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用电新版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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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如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状况也可高压方式供电。
8、供电局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顾客,可考虑到直配方式供电。
但不得以发电厂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站用电源对顾客供电,已供电者,应尽速改造。
9、都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应纳入都市建设与改造统一规划。
供电局应与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便于城建部门统一安排供电设施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以及在都市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物群中预留区域配电室和营业网点建筑面积。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结合农田水利、社队公司、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经济发展,由供电局统一规划。
集体自筹资金兴建农村输电、变电设施时,应从全局出发,服从电网统一规划。
10、顾客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局按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也许性与顾客协商拟定。
11、供电局不再实行包灯供电,既有包灯顾客应改为按实际用电量计费。
12、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暂时用电或其他暂时性用电,可供应暂时电源。
使用暂时电源顾客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转让给其她顾客,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13、供电局在其公用设施未达到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顾客就近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国防、军工顾客向外转供电。
转供电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局委托顾客转供电时,供电局、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在转供电前,应就转供费用、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订立转供电合同。
(2)顾客不得自行转供电。
凡未经供电局委托转供电,均属自行转供电。
既有自行转供电顾客应加强对转供电管理,不得再扩大转供电范畴;
被转供户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电费实行筹划用电,否则转供户可停止供电或解除转供电。
(3) 供电局、转供户和被转供户都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供电局直接供电。
14、顾客用电申请报装接电工作,由供电局用电管理部门受理,统一对外。
15、顾客新装或增长用电,均应向供电局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顾客在新建项目选址阶段,应与本地供电局联系,就供电也许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到原则性合同,方可定址,拟定项目。
顾客新建项目定址后,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献及关于资料,如用电规划、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负荷大小等。
供电局应密切配合尽速拟定供电方案。
顾客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时,供电局不负供电责任。
16、供电局为新装或增长用电顾客拟定供电方案,高压有效期限为一年,低压有效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顾客如有特殊状况,应及时与供电局协商延长。
17、顾客新装或增长用电,应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向供电局交纳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长而进行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某些费用。
专线供电或顾客已列入基建项目工程,由顾客投资建设。
18、顾客投资建设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如下各款拟定:
(1)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顾客,由顾客负责运营和维护,如顾客规定将产权移送给供电局者,经双方协商批准,应将设备、人员、备品、交通工具等一次交清,移送架空线路长度达到20公里(电缆线路5公里)者(不涉及社队顾客)配汽车一辆,超过20公里时,每增长50公里增长汽车一辆,并办理资产免费移送手续;
(2)属于公用性质者,产权属供电局;
(3)属于暂时用电者,产权由双方协商拟定;
(4)属于社、队集体所有者,产权属社、队,社、队如愿将产权免费移送供电局,由双方协商批准并报经本地人民政府批准,供电局应予接受,保证原所有者使用权;
(5)公用变电站内顾客专用开关、刀闸等设备,其产权应免费移送供电局。
19、顾客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局应依照顾客所提期限,保存其原容量,保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保存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贴费;
超过保存期限规定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20、顾客办理暂停用电,全年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合计不得超过半年。
季节性电力顾客和因执行国民经济调节方针生产任务局限性顾客,合计暂停用电时间可以另行协商。
顾客持续半年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局即予销户。
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顾客,必要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运营,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顾客申请恢复用电与否,供电局应收取其所有基本电费。
21、对暂时用电顾客,需由供电局施工者,人工、材料损耗和运送等费用由顾客承担。
列入基建工程者,由顾客投资备料。
22、顾客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局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23、顾客或建设单位需要迁移供电局供电设施时,如供电局设施建设在先,由提出单位承担迁移所需投资和材料;
如提出单位设施建设,由供电局投资备料;
不能拟定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供电局需要迁移顾客或其她单位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24、顾客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设计、安装和实验,应符合国家关于原则,国家尚未制定原则,应符合水利电力部或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规定和规程。
25、高压方式供电顾客,应向供电局提供下列电气装置设计文献和资料:
(1)电气设计阐明;
(2) 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5)高压设备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顾客应提供负荷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顾客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设计文献和资料应一式二份。
