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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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新闻报道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事件的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职责与惩罚
7.3预案的制定、更新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1总则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2005〕18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性文件。
1.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全面提高社会防范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意识,充分利用全区各类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日常监测、专项监测、调查和疫情报告工作,积极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1.3.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治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负责制,共同做好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1.3.3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加强专业防治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研究有效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1.3.4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等工作的管理;
积极开展实验室检测、临床治疗和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对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实现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严重影响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1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Ⅰ级)
一定时间内,在2个及以上地(州、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造成重大影响,经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Ⅱ级)
一定时间内,在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病人人数超过100人,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Ⅲ级)
自治区境内1周内在1个地(州、市)中某个县(市、区)内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人数50人以上。
经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性群体不明原因疾病(Ⅳ级)
自治区境内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人数30人以上,49人以下。
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1.2办事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是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主管单位。
在卫生厅设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成员包括卫生厅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法监处、爱卫办、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
2.1.3相关单位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全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组织演练;
建立与完善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负责组建和培训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经授权对外发布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信息。
自治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委员会:
负责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应的分级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相关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参与人员培训;
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自治区爱卫办:
负责协调各地爱卫办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和自我保健的意识。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
协调各级新闻发言人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预防控制措施,为国内外记者采访提供方便,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自治区发改委:
负责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持价格稳定。
自治区经贸委: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工作,并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等相关单位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药物、器械、救援防护设备等各类应急物资。
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协调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各级各类
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协助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校内的疫情控制;
根据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按疫情分级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好学校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
组织相关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开展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研究及监测、评估、防治技术开发,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提供科技服务。
自治区公安厅:
协助自治区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
疏导交通,保障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
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不配合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自治区财政厅:
在发生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落实应急工作所需经费补助。
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过程中被采取医疗隔离观察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按正常出勤或离退休计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各地药监局对当地药品、试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药品、试剂的储备,根据需要及时协助调拨。
自治区旅游局:
负责组织各级旅游局,协调旅游部门做好游客的健康教育,必要时采取措施控制到事件地区旅游;
督促相关旅游宾馆、酒店做好日常预防消毒管理工作。
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和自治区交通厅:
负责督促民航、铁路和公路运输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
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出入,及时采
取措施,同时通报卫生部门。
自治区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并组织开展群众自救、互救培训活动,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具体情况,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1.4卫生专业队伍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专业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防治专业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部门职责如下:
卫生厅应急办: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疫情信息;
组织、协调、指挥卫生技术专家或应急队伍及时评估临床治疗病人的控制效果,检查各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监测网络,监测、分析并报告疫情状况;
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终止建议,拟定防治措施;
承担病原体或其它病因的实验室检测和技术支持;
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建立心理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
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在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由院内常设应急救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流程;
协同各级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治疗方案;
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预防疾病传播;
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做好有关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
防控制措施,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
施;
开展对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或意见;
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医疗紧急救援中心:
各级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在规定的责任区域调度指挥指定救护车运送患者。
2.2事件处置指挥框架(见下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等监
测报告机构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数据及信息,及时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及早发现潜在隐患。
3.1.1设立监测网络
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已有的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健全三级监测网络:
自治区级监测机构(一级);
地州级监测机构(二级);
县、区级监测机构(三级)。
3.1.2设置监测点
根据所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在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在地(州、市)、县(市、区)医疗机构中指定一个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点(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监测机构报告。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2.2报告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要详细询问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区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
波及范围、发生事件、涉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
事件终止应进行结案报告,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均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在事件确认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背景资料(包括事发地的地理、气候、人文等一般情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讨论、结论和建议等。
