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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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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
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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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探放水队伍(其中:
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
矿山企业要在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
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情况。
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与此同时,要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
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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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
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
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浅没式泵房除外)。
井下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泵正常供电。
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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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
所有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要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前期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工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
在此基础上,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排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
要加强矿山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
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
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
凡井下与周边矿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
地下矿山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
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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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定。
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
探水前,要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
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放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
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口管及闸阀。
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
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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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
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用。
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
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
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
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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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
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
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
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
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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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汛期水害预防工作。
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当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力量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挖、泄流,位于地表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
要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并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靠运转、发挥作用;
要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充实填死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
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
责令整改的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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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
关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
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
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固;
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
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
要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行政许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山登记建档,重点跟踪,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安全监管。
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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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隐患。
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对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
要重点检查企业防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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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
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
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以及(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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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
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
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
要实行通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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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
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
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
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
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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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
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
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地下矿山企业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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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和整改期限。
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
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
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
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
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
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理。
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
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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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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