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要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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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要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
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2)经济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行为必须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经济法律后果
2.经济法律行为必须以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3.经济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合格
2、行为主体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三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地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有三方当事人,两大类三种法律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的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5、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的范围:
需要注意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于代理(如稿约,预约绘画,演出等)3.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劵只能由有证劵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4.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废话)
四.代理的分类
1、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本代理和复代理
5、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五、代理权
(一)定义
是指代理人所具有的,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一种身份地位。
(二)原则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不得越权;二、亲自代理;三、勤勉和谨慎代理;四、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五、禁止滥用代理权
(三)禁止滥用代理权应具备四个条件:
1、代理人要有代理权
2、代理人行使了代理权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滥用代理权的基本类型
1、自己代理——代理人利用代理职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五)无权代理
1、定义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3、表见代理
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企业是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所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特征
1、企业是持续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2、是一定生产要素有机结合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作企业的成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4、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要件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
2.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最高权利机构)
2.经营管理机构(合资企业在董事会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最高权利机构)
2.联合管理机构
3.委托合作的一方或者委托合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
▪注: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一般采取联合管理制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就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所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及设立条件
1.定义
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3设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法律限制(一般50人以下)
2)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3)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人合性:
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资合性:
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知识产权,实物等价值稳定和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
4)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亦称“私公司”(权利证书不是股票,是股单,属于不可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劵,股单作为权利可以质押)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设立条件
1.定义
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四)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
(2)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主要是指财产关系的合同
▪(4)合同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护、告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3、相对方有损失,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
4、违反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双方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四.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了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
抵押的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提供一定的财产做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用抵押物折价,或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质押的定义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七.留置
▪一)定义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其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以其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二)留置成立的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权人须和其留置的财产有关
▪3、义务已到清偿期
▪(三)留置的效力
▪1、留置权人享有财产的“占有权”。
▪2、优先受偿权
▪(四)留置权的消灭
▪1、随被担保之债的消灭而消灭
▪2、债权人丧失占有留置权即可消灭。
第六章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一)降价排挤行为
这是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降价排挤行为从表面上来看,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究其本质,是想通过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其他经营者,这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但法律并非一概禁止亏本销售。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产品存在着产品瑕疵:
(1)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上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没有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也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承担产品缺陷算还赔偿责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供理解)
一:
概念上的区别
产品缺陷: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缺陷产品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
产品瑕疵:
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
二:
构成要素不同:
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三:
主观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四:
赔偿顺序不同:
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
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五:
适用责任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六:
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第十二章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盒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9.参与民主管理、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规则
(一)就业平等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
(三)禁止招用童工(未满16岁)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使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只有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
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四、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
(一)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二)执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灵活的劳动就业方针
(三)加强职工介绍工作
(四)实行再就业工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关于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是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有在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劳动合同才能成立。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的后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1)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不是非法单位,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其年龄标准是16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
双方可以协商议定的内容同样不能违法。
(3)形式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
法定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违约金条款
1.涉及培训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涉及保密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自然失去效力。
解除是指合同终止前解除合同关系。
(二)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需预告的解除
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型裁员
4、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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