供电局负责审核,并一次提出书面意见,一份退还顾客据以施工。
顾客若变化设计时,应将变更方案再送供电局审核。
26、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顾客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基本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顾客在本地供电局规定电网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高压供电工业顾客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节电压装置电力顾客,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她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电力顾客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新顾客,供电局可回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既有顾客,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
对长期不增添无功补偿设备又不声明理由顾客,供电局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局应督促和协助顾客采用办法,提高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调节电费按国家批准《电、热价格》规定执行。
27、顾客在电气设备安装期间,供电局应进行中间检查,并协助顾客制定运营操作规程。
安装竣工后,顾客应向供电局提供高压电气设备实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局检查,直至合格。
28、顾客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局订立供用电合同,供电局即可装表接电。
29、顾客对电气设备实验,可委托供电局或经供电局承认实验单位进行,实验原则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交接和防止性实验原则》规定。
30、顾客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营有影响者,应采用技术办法消除影响,否则供电局可不供电。
31、顾客流入供电网高次谐波电流最大容许值,以不干扰通讯、控制线路和不影响供、用电设备及电能计量装置正常运营为原则。
导致影响顾客,必要采用办法,予以消除,否则供电局可不供电。
高次谐波最大容许数值由水利电力部作出详细规定。
32、供电局和顾客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设备运营管理,切实执行国家、水利电力部制定关于安全供用电规程制度。
顾客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设备外,如与电力部门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水利电力部规定为准。
供电局和顾客在必要时都应制定本单位现场规程。
33、供电局供电周率容许偏差;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
0、2周/秒;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如下者,为±
0、5周/秒。
34、在国家未颁布供电局供到顾客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顾客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
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规定顾客为额定电压±
5%;
10千伏及如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顾客为额定电压±
7%;
低压照明顾客为额定电压+5%,-10%。
供电局应定期对顾客受电端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列范畴时,供电局与顾客都应积极采用办法,予以改进。
35、供电局和顾客设备筹划检修应互相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
供电局供电设施筹划检修、检查和实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顾客停电时,35千伏及以上每年普通不超过一次;
10千伏每年普通不超过三次。
筹划检修停电应在七天前告知顾客。
遇有紧急检修停电时,供电局应尽量提前告知重要顾客,顾客应予配合;
事故断电,应尽速修复。
36、供电局依照电力系统状况和电力负荷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报请本地经济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37、顾客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检查、检修和实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
顾客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营安全时,应及时检修。
多路电源供电顾客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订立合同进行调度操作。
装有自备发电机组顾客应向供电局备案,并应采用保安办法,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顾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重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顾客因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局报告,并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8、顾客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式,应互相配合,并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关于规程进行整定和检查。
由供电局整定、加封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局规定继电保护整定值,顾客不得自行变动。
39、供电局对顾客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关于主管部门及顾客共同做好对顾客电工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供电局和顾客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教,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40、承装、承修电气设备集体单位或个人,在技术上应获得供电局承认,方能工作。
41、凡申请并入电网自备电厂和其她地方电厂(并网后简称并网电厂)应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备有调度通讯和继电保护装置,报经供电局批准,并就运营方式、调度通讯、产权划分、有功和无功管理、电能销售、计量方式和电费计算等事项订立合同后,方可并网。
并网电厂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
42、国家对电力实行统一分派政策。
各级政府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电力统一分派工作。
各级“三电”(筹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在经济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寻常工作。
电力统一分派必要贯彻国家发展国民经济方针政策,按照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原则,向顾客下达最高电力负荷、电量、规定用电时间,核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
顾客应按照“三电”办公室下达指标,实行筹划用电。
“三电”办公室寻常工作由供电局用电管理部门办理。
顾客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
