全有关的法规,特别是当其从事电气设备的再安装工作时。
4.2制造厂细则
4.2.1概述
在合格证之外,推荐提供适用检修工作的其他文件,例如适当的图样,规范等。
4.2.2检修资料
检修工作应具备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技术规范;
b)使用性能和使用条件;
c)拆卸和组装说明;
d)限定条件:
e)标志;
f)推荐的检修方法。
4.2.3备件
检修资料应包括备件目录,在目录中应标出对设备符合有关标准或合格证有重大影响的备件。
4.3用户细则
4.3.1合格证和文件
建议把提供合格证和其他文件作为原购货合同的一部分。
4.3.2记录
用户应该保存以往的检修或改造的记录,并且允许修理单位参阅。
4.3.3已修理设备重新安装
已修理设备在重新试运行前,应该检查电缆或导管引入系统,以保证它们完好并且符合设备的防爆类型的要求。
4.4修理单位细则
4.4.1合格证的标准
修理人员应该注意了解与设备检修有关的防爆标准和合格证的要求。
4.4.2培训
应对从事检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爆电气设备的一般原理和防爆标志识别;
b)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特征及性能;
c)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d)了解防爆电气设备上允许更换的零部件;
e)修理技术;
f)检验技术。
这种培训工作应经常进行,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
4.4.3检验
4.4.3.1检验工作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进行,但改造的电气设备样机须送防爆检验单位检验。
4.4.3.2检验经修理后的设备是否符合图纸和/或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3修理后的设备除应进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及绝缘电阻的测量外,还应进行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规定的试验。
其绝缘试验的耐电压试验值可为标准耐压值的80%,但更换的绝缘件(含电机绕组)应为100%。
4.4.4文件
设备修理前,修理人员可从制造厂或用户查询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包括以前进行的修理或改造的信息以及应该依据的有关防爆标准。
修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
a)故障检查情况;
b)检修工作的情况说明;
c)更换、修复部件的目录;
d)改造说明、电气原理图;
e)所有检查和试验结果;
f)修理合格证。
4.4.5备件
4.4.5.1推荐从制造厂获得新的零件,修理者应保证使用的备件与被修理的防爆电气设备相适应。
4.4.5.2设备的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密封件只能用备件清单上规定的特殊零件更换。
4.4.6设备修理后的标志
设备上应设置鉴别修理工大修以及修理单位的标志。
设备修理后的标志见附录A。
应该保存修理工作的详细记录。
标志可以加在单设的标志牌上。
在下列某些情况下,有必要修改或去掉原标志牌,或者增加补充标志牌:
a)如果修理、大修或改造后,被改动的设备已不再符合标准和合格证的规定,应将合格证的标志牌去掉,但已取得补充合格证的情况除外。
b)如果电气设备在修理或大修中被改动,它仍然符合标准但未必符合合格证文件的规定,则保留原合格证标志牌,并且将修理标志R写在一个倒置三角形内。
4.4.7修理合格证1]
修理合格的电气设备,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发给修理合格证。
修理合格证至少应包括被修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标志、修理厂名及其认可证编号、修理合格证编号、日期等。
4.4.8质量保证
修理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4.5修复
4.5.1例外情况
不影响防爆性能的修复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应该按有关的规定进行修复。
4.5.2修复限制
下列零件不允许修复,应更换新件:
a)由玻璃、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稳定的材料制成的零件;
b)紧固件;
c)制造厂说明不能进行修复的零件,例如浇封组件。
1]IEC79-19中无此规定。
4.5.3修复要求
修复工作应该由经过培训并熟悉该工艺的人员进行。
如果采用某些专利工艺方法时,应按专利说明书进行。
全部修复情况应该记录,并保留记录,记录应包括:
a)零部件的标记;
b)修复方法;
c)与合格证文件中的尺寸或零件的原始尺寸不同的尺寸的详细情况;
d)日期;
e)进行修复的单位名称。
某种修复方法能导致与防爆性能有关的尺寸与合格证文件中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如果变化了的尺寸仍然符合有关防爆标准的规定,则这种方法也是允许的。
当采用的修复方法对防爆安全的影响有疑问时,应该询问制造厂或防爆检验单位。
4.5.4修复方法
4.5.4.1概述
采用下列修复方法时应遵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对修复方法的专门要求。
