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地基基础3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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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可按设计要求而定。
地基处理工程规模有大小,条文内规定的数量是基本要求,不得少于此数。
设计如有更高的要求,仍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单位工程”的含意,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有明确规定。
2
第4.1.6条是指复合地基。
这类地基的种类也很多,规范中放入的复合地基,相对而言应用较普遍,其他种类的复合地基可参照相关类型的地基。
作为复合地基施工后的最终评价应是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承载力,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为桩总量的0.5%~1%,且不应少于3处,如同时采用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其数量计入上述总数量中。
有时对复合地基中的桩体,设计要求做强度检验,此时抽检的数量为桩总数的0.5%~1%,且不应少于3根。
【措施】
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地基处理工程的施工是特殊性专业施工,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要求参加施工的单位,具有相应专业的施工业绩、专业设备及具备专业管理水平的技术人员。
只有这样,才能按专业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检验制度,从而使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地基处理施工要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针对性强是指抓住工程的关键工序,重点突出,围绕质量目标有较严密的措施予以保证。
这与面面俱到,但什么也抓不住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样。
后者看来很全面,起不到指导施工、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的目的。
切实可行是结合工程实际,一本施工组织设计不是放到哪里都能用的,各工程均有其自身的特殊条件与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就是要根据这些条件与要求,结合自身的认识与条件,制订出一套严密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这才是切实可行的。
3
监理要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
监理规划类似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整个工程的监理工作起指导作用的。
为发挥规划的作用,替工程把好关,规划同施工组织设计一样,应有针对性,抓住关键部位,认真把关。
地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且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相当的时间和持有监理工程师证的人员。
一个毫无专业资质的监理人员,是不可能在施工中发现问题,也无法去监督施工操作的正确与否。
4
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
’
一项工程的最终施工成果,是工程各施工阶段质量好坏的反映,如果施工过程中的各环节没有严格把关,其最终成果也不会达到验收要求,应做到施工全过程的监控,工程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规范中已列出各类地基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的项目,这些项目虽是一般项目,但应认真抽检,按规定的数量及相应的标准,随时发现问题予以整改。
这些项目不严格检查,听任施工人员随便应付,必埋下工程的隐患,最终达不到验收要求。
【检查】
对第4.1.5条的检查。
因人工地基中均质地基的种类较多,施工工艺、设备都不一样,加之各地区惯用的检查手段与要求也不尽相同。
条文不强调一定要用地基强度还是地基承载力,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内容与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数量应按条文规定的要求执行。
如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或载荷试验等方法检验时,其操作要求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岩土工程勘测规范》等相关的技术规范。
也即取样或数据的获取,数值的统计分析,最终检测数值的确定都应按这些规范或规程要求进行。
承压板的尺寸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检验数量已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应尽量分布均匀,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实际在确定某一位置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情况,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重点检验:
①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
②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
⑧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
④下有暗浜、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
⑤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
所有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
对第4.1.6条的检查。
是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还是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承载力,应根据设计要求而定。
条文中规定的数量包括了单桩和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