3.2.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具备网络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接到重、特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
信息来源,疾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发展趋势和涉及范围、人员发病、伤亡与危害程度等情况,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3.3预警发布
根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范围、性质、危害性、有无传染性及疫情变化情况,自治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专家委员会依照事件分类标准,并结合事件发展趋势、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自治区卫生厅审议后,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建议,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指挥及信息报告系统依靠目前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系统来完成。
按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卫生部门实际,处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分四级应急响应,即四级(Ⅳ级疫情)、三级(Ⅲ级疫情)、二级(Ⅱ级疫情)、一级(Ⅰ级疫情)。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置需要,自治区卫生厅及时派出应急处置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置。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疫情发展,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事件处置信息等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应实行边调查、边抢救、边处置、边核实,科学有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原则。
4.1.1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病因调查并重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对有些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出现的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以控制疫情蔓延。
4.1.2采取就地处置原则(就地诊断、隔离、处置)
要坚持在疫区当地处理病人,不向人口集中的大城市或其他未发现疫情的地方转移。
在当地的技术力量无法处理时,可采用上级向疫区派遣技术力量给予支持的方式解决。
4.1.3调查与控制兼顾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置,需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
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应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
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
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4.1.4快速响应与规范调查相结合原则
对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尽快做出响应,采取控制措施。
同时,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步骤规范地开展调查。
4.1.5事件信息发布与公众引导原则
调查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适时地与媒体、患者及其家属、社区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媒体已介入或群众反响较大的事件,更应主动引导媒体进行正确报道。
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疫情专家委员会做出疫情预警报告后,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卫生厅启动分级响应。
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专家小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2Ⅲ级响应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卫生厅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自治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2.3Ⅰ、Ⅱ级响应
卫生厅接到重、特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论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事件涉及地(州、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事件处置,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依据此次事件波及的范围、严重性和潜在的危害,由自治区卫生厅统筹调动全区范围内各种卫生资源,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结合事件性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在自治区力量无法满足时,可以向卫生部提出支援请求。
4.3.1信息收集范围
常规信息:
监测点的各种信息、相关部门日常报告、事件发生地基本信息。
现场信息:
现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报告,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和相关部门工作报告。
4.3.2信息分析
事件报告分析和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凡是涉及到指挥、医疗救治和多部门工作状况的报告,提交事发地指挥部。
涉及到疫情及处置的报告,先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结合实验室结果,分析出判断或预测后,提交事发地指挥部汇总、分析,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下发基层应急处置相关部门。
卫生系统通讯采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系统的通讯联系方式,分级上传下达各项指令;
其它各级相关系统要向当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提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并且保障应急时通讯畅通。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事件相应级别响应,相应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整个事件应急指挥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现场应急救治和疫情调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自治区级负责重、特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挥工作,地州级负责较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挥工作,县级负责一般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挥工作。
在事件发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波及的范围及影响,提出启动相应预案,由人民政府讨论后,做出决定,启动预案,待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组织卫生、民政等相关方面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进行评估,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4.6.1采取措施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尽快判定事件性质,评估其危害程度,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理论和已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实践经验,选择适宜的应急处置措施。
4.6.2保障措施
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报告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调集征用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立即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派出专家进行指导和协助开展工作。
4.6.3控制措施原则
4.6.3.1无传染性或传染性较弱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的原则为减少发病、减少死亡、避免后遗症。
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救治危重病人,隔离治疗病人和疑似病人。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寻找共同暴露者。
(3)排查可疑致病源。
(4)疫点的处置,可能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5)启动预警机制,进行公众健康教育。
(6)做好医护人员的合理防护。
4.6.3.2对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危害严重的不明生物因子引起的烈性传染病,紧急时应严格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入疫区时,应先喷洒消毒,开辟工作人员进入的安全通道,对工作人员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对疫点和可能污染地区采样和现场检测。
(2)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抢救,待情况好转后再转送隔离医院,其他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立即就地隔离治疗或送隔离医院治疗。
治疗前必须先采集相关标本,封锁疫点,进行彻底的消毒、杀虫、灭鼠,配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3)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确定隔离范围,提出大、小隔离圈及警戒圈的设置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
(4)严格实施消毒,谨慎处置人、畜尸体。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根据需要采集有关检验标本。
(5)病人家属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在洗澡更衣后,送往隔离场所留验、观察,并采取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新设立的隔离场所使用前须进行消毒、杀虫、灭鼠,配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疫点周围小隔离圈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必须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置。
(7)对大、小隔离圈内的人群应进行全面的检诊、检疫,并酌情给予化学药物预防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如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往隔离医院治疗或隔离场所留检,观察。
全面搜索大隔离圈的患病动物和动物尸体,所有动物应一律圈养。
(8)对疫点、小隔离圈及现场临时隔离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效果进行检测。
根据需要采集动物,昆虫标本送检。
积极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加强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9)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防护,每天工作结束后用水彻底清洗身体,并接受医学检诊。
4.6.3.3对不明物理、化学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疾病,在进行调查的同时,初步判断可能的污染源,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等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等各种因素的措施。
根据事件性质及所从事工作内容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是呼吸道系统传染病可以根据从事工作性质参照人禽流感或SARS防护,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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