4.5.4.2金属喷涂
当被修复零件喷涂前的加工不会削弱其应有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对于某些高速和大直径的零件不宜采用金属喷涂法。
4.5.4.3电镀法
当被修零件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4安装套筒法
当被修零件经过机加工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5硬钎焊或熔焊法
如果采用的钎焊工艺能保证焊料与母体适当渗透和熔接,又经时效处理后能防止变形,消除压力,且无气泡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6金属压合法
对于有相当厚度的铸件,可采用镍合金填塞缝隙后压合密实的技术进行冷修复。
4.5.4.7旋转电机定、转子铁芯机加工方法
旋转电机的定、转子铁芯,不应任意机加工,防止增大它们之间的间隙后带来的不利后果。
4.5.4.8紧固件的螺孔
紧固件的螺孔中的螺纹损坏时可以修复,根据不同防爆型式,应采用下列方法:
a)加大钻孔尺寸,重新攻丝;
b)加大钻孔尺寸,堵住,重新钻孔,重新攻丝;
c)堵死螺孔,在另外位置重新钻孔并攻丝;
d)焊死螺孔,重新钻孔并攻丝。
b、c两法不适用于隔爆面上的紧固螺孔。
4.5.4.9重新机加工方法
磨损或损坏的表面在下列条件下才允许重新机加工:
a)能保证零件的机械强度;
b)保持外壳的整体性;
c)达到要求的表面粗糙度。
4.6改造
4.6.1对电气设备进行改造时,应制定改造技术文件和图纸,并送防爆检验单位审查。
4.6.2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改造时,尽量不改造其防爆结构。
4.6.3用户与修理单位商定的改造,涉及到与设备的合格证文件和有关防爆标准不符时,除应在文件及说明书中说明外,且应去掉设备上原来的防爆铭牌和防爆标志。
4.7临时修理
如果防爆安全能够保证,允许进行临时修理使设备在短期内继续运行。
对临时修理的设备应该尽快实施满足标准的修理。
4.8拆除损坏的绕组
拆除损坏的绕组时,可采用溶剂软化绕组浸渍漆的方法。
当采用加热法拆除绕组时,注意不要破坏矽钢片间的绝缘层。
对“e”型设备和温度组别为T5和T6的设备应该特别小心。
5隔爆型电气设备“d”检修的补充要求
5.1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隔爆型电气设备“d”的修理、大修、修复和改造的补充要求,它应该与第4章“通用要求”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章节一起应用。
当对隔爆型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参考原来的设备制造标准(见GB3836.1)。
5.2检修
5.2.1外壳
5.2.1.1检修用零部件一般应向制造厂购买。
自制时,须用相同材料,且符合GB3836.2和GB3836.3的有关规定。
5.2.1.2在不改变外壳原来状态的条件下,外壳及其零部件允许修理。
5.2.1.3被检修零部件为外壳的隔爆零部件时,检修后组装外壳的相应隔爆接合面长度L和L1、接合面间隙(或直径差)W、表面粗糙度等均须符合GB3836.2和合格证文件上的有关规定。
5.2.1.4隔爆接合面上未设衬垫时,可以用润滑脂、不凝固的密封胶加以保护。
5.2.1.5隔爆接合面中不计入隔爆面路径的密封垫的替换件,必须与原件的材料、尺寸都相同。
任何改变必须征得制造厂、用户或防爆检验单位认可。
5.2.1.6在外壳上钻孔属于改造,未经制造厂和防爆检验单位同意不得进行。
5.2.1.7被修零部件为隔爆外壳的一部分,修理(包括整形)后,可能影响其外壳机械强度时,须承受本标准5.5.2规定的水压试验。
5.2.1.8被修后的金属零件须按GB3836.1的有关规定涂耐弧漆。
5.2.1.9改变电机外表面的粗糙度、涂覆等应考虑对电机表面温度和湿度组别的影响。
5.2.1.10经过检修的旋转电机,必须确保其风罩孔不被堵塞和损坏,风扇与风罩间的间隙须符合GB3836.1的有关规定。
5.2.1.11损坏的风扇和风扇罩更新时,替换件应该从制造厂获取。
如果不可能,应该用与原件尺寸相同并且至少同质量的零件更换。
在某些情况下,还应考虑设备标准关于防止产生摩擦火花和静电的规定,以及化学环境的要求。
5.2.2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5.2.2.1引入装置修理后,不得改变原设备引入方式,且须符合GB3836.1、GB3836.2的有关规定。
5.2.2.2引入装置零件损坏时,须用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的零件替换。
5.2.3连接件
5.2.3.1重装的连接件的性能须不低于原装件。
5.2.3.2重装的连接件及其与外壳的隔爆接合面长度L和直径差W符合GB3836.2的有关规定。
连接件应具有防爆检验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书或文件。
5.2.3.3重装的连接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3836.3的有关规定。
5.2.4绝缘
可以使用与原绝缘等级相同或更高的绝缘材料,例如,可以用F级绝缘材料代替E级绝缘材料。
使用更高等级的绝缘材料,未经防爆检验单位认可,不允许提高设备额定值。
5.2.5内部导线连接
内部导线连接的修理,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5.2.6绕阻
5.2.6.1绕组允许从制造厂购买或仿绕。
仿绕绕组的导电材料及尺寸、绝缘结构等须与原绕组相同。
