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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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涉及本规定内容的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
第2.2条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
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
地分类用2-1表
序国标序内容与含义用地类别及代号号号号代1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等的用地C7
1-1文物古迹用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G1、1-2S22
2公共绿地域)及以绿化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
提供花草苗木的园地以及用于保护环境而留设的防护林地、G2
1-33生产防护绿地绿地或其他绿色空间保护1
用地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E1
1-44水域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5耕地1-5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3、E4、果园、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61-6园地、林地E5
城市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用地,包括交叉口用S217、S12-1
道路广场用地地和交通性广场用地以及以硬地面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
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用地2-28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2-3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T9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的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用地控制2
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殡葬设施用地用地2-4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0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511山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市公园的山头E7
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湿地12
E82-66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米的水域及相关区域行政办公用地国家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3
3-1
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图书展览、配套建设的文14
C3文化设施用地3-2
化活动中心等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和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体育用地3-3
C415指定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163-4
3
用途17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3-5
教育科研用地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外事用地,监狱、劳改18特殊用地D3-6
场所,安全保卫部门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3-7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19等用地4-120一类居住用地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二类居住用4-2R2
21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
村镇居住用E61以建制镇住宅为主的用4-3
22
E6E6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除村镇居住用地外的生产和生活4-4村镇建设用23E69各类建设用一商业娱乐服务金除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之C21-C254-5
24用4
用的商业、娱乐金融业、服务业和旅馆业和商务办公用用4-6市场用C26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25
4-7一类工业用26M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4-827二类工业用M2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4-9三类工业用28M3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W
仓储用4-10
29
第2.3条:
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
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指定用途和一般用途用地是除公共保留地之外的城市其它产业活动和居住活动用地。
第2.4条:
建筑物(设施)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三十类,序号及含义如表2-2。
建筑物(设施)分类2-2表
序类别内容与含义号1园林绿地中有造景作用同时供人游览、观赏、体育的小型建筑及城市雕塑等小品园林建筑及小品
21-3层的住宅低层住宅34-6层的住宅多层住宅47-9中高层住宅层的住宅
5大于等于10高层住宅层的住宅(100米以下)
6集体宿舍宿舍7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基础教育设施
8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百货、饮食、浴室、储蓄所、邮政所等市场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9小型文化活动和体育设施,文化站、活动室等小型文化体育设施10小型卫生设施,门诊所、卫生院等小型卫生设施
11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水泵房、燃气调压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小型公用设施
12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等社区管理设施
13商场、餐厅、旅馆、商店、金融机构、商务办公楼、期货市场等商业贸易设施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14工业品、农副产品、综合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大中型交易批发市场
15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设施
16文化宫、青少年宫、影剧院、音乐厅、俱乐部、活动中心等娱乐设施
17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
18医院、防疫站等卫生设施
19大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培训中心等教育设施
20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设施等科研设计设施
21行政、党派和团体机构行政办公设
2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社会停车
23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线路、站场及附属设对外交通设
24加油站、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讯、消防、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等设市政公用设
25对环境无影响的工一类工26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二类工
27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三类工
28除危险品仓库以外的其他仓普通仓
29储存危险品的仓危险品仓
30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含敬老院老人公寓.
