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采购合同通用条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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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货物的来源地。
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
4.技术规格和要求
4.1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
5.专利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
6.包装
6.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7.运输标志
7.1乙方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作出下列标志:
7.1.1收货人
7.1.2合同号
7.1.3装运标志
7.1.4收货人代号
7.1.5目的地
7.1.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1.7毛重/净重(公斤)
7.1.8尺寸:
(长×
宽×
高,以厘米计)
7.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臵”、“易燃”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8.运输条款
8.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的一种:
8.1.1现场交货: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甲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
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8.1.2工厂交货:
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8.1.3甲方自提货物:
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8.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15天,以电传或传真的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箱数;
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在装运港备妥待装的日期。
同时,乙方需邮寄甲方详细清单一式五份。
内容包括合同号、品名、规格、数量、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单价、总价、装运港及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8.3乙方须安排内陆运输保险并承担运费、保费以及相关费用。
8.4乙方装运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否则甲方对超过部分的费用不予承担,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5乙方需在货物装船后24小时内,以电传或传真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毛重、体积、发票价格、船名以及启运日期。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乙方需通知甲方每个包装箱的体积。
如有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也需要说明。
9.保险
9.1由乙方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货物“一切险”,投保金额为货物价格的110%,保险保至项目最终交货地点。
10.付款方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特殊条款》)
11.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1.1合同生效后15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甲方。
11.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1.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12.价格
12.1合同总价与投标总价应一致;
若不一致,以低价为准。
13.质量保证和验收
13.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3.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3.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3.5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但该报告不能免除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或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14.检验
14.1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
该证明书将成为向甲方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但对于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来说,不能成为最终检验证明。
供应商所做检验的详细情况和结果必须写出报告,该报告应附在证明书中。
14.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如发现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无论什么理由,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用了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按检
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4.4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提供方便。
14.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实验和性能实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15.索赔
15.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5.2如果乙方对甲方根据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向乙方提出质量不符和索赔要求负有责任时,乙方须经甲方同意按以下一个或多个综合的方法来处理该项索赔:
15.2.1同意拒收货物并用合同规定的相同货币归还拒收货物部分的货款,并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储存费、装卸费以及其它所有保管和维修被拒收货物所必需的费用。
15.2.2根据货物劣质、损坏程度及甲方所受损失的范围降低货物的价格。
15.2.3将不符部分换成与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相符的新部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承受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5.2.4由乙方自费派出技术人员对货物的不符和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理,如乙方不能派出技术人员时,甲方有权代为修理,由此产生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5.3对于上述索赔如果甲方在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应视为乙方接受了甲方的索赔要求。
如乙方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按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款或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出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补偿。
16.延期交货
16.1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2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扣除相应额度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加收迟交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7.违约赔偿
17.1除了甲方同意延期或本合同第18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或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滞纳金。
滞纳金按7天1%计算,不足7天亦按7天计算。
如延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尽管该合同已解除,乙方仍应毫不迟延地支付前面所说的滞纳金。
乙方支付的滞纳金总额度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8.不可抗力
18.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9.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20.履约保证金(待定)
21.仲裁
21.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向临沂仲裁委员会提交调解和仲裁。
21.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1.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21.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仍可继续执行。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2.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2.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22.2在上述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22.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22.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但是,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破产终止的合同
23.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4.变更指令
24.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24.1.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4.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24.1.3交货地点;
24.1.4乙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等量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15天内提出。
25.转让和分包
25.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2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
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在原投标文件中还是后来发生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6.合同修改
26.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7.通知
27.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另一方面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对方的明确的地址。
28.计量单位
28.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9.主导语言
29.1本合同应用中文书写。
30.适用法律
3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1.合同生效及其它
31.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31.2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府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3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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