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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加工:
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6.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7。
发现埋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8.土地所有权:
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
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
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取得方式。
表现形式。
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19。
空间权:
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
20。
土地国家所有权:
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1.土地集体所有权: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
收益.处分的权利.
22。
房屋所有权:
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24。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5。
按分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
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6。
共同共有:
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共有。
27。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9。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30。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等权利。
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32。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33.地役权:
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
34.居住权:
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
35。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36。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37.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8。
动产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9.权利质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40。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1。
占有:
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42。
占有权:
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
43。
合同: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44.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45.合同的订立:
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
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46。
动态行为:
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
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47.静态协议:
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
48。
格式条款合同:
又称为定式合同。
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9。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0。
合同的效力: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51。
合同无效:
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
52。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
53。
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
‘
54。
合同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行为.
55.同行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56。
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57。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58.合同的保全:
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59.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60.债权人的撤销权: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61.合同的担保: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62.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63.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64。
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65。
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
66。
债权让与:
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
67.债务承担:
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68.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
69。
清偿:
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70。
合同的终止: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71.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72.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73。
法定抵销:
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74.合意抵销:
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
标的物的种类。
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75。
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
76.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
77。
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
78.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9。
违约行为: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80.责任竞合: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81.强制履行:
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82.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83.损害赔偿: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4.合同解释:
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85.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
86.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87。
必要费用:
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
88.人身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89。
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
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
90。
生命健康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
身体健康。
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
91。
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简言之,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92。
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93.健康权:
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技能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94。
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95.名称权:
是指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决定.使用。
变更.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96.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97。
名誉权:
是指法律规定名是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持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98。
信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保持社会针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并从中受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99.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
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
100。
荣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101.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引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02.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10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104。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105.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106.行为的违法性:
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合法权益。
1.物权的含义
(1)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
(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3)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又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
分类体系。
效力.公示公信原则。
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
2。
物权的特征
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主体上的对世性
(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
3.物权的效力
(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律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
(2)排他效力一方面,物权人对来自其他义务人的妨害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在私力救济不奏效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不得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也不能同时存在均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3)优先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4)请求效力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4。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1)不动产登记
(2)动产交付
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公示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示原则功能是让物权的变动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
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所有权的特征(品格)
所有权:
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
(2)客体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
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即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
7.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
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
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劳动生产
(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拾得遗失物(5)无主物(6)添附(7)先占
9.所有权的种类
(1)单一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
(2)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财产所有权。
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5)单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10。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
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1)在权利主体上,具有多元性
(2)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
12。
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标的须为动产
(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4)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就是说,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
支配的财产权,般包括占有。
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1)公益性和私益性一方面,地使用权具有“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和生存的,土地使用权的生存利益;
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利用,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地使用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还要积极增进公共利益
(2)限制性和派生性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此同时,管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他可以派生出他物权,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
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1)在客观上具有整体性;
也就是说,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在内容上的多样性;
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立所有权,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两种权利的结合(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
即在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是专有人身份,是共有人身份
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专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以自由使用.收益。
处分,排除他人干涉
a专有权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妨碍建筑物整体的正常使用以及违反各个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b不得妨害其他分区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其他分区所有人因维护。
修缮其专有部分或设置管线,须进入另外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专有部分的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c管理人因维护.修缮共有部分或设置管线,须进入或使用某一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a共有部分的使用权b收益权c改良的权利d排除妨害的权利e参与共有部分管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义务:
a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和通常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b各区分所有人对共用的门厅.屋顶。
楼道。
楼梯.地基等共用。
共用的部分应共同合理使用,何一方不得多占。
独占,所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未经其他所有人的同意或所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得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d各所有人以及全体区分所有人使用共有部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e分担建筑物共有.共用部分的管理。
维护.修缮费用
16。
共有的特征
共有:
(1)在主体方面,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在客体方面,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3)在内容方面,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
17.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18。
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和处理方法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排水。
用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当尊重自然流向
(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A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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