第2.5条各类用地与各组建筑物(设施)的适建规定为表2-3。
凡表中未列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定用地适建规2-3表
一般用途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保护用地控制用地其它用地
土地市教社商政行二一文二三文生道医会育一对类别山湿业公政化体疗市类物类产路类科停类仓类外公金储居研工古育工防卫广用居工车办共设场交建筑融用住迹业生设护住通场设业公用场业施绿用业地地用地用用用用地库用计施用用用用用绿设施地地用用地用地地地地地地用地地地地地地地地地组别
1-11-21-32-12-22-32-42-52-63-13-23-33-43-54-14-24-54-64-74-84-94-10
△√√○○○√√√√√√√√√√√√√√√√园林建筑及小品1
低层住宅2√√○○
3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4
○√5高层住宅
○○√○○○○○○○○○○○○6宿舍
7
基础教育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8√○△○○√○○√√○○○○○○○○○○
9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10小型卫生设施○√○√○○○○○○√○○○○○○
11小型公用设施√√√√√○○○△○○○√○○○○○○√○○
√○△○○√√√√√√√√√○○○○○√√√社区管理设施12
○○√○○○○○○○○○13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14市场
√文化设施15
√○△○○○○○16娱乐设施
○√○○体育设施17
○○○√18卫生设施
√19教育设施
20科研设计设施○√○△○○
21行政办公设
22社会停车场
23对外交通设
市政公用设24
25一类工
26二类工
三类工27
普通仓28
29危险品仓
老人公30
√表示允许,○表示需经审核后允许,△表示一般不允许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允许,空格为不允许。
注:
第2.6条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黑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第一节建筑容量
第3.1.1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2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或分区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定执行。
的上述规划的,应按本规定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3-1表
区位旧城区核心城区规划区
建建筑筑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容量类FARFARD%FARD%D%型
0.316低层独立式住宅0.30180.725其它低层住宅250.7
1.432301.5361.6多层2.1中高层2.3居住建筑2524282.5
3.53.52222253.8高层
2.130一般办公2.5352.3多层33
5.06.53028高层筑建305.5
2.0384035多层2.32.4旅馆4.53833高层354.85.0
2.5452.840553.0多层商业建筑5.0356.035405.0高层
2.0商2.035402.0多层办35
4.53030综合楼高层404.04.5
工业建筑(一般1.2≥401.2≥40通用厂房)1.64045低层1.2
3.0普通仓库40多层351.8
3.5
高层3.0
38
30
1、旧城区范围:
车站大道——锦绣路——过境路、广化路——瓯江以内。
核心城区范围:
旧城区以外,中兴大道——瓯海大道——翠薇大道——瓯江以内。
规划区:
指核心城区以外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内。
2、本表规定的指标除指出以外均为上限。
3、容积率计算见附录二-2
4、区位见附图-1
5、学校、体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地区——古城,按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执行6.
第3.2.1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3.2.2条住宅间距
(一)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旧城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二)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
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
朝向为东西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
旧城0.9倍,且不小于9米。
低层独立式住宅和低层独立式住宅之日照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小于12米。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
旧城不应小于0.8倍,最小值为8米。
东西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
旧城区不应小于0.7倍,且最小值为8米。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32m)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米。
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24米,旧城区为30,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12m加.
于等于32m)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27m,旧城区为22m。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
5、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4米。
塔式(面宽小于32m)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3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
板式(面宽大于、等于32m)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高度的0.5倍加低多层住宅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m,旧城区为24m。
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旧城区、核心城区、规划区均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0米。
8、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当两幢住宅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三)住宅山墙间距
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四)住宅山墙设置阳台的,住宅南沿墙设置阳台连续三个以上的,住宅外墙设置阳台,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二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从阳台或凸出物的外沿计算。
(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且该裙房为停车用房时,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
第3.2.3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3.2.4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第3.3.1条建筑物退离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3.3.2条建筑退道路红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3控制。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3-3表
红线
后宽度(m)
类别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m
退距
离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12(12—>
20
含12)20(含—40(含>
40
以下
2
4
20)
5
8
40
8)
12
10
15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按较窄道路控制高层建低、多层建8351081520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
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表3-4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高架匝道.
居住建筑
18
非居住建多高201515
(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控制:
3-4(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
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
(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
(六)围墙、大门后退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后退30米以下道路不小于1米。
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
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
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小于1米。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小于1米,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3.3.3条建筑后退铁路线: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
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3.3.4条建筑后退公路:
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75米;
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
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乡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公路边线距离不得小于5~10米。
第3.3.5条建筑退离用地红线: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6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
还须同时符合第控制外,3-6当界外是居住建筑和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
(二).
二章建筑间距和附录二日照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
(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表3-6
离
建筑类
界
别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距
建
旧城区筑朝向
低层
主要朝向
0.5
多层
(见附录四
北:
)高层
L>32mL≤32m
南:
12m
低层
次要朝向
0.4
见附录四(
多层)
高层
0.2
居住建非居住建最小间(m)最小建筑物(m)度的倍核心城核心城旧城规划规划5
30.55
-
50.512180.2120.331212按消4.0
4.5间距0.454.0
4.56.5
14注:
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0.7倍控制。
3、L: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
第3.3.6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第3.4.1条建筑的高度、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3.4.2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街一般建筑物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W+S(1.5≤H倍,即1.5)之和的S(.
(二)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街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四)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廊线要求决定。
(五)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后道路临接广场、河、湖等,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湖等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3.4.3条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长度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二)沿街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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