43、供电局依照电网发电、供电、用电平衡状况。
编制电力分派方案,报经济委员会审定,由“三电”办公室下达,实行筹划供电。
44、供电局应经常理解顾客生产状况,掌握顾客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和单位产品电耗等变化状况,建立健全顾客用电档案,为电力统一分派提供根据。
45、顾客应定期提出筹划用电指标申请,内容涉及:
筹划期内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办法等。
46、在水电季节性电能较多电网内,顾客设备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在农业排灌用电比重大电网内,当电力供应局限性时,工业顾客设备检修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47、供电局和顾客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局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原则,对超指标用电地区和顾客可实行限电、停电,但不得无端拉闸、停电。
对未超指标而被限电、停电顾客,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事后供电局应补还其少用电量。
48、供电局应加强对用电指标管理,对电力顾客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顾客不得回绝。
供电局和顾客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关于电力定量装置管理各项规定。
49、供电局可与顾客或按行业与主管局订立供用电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执行筹划用电、节约用电及关于方面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
50、供电局应做好负荷预测工作,编制调节负荷方案,经“三电”办公室批准后,与顾客共同执行。
较大顾客应向供电局提供代表日有功及无功电力负荷曲线等资料。
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设备,其开停时间顾客应提前与供电局联系。
51、供电局和顾客都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顾客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办法筹划,完毕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局应督促、检查、协助顾客节约用电工作。
52、顾客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技术办法,推广行之有效节电经验。
对因而而节约用电顾客,“三电”办公室不减少其用电指标。
凡国家推广节约用电技术办法,顾客必要纳入节约用电办法筹划,付诸实行。
对不采用者,“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农业顾客应依照农业用电特点,因地制宜地推广省水节电经验。
53、供电局和顾客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制止挥霍。
机关、部队、公司、事业、科研、学校、农村社队等单位应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包电、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付费。
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54、顾客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发《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导则》规定,制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建立健全计量、记录、计算、分析和考核制度,定期向本地区“三电”办公室报送实际产品产量、用电量和单位产品电耗,为分派用电指标提供根据。
对尚未制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顾客,“三电”办公室可按同行业、同产品平均先进水平,拟定暂时定额,作为分派用电指标和考核节约用电根据。
55、新建、扩建顾客应采用电耗低、效率高工艺、设备,如采用已被裁减和国家已经拟定应进行改造用电设备,供电局可不予供电。
56、供电局和顾客应定期进行用电分析工作,分析检查电力分派和使用与否贯彻了发展国民经济方针政策,分析电能使用经济效果,电耗升降因素,检查节约用电办法执行状况,找出节电潜力,总结经验,提高用电管理水平。
57、供电局与顾客电气设备维护管理范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普通按下列原则拟定:
(1)低压供电,以供电接户线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局;
(2)10千伏及如下高压供电,以顾客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拟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以顾客厂界外或顾客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局;
(4)采用电缆供电,本着便于维护管理原则,由供电局与顾客协商拟定;
(5)产权属于顾客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局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拟定。
变化设备产权,按本规则第18条办理。
交接前,移送单位应将设备检修合格。
58、供电局和顾客分工维护管理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批准,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要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告知分管单位。
59、城、镇公用路灯设备均由都市建设部门或城乡关于管理部门投资,并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
供电局可接受地方关于部门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管理,并照章收取费用。
详细事项由双方协商拟定。
60、供电局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需要,在顾客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顾客应予以以便,供电局人员应遵守顾客关于安全保卫制度。
顾客到供电局维护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局批准并在供电局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61、供电局按照国家电价分类,对顾客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用电类别用电分别安装计费电度表。
每组电度表作为一种计费单位。
难以分装计费电度表时,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她办法解决。
62、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购买、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局负责办理。
高压顾客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经供电局批准并检查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免费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局负责维护管理。
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免费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
装设在63千伏如下计量点计费电度表应设立专用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
现已共用,应逐渐改造。
水利电力系统最高一级电能计量原则,接受国家计量局监督。
63、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不装在分界处,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对高压供电顾客,应在高压侧计量。
