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高瓦斯隧道管理专项制度高铁铁路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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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专项检查;
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洞内施工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全面安全检查;
工区和作业队应每天对仪器、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抽查。
各类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和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应建立验收检查记录。
第四条光学瓦检仪统一编号后由专职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的日常校正及保养由瓦斯监测组维护人员负责。
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应建立校正记录,每7天调校一次。
施工单位应建立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使用、检定管理台帐,全程关注瓦检设备的使用动态。
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仪表周期检定工作,没有检定证书的禁止使用。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洞内照明、动力线路、接头、开关、局部通风机均应采用Ⅰ类防爆型(防爆插销及二衬台车行走电机可采用II类防爆型)。
施工单位专职电工每日检查一次,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对煤安标志证书和防爆合格证书存档。
第六条凡是容易被撞击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机具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以确保使用的机具、设施运转良好,制动有效,不产生静电、火花。
第七条洞内使用矿灯必须满足I类防爆标准,具有防爆合格证书和煤安标志证书。
使用人员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矿灯如有电线破损、灯罩接触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洞内维修和使用。
第八条便携式瓦检仪和矿灯集中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充电、管理,并登记发放。
第九条风机要设置专职司机,24小时值守,确保风机的正常连续运转,并建立风机运转工况记录台账。
建立备用风机、备用电源起动试验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条凡要求维护的仪器、设备、机械,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按期整改到位,否则应暂停使用。
第十一条洞内严禁带电处理维修施工机具、电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修、校正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凡隧道施工暂不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机械必须及时移出洞外,禁止放于洞内。
三、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段落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预报工作,及时提交预报结果,对预报结果与设计不符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变更设计。
根据预报结果及实际揭示情况对预报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预报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对瓦斯突出危险地段,设计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钻探作业,并对瓦斯浓度、压力、涌出量及其他不良和特殊地质等做好记录。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成立专门超前地质预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配合预报单位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第六条超前地质预报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钻孔作业必须征得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超前地质预报钻孔过程中,现场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现场跟班作业,瓦检员做好现场瓦斯浓度的检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检查物探预报实施情况,旁站超前钻探并做好记录,建立预报监理管理台账。
第九条超前钻孔施工过程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突水突泥等异常情况,或作业面中瓦斯浓度达到0.75%,必须立即停止施钻,不得退出钻杆,并按程序通知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条超前钻孔必须采用Ⅰ类防爆型钻机,湿式钻孔,严禁干钻,施工过程中专职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孔内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超前钻孔有穿越煤层情况,必须详细记录见煤距离、煤层厚度、瓦斯浓度等。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穿越煤层及采空区的地段,应采用地质调查法形成全洞洞身地质素描,隧道洞身周边20米范围内有煤矿采空区的,应形成煤矿采空区与洞身位置关系图。
第十三条凡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或地质预报揭示的风险处理措施未实施到位前,掌子面不得掘进。
四、高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成立高瓦斯隧道施工爆破管理组,设置专人负责爆破作业管理。
第二条爆破作业采用湿式钻孔,采用水压(水炮泥)爆破技术。
其余工法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
第三条瓦斯段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有瓦斯突出地段,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四条爆破物品安装规定:
1.装药前,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2.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在岩层爆破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孔口炮泥长度不得少于20cm。
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
4.炮泥应用水炮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泥。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的,不得进行爆破。
第五条应采用毫秒爆破、正向起爆,一次起爆。
爆破必须使用电力起爆,原则上在洞外起爆。
第六条隧道内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若采用车辆运输,行驶速度不得大于7km/h。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电雷管必须采用专用防爆箱运输。
爆炸材料工地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洞内爆破管理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0.75%,不准爆破)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班组长或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
第八条高瓦斯隧道洞内爆破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地点20m范围内,洞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75%。
2.爆破地点20m范围内,施工车辆、材料以及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面积不得大于1/3。
3.爆破点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第九条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爆破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金属管、金属网、台车等导电体相接触。
2.隧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6.禁止使用明接头裸露的放炮母线。