如一个单位工程既做了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又做了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则两者总数应满足规定要求。
承压板的尺寸按设计要求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及承载力的确定应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选择检验的位置应有代表性,第4.1.5条中指明的重点检验部位,本条也适用。
所有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
【判定】
对第4.1.5条及第4.1.6条,施工单位执行与否以及执行程度如何的判定,主要看条文规定的检验数量及标准是否每个都能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如果都满足了,又无其他异常情况,应判定为工程满足验收要求。
如果检验中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达到数值,经设计单位核算,如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予以验收。
如经核算不能满足,则应返工,并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可予以验收。
如进行补充加固处理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则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经返工或补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应验收。
二桩基础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第5.1.3条是针对预制打(压)入桩的成桩质量的。
桩位偏差控制是桩基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实际施工时,因成桩顺序不当,测量控制桩走位,轴线放样错误或成桩工艺、设备不完善,造成成桩的最终桩位偏差过大的事例不少,由此导致承台面积扩大,桩群形心与荷载重心错位,或增加桩量,原桩报废。
为此,作为强制性要求,必须确保桩位的偏差,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条文中对桩数较多的群桩中的边桩与中心桩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与原规范比,对桩数多的群桩,适当提高了标准。
第5.1.4条是针对混凝土灌注桩的。
成桩偏位控制的要求理由同1。
鉴于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是工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为比预制打(压)入桩更容易产生质量事故。
条文对灌注桩的工艺控制及混凝土试件的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对灌注桩工艺质量的要求较多,但因设备、工艺、检测手段等,不同的施工单位均有差异,很难统一。
条文就清孔的质量作了规定,是基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常出现孔底沉渣过厚,清孔质量不佳的通病,而且清孔质量对成桩质量影响很大,往往造成桩基沉降过大,桩身混凝土质量降低,承载力不足等。
灌注桩的试件强度,是检验桩体材料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必须具备供检验的试件。
各地区情况不一样,如设计或合同技术条款有其他要求,则应满足这种要求。
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要做一组试件,是指单柱单桩或每个承台下的桩需确保有一组试件。
第5.1.5条对工程桩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是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都作了规定。
但是究竟采用单桩静载检验,还是采用高应变动测检验以及检验的数量等,因建筑物的设计等级、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桩型的不同而异,具体由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规定。
4.1.5措施中的1、2、3、4均适用本条。
对灌注桩施工,必须强调质量监理人员的跟踪监督,尤其在进行清孔、灌注混凝土时,更要检查其作业情况,随时纠正,才能保证灌注桩的质量。
第5.1.3条的桩位偏差,是桩基中各基桩的最终偏位状况的检查,应在基坑或承台开挖后进行。
在其他条文中曾提及中间验收,如果两者结果差别很大,特别是中间验收时的偏位均满足规范要求,而开挖后不满足规范要求,就应分析原因,是否因开挖方式或打桩顺序不当所致。
对较长的送桩(或称替打桩)要涉及1%垂直度的影响,这部分偏位是允许的。
但不管如何,桩位偏差应以开挖后的结果为依据,并应对每根桩进行检查。
混凝土灌注桩的桩位偏差检查与预制打(压)桩相同,但因泥浆护壁灌注桩都是将灌柱高度超出设计桩顶高度50厘米以上,这部分不良混凝土应予凿除后再检查。
对清孔质量,摩擦桩及端承桩有不同要求,应由专人采用专用仪器或工具进行检查。
不排斥用传统工具(如重锤),但鼓励应用先进、可靠的电子仪器进行检测。
每根桩均应作清孔检查并作好记录。
灌注桩的混凝土试件应作见证检查,并置于与实体桩相同的条件下养生。
灌注桩的直径应在混凝土浇注前用测径仪检测,灌注方量仅作参考,不能作为桩径估算依据。
对于工程桩的承载力检验、数量及检验方式未作强制规定。
对于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桩,按设计或检测规范,应采用静载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数量可按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少于2根。
由于各地区的经验、地质条件不一,对土质均匀,总桩数又很多时,数量可由设计酌情确定。
当采用工程桩作为试验桩时,试验结果可作为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结果。
对工程桩承载力检验,应在桩身完整性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尤其对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桩,如打入桩贯入度过大,灌注桩发生二次开灌,个别断面积小于80%等,这些桩应先作低应变动测检验,如仍不能作出评价结论,再进行承载力检验,如静载检验无条件进行,可改做高应变动测。
本节三条强制性条文,经过检查如都能满足要求,又无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验收。
桩位偏移过大,应由设计单位核算,如能满足结构的使用功能及安全要求可予以验收。
清孔不能满足要求,应禁止下道工序进行,到真正满足为止,方可浇注混凝土。
灌注桩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作校核,如得到设计单位的认可,则予以验收。
