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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条
252申请复议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9条
253申请复议应如何提出?
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第11条
254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
255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意,下列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256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38、39、40、58条
257、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而被告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但下列两点需要原告注意: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258、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3、4条
259、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有3种程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9、12、13条
260、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可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1)财产权受侵犯的,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
(2)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要求赔偿: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每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
、
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法第26、27、28条
262、面对司法纠纷,百姓可以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面对司法纠纷,公民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维权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依法定程序上诉、申请再审。
(2)申请检察院监督。
(3)申请人大监督。
(4)申请司法赔偿等。
265、申请司法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69、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登记后会怎样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271、国家机关或部门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1)应当了解情况,查明事实。
为此,信访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必要时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信访办理人员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
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不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国家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等。
(2)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
(3)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
(4)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
27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2)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27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哪些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79、集体信访的情况下,应遵守哪些规定?
集体信访是指多人因共同的事项反映共同的意愿。
集体信访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当面反映。
但如果采取当面反映的形式,必须推选代表进行,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之所以作出如此限制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更清楚明白地了解到信访人的意愿,并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291、对农村土地征收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
①对基本农田的征收。
②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
③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
①房号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筑面积。
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
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
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它的计算公式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
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8.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
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9.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
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0.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11.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
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
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3.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4.买房一般要交哪些税?
(1)印花税。
(2)契税。
(3)证件印花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
15.买房一般要交哪些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公共维修基金。
(3)综合地价款。
(4)证件工本费。
16.买车库交契税吗?
购房者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以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税;
购房者随同非普通住宅(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依然要按照3%的税率征税。
17.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8.申请个人商业贷款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9.申请个人商业贷款一般要交哪些费用?
(1)律师审查费。
(2)公证费。
(3)产权登记费。
(4)保险费。
2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1.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不能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3.什么是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4.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
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5.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
银行资金部分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综合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二者之间。
26.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
这样,贷款时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只需几天。
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
27.申请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截至申请日为止,申请人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当前为正常的缴存状态。
(2)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3)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笔住房贷款贴息。
(4)同时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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