因绝缘材料等级提高而要求提高设备额定值时,须经防爆检验单位认可。
5.2.6.2修理焊接鼠笼转子时,其导条和端环须用与原转子相同的材料,且须使导条紧密地插入转子铁芯槽中。
5.2.6.3检修后的绕组应承受3.5.4的有关试验。
5.2.6.4绕组有测温元件时,测温元件须与绕组同时嵌入铁芯槽中。
5.2.7透明件
不允许对透明件重新胶粘和修理,只允许用原制造厂规定的配件替换。
禁止用溶剂擦洗塑料透明件,可以用家庭用清洁剂。
5.2.8浇封件
一般情况下,浇封件不宜进行修理。
5.2.9蓄电池
在使用蓄电池的地方,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5.2.10灯泡
应该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泡类型更换,其最大功率不能超过灯具允许的数值。
5.2.11灯座
灯座应该用制造厂规定的配件更换。
5.2.12镇流器
允许用相同或类似型号和容量的配件替换。
改变镇流方式时,须经防爆检验单位认可。
5.3修复
5.3.1外壳
5.3.1.1概述
外壳允许局部补焊。
补焊后,应消除因补焊造成的应力,且须能承受5.5.2规定的水压试验。
5.3.1.2隔爆接合面1]
a)在规定接合面长度L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L1范围内,如发现以下缺陷,可不修复即可使用,但不能作为新产品的验收依据。
1)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0mm、深度不大于1.0mm的砂眼,在长度L为40.0mm和25.0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三个;
长度L为12.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两个;
2)偶然机械伤痕,其宽度和深度均不超过0.5mm,其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L´
不小于规定长度L的三分之二。
但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
b)静止隔爆接合面,在L和L1的范围内,具有一段连续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L´
不小于表1的规定时,允许用修补法修复。
表1允许修复连续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mm
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计算方法参考图1。
L´
——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
L——隔爆面规定长度;
L1——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最短有效长度
图1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计算示例
c)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用修补方法修复:
1)螺孔周围5.0mm范围内的缺陷;
2)L或L1为6.0mm范围内的缺陷;
3)隔爆面的边角处;
4)活动隔爆接合面;
1]此条的部分内容在IEC79-189中未作具体规定。
5)隔爆面有疏松现象的铸件;
6)隔爆面上有裂纹。
d)修补方法
1)熔焊;
2)硬钎焊;
3)胶粘剂调入金属粉粘补。
e)隔爆面严重损伤或锈蚀可以用机械加工方法修复,但机械加工后零部件的机械强度和隔爆接合面参数仍须符合GB3836.2和合格证文件的规定。
f)止口和圆筒隔爆接合面允许对外圆进行机械加工,并对内圆增添金属进行机械加工(反之亦然),应保证隔爆接合面参数符合GB3836.2和合格证文件的规定。
如果只有局部损坏,可通过增添金属和重新机械加工恢复到原来尺寸。
允许用焊接、电镀和镶套,但不宜采用金属喷涂法。
g)螺纹隔爆接合面
1)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和压紧螺母不允许修复,需用新部件更换。
2)盖和壳体之间的螺纹隔爆接合面不允许修复。
5.3.1.3紧固件螺孔
在应用4.5.4.8规定的方法修复,凡扩孔时,必须保证隔爆接合面有效长度L1和螺孔周边厚度不小于3.0mm。
5.3.2轴和轴套
轴和轴套隔爆接合面因磨损不符合隔爆要求允许修复。
修复后。
须符合GB3836.2的隔爆要求和正常运行的机械强度要求。
轴颈允许用电镀、熔焊和金属喷涂法修复。
5.3.3滑动轴承
滑动轴承表面可以采用电镀或金属喷涂法进行修复。
5.3.4转子和定子
5.3.4.1允许采用刮削方法消除定子内表面和转子外表面的轻微损坏。
但采用这种方法修复后,设备温度组别仍应符合GB3836.1的有关规定。
5.3.4.2严重损坏的定子表面修复后,须测定设备表面温度,以确保设备的温度组别符合GB3836.1的有关规定。
5.3.5机械联锁1]
允许用整形、熔焊、硬钎焊等方法修复,以保证符合GB3836.1的有关规定。
5.4改造
凡对隔爆型电气设备进行改造,须备改造说明、改造技术条件、改造图纸,并向防爆检验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
5.4.1外壳
允许对隔爆外壳作局部改造,如增加按钮、增加接线端子,增设引入装置等。
这种改造须分别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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