如试件数量不足,应用桩身钻孔取样弥补。
5
承载力抽查不合要求,应由设计、监理、施工等多方协商,用可行的方法扩大检查数量,根据结果分析后再作判定结论,或由设计根据实测结果作核算,如能满足结构使用功能与安全要求,可予以验收。
前述措施都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取补桩或其他措施,经设计复核,如能满足结构使用功能与安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满足要求,则不予验收。
三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7.1.7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基坑工程属临时性工程,是为主体结构工程服务的。
设置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近年来基坑工程的坍塌事故屡有发生,而且常常是多人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并危及周围设施,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规定了基坑土方开挖的原则。
如何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安全,同时又使周围环境得到保护,这与支护结构的安全度、周围设施的可靠度紧密相关。
只有设计人员对结构的设计标准、安全程度最有底,而且设计支护结构时,无疑对周围环境条件会作调查研究,因此执行设计指定的支护结构变形标准是应该的。
但有时设计也无规定,则以表7.1.7规定的标准控制。
该表对有支撑系统(一道或多道)的基坑较适用。
基坑的支护结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因支护结构绝大部分为本规范第5章及第7章所提及的结构,因此对第5章、第7章各节内容,应在施工中严格控制质量要求。
建立有效、及时的施工监测体系,包括采用先进的仪器,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等。
条文的检查监督主要依靠质量监理人员的跟踪施工,检查基坑土方是否严格按设计工况施工,“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是否得以贯彻。
对需控制的指标,施工前设置好观测点,随时检查这些观测点的数据,必要时需设置预警值,一旦达到此数值即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控制。
判定合格与否,按基坑变形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周围环境能否得到保护为度。
由于周围环境的保护与基坑支护的结构的变形无固定关系,有可能基坑变形较大,但不影响主体结构施工,而周围环境变形仍在控制范围内,也应对基坑开挖予以验收。
如基坑的支护结构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则支护结构的变形,应以是否影响主体结构的功能为度,如没有影响则也应予以验收。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基坑开挖应按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等确定开挖方案,制定开挖方案时容易忽略的是地表水对基坑的影响,许多基坑的意外破坏都是由于对水处理不当所造成。
地表水对基坑的影响往往没有在设计中定量计算,地表水的影响主要是由降雨引起的,在基坑周地面可以采用设置排水沟的做法,对于坡顶、坡面、坡脚应根据实际采用切实可行的降水或排水方法,保证基坑安全。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考虑排水系统。
对支护结构设计中并未包括降雨时对基坑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应在基坑工程施工中,根据季节、施工工期等有针对的考虑,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考虑到这一重要因素。
本条内容的检查一是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检查,确认其是否已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二是检查实际施工时是否按要求执行。
如果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做好排水措施,应进行处理,并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并不意味基坑周边不允许堆载,本条的重要点在于“超”堆。
基坑周边的允许堆载是在设计计算时已明确确定的,施工人员应当十分了解设计时基坑周边的允许堆载量,在规定的允许堆载之外,不得有任何“超”堆,“超”堆荷载的结果可能造成支护结构的局部或整体破坏。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各种情况变化较大,如拉土汽车、地面作为挖土转运站等情况都能造成地面超载,因此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考虑派专人对地面超载进行检查监控,保证在各种状况下的地面荷载限定在设计规定允许荷载范围内。
首先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道施工工序实施过程可能产生的地面荷载是否超过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地面荷载,其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抽查是否有超载行为。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检查出有超载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超载均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基坑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稍不注意均可能出现本条所述三种情况。
支护桩碰撞后可能对支护桩某一部位造成创伤,使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出现局部破坏;
工程桩或基底土受损均有可能使桩基或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使建筑物产生过大或较大差异沉降。
1、挖土机不可紧贴支护桩边挖土,支护桩桩周土应由人工修整,保证支护桩不受碰撞。
2、挖土至基础工程桩时,基础桩桩周土严禁用挖土机。
3、挖土机的挖土标高应在基底土以上一定距离,以确保基底土不受扰动。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判定防止破坏支护桩、工程桩或基底土的措施,在实施中出现碰撞支护桩、工程桩或挖土标高深于基底土时,即可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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