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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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武警青海总队:
《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至县)2010年2月10日
2009年3月以来,我省先后在40个县(行委)政府所在地的镇、西宁市四区22个街道办事处、格尔木市5个街道办事处及德令哈市3个街道办事处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央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在我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9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近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在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收到明显成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又作为西藏的大后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试行。
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指导思想: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努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衔接配合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积极落实经费,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积极贡献。
基本原则: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必须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
必须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必须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当地实际、取得实效;
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规律,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适用范围: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明确其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严格把握其适用范围,即:
被判处管制的;
被宣告缓刑的;
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被裁定假释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教育矫正是促使罪犯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手段,要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
充分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探索分类型、分阶段、分级别矫正方法,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落实法院判决、裁定或决定,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基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
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
帮困扶助是使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的保障,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
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确立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理念,建立起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形成科学、合理、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构筑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打造一支作风优良、执法严格的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有效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各地要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列入重要日程,进行研究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工作程序,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及《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
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试点期间建立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尚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在全省全面试行后,参照试点地区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各项制度的建立,用制度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要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将工作中成熟、有效、规范的做法,上升为制度,为社区矫正立法创造条件。
(三)密切工作协调,着力建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配合、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人事、编制部门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机构、人员要予以支持。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各地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任务,要高度重视加强司法所建设,尚未建立司法所或已建司法所但无工作人员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司法所、尽快配备人员,充实队伍,补充一线,尽快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力量。
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
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积极落实经费,着力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是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编制好经费预算,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五、切实加强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总体目标考核体系。
要支持、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
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实施目标考核,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利用法制展板、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表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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