经双方协商批准,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变压器损失。
64、 居民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按实际用电量交费。
供电局对居民用电可装设公用计费电度表,顾客不得回绝合用。
如住户较多时,供电局依照状况,可装设各种公用计费电度表。
装设公用计费电度表各顾客,普通应自行装置分电度表。
分电度表由顾客自备,并自行分算电费,供电局应在技术上予以指引。
65、暂时用电顾客,普通应装计费电度表计费。
对未装计费电度表者,应按用电设备容量、使用时间、用电类别计收电费。
66、供电局应按照水利电力部《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安装计费电度表。
顾客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负责补偿;
如因顾客责任导致损坏,应由顾客补偿或承担修理费。
由于顾客因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顾客承担。
67、供电局必要按规定周期校验和更换计费电度计量装置。
顾客规定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局应尽速办理,并预收校验费。
校验成果,及时告知顾客。
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检查费;
不合格者,应退还校验费。
顾客对校验成果仍有异议时,可规定供电局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解决。
顾客自备分表,供电局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68、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容许范畴或记录不准,供电局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迄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
起迄时间查不清时,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1)电力顾客由上次校验或换装计费电度计量装置之日起按一半时间计算,最多按半年退补;
(2)照明顾客按一种月计算。
验表时间,顾客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拟定后,再行退补。
69、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因素,导致电度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时,可按照用电记录、用电设备使用状况或其她关于资料,由双方协商拟定。
但退补电费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拟定前,顾客先按正惯用电月份交付电费。
70、供电局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顾客应按供电局规定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迟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万分之五收取。
如每次迟纳金合计收取总额,照明顾客局限性五角者按五角收取;
电力顾客局限性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供电局对用电量较多顾客,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
供电局可委托银行、农业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71、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认真执行国家电价制度,严格遵守电价管理权限,不得擅自制定和变更电价。
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供电局与电力顾客普通应订立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供用电合同订立应依照顾客需要和电网也许,从重要电力顾客开始,逐渐扩大范畴。
73、供用电合同中,订有筹划用电经济责任条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1)供电局未按筹划指标向顾客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电力、电量,并予以补偿(包括违约金和补偿金,如下均同);
(2)顾客超筹划指标用电时(涉及低谷少用电力),供电局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收违约金。
如顾客超指标用电,导致对其她顾客限电、停电时,可参照本规则第74条第一款规定酌情补偿;
(3)补偿实行办法由供电局提出,并征求顾客意见后,报本地经济委员会批准。
74、供用电合同中,订有责任事故停电经济责任条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1)属于供电局运营、操作责任事故导致顾客停电时,供电局应按顾客在停电时间内也许用电量电度电费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予以补偿。
顾客在停电时间内也许用电量,按照停电前顾客正惯用电月份或正惯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叠闸重叠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顾客,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她供电电源可以满足顾客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局不负补偿责任。
(2)由于顾客责任导致供电局对外停电,顾客应按供电局对外停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供电局平均售电单价予以补偿。
但顾客引起事故,因供电局责任而扩大停电范畴,则顾客不负事故扩大某些补偿责任。
(3)对停电责任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计算,均按供电局事故记录及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
如停电时间局限性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75、供用电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经济责任条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1)当供电电压超过本规则规定变动幅度时,供电局应按顾客每月在电压不合格合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顾客当月用电平均电价百分之二十予以补偿。
(2)顾客用电功率因数未达到本规则规定或其她内部因素而引起电压波动,供电局不负经济责任。
(3)电压波动超过容许变动幅度时间,以顾客自备并经供电局校验合格电压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如顾客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局变电所电压记录为准。
76、供用电合同中,订有周率质量经济责任条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1)当供电周率超过本规则规定容许偏差时,供电局应按顾客每月在周率不合格合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平均电价百分之二十予以补偿。
(2)周率变动超过容许偏差时间,以顾客自备并经供电局校验合格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如顾客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局周率记录为准。
77、供电局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局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导致顾客用电设备烧毁时,应负责对该设备进行修复或依照实际状况予以合理补偿。
78、由于第三方(供电局、顾客以外肇事者)责任导致供电局设备、设施损坏和引起顾客经济损失,酌情由第三方补偿。
在顾客维护管理设备上,由第三方责任导致事故而引起其她顾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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