第十一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起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起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起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十二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通风时间不少于15分钟),爆破工、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0.75%,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并解除警戒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第十三条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的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
五、高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高瓦斯隧道所需防火、防爆机械设备等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及标准采购,并建档管理。
第二条隧道防火、防爆设备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对防火、防爆设备的专项检查;
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洞内施工使用的防火、防爆设备全面安全检查;
工区和作业队应每天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抽查。
第四条建立洞内火源综合卡控制度:
1.严格执行高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进入洞内。
2.严格执行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爆破火源。
3.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隧道内车辆限速15km/h,以降低撞击或擦刮产生火花机率。
4.电缆电线连接必须采用防爆接线盒,不得使用破皮电缆。
5.防止静电火花,洞内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
6.为防止产生撞击火花,装渣前必须将石渣洒水湿润。
7.掌子面找顶排险时,加强通风,瓦检员现场值守。
8.原则上不允许洞内电焊、气焊作业;
特殊的、不可避免的焊接,按照“高瓦斯隧道特殊工序管理制度”执行。
9.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作业,按照“高瓦斯隧道特殊工序管理制度”执行。
洞内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隔离,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隧道内,并应及时清运出洞。
10.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规定频率对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11.隧道洞口、通风机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12.隧道洞口附近设置避雷系统,避雷系统应覆盖隧道洞口、变电所、空压机房、主通风机等。
进洞的风水管应在洞口处可靠接地,并加装绝缘装置。
第五条防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管理
1.高瓦斯隧道洞内必须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
2.严禁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进洞。
第六条洞内设置消防管路,每100米设置消防水阀。
六、高瓦斯隧道瓦斯检测、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成立高瓦斯隧道瓦斯监测组,进行瓦斯人工检测,建立瓦斯自动监控系统,专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工作。
第二条瓦斯检测人员必须熟悉瓦斯检测仪器设备性能,且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持证上岗作业。
在瓦斯检测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瓦斯检测的操作规程,随时注意检查各类瓦检仪器,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条瓦斯监控值班人员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应熟悉瓦斯监控系统功能,掌握瓦斯监控系统操作技能,具备通风、瓦斯基本知识,对瓦斯监控系统、瓦斯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瓦斯监控实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值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脱岗离岗现象发生。
监理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查。
第四条瓦斯检测、监控人员建立书面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隧道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应具有短信息预警功能,条件不具备时进行人工预警。
运行期间自动监控系统(含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由专职监测电工进行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实施连续监测,在掌子面、防水板作业台架、二衬台车前端、洞内距洞口30m(或辅助坑道与正洞交汇处)布设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拱顶不大于30cm处。
根据地质情况适时增设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第七条专职监测电工应每7天校正便携式瓦检仪、甲烷传感器,并建立台账。
第八条严禁随意更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参数设定,发现各类传感器数据显示异常时,应由监控值班员通知监测电工、瓦检员共同对洞内瓦斯浓度进行验证、核实,根据验证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瓦斯人工检测管理规定:
1.瓦斯人工检测实行24小时连续检测,做到专人专面,每一个工作面每班不少于1人。
瓦检员应携带便携式多参数测定仪(氧气、硫化氢等)。
2.落实一岗双责制,带班作业人员、工班长、安全员、洞内掌子面作业机械(含运输车辆)司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洞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做到对作业工作面瓦斯浓度即时检测。
3.对掌子面、断面变化处、局部坍塌处、洞室、超前钻孔、加深炮孔等重点部位使用光干涉瓦检仪加强检测。
4.对炮渣表面瓦斯浓度进行动态检测;
5.及时填写瓦斯检测手册、台帐、公示牌,便于作业人员了解洞内瓦斯情况。
监理单位应经常性检查人工瓦检测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其纳入施工工序管理。
第十条瓦斯人工检测频率规定:
1.一般工序作业面每2小时检测一次;
2.特殊工序如电焊作业、防水板焊接、塌方处理等重点部位,必须保证全过程检测;
3.对通风死角(防水板台车、二衬台车端头、塌腔、断面变化处等)每2小时检测一次;
4.对瓦斯浓度超过0.5%的地段,加强检测频率,做到不超过1小时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瓦检员如检测发现瓦斯浓度0.5%-0.75%时,应立即报警,并现场加强检测;
瓦斯浓度超过0.75%时,立即停工、断电并撤离人员,查明原因,加强通风检测。
待该区域瓦斯浓度降低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建立瓦斯检查台账。
每日由瓦检人员和监控人员将瓦斯人工检测情况和自动监控情况报作业队,经作业队施工、技术负责人签认后存档并抄报项目部。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浓度异常处理程序:
瓦斯浓度超限应直接报项目部,由项目部报监理、建设单位。
当瓦斯浓度0.5%-0.75%时,由施工单位组织处理;
当瓦斯浓度0.75%-1.0%时,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瓦斯自动监控系统的定期检查: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及传输线路,施工单位作业队每周检查一次,项目部应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监理单位应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和现场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瓦斯检测、监测档案管理:
1.瓦斯检测、监测档案必须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建档,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2.建立人工检测、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人工检测记录、监控系统运行台账等。
自动监控系统监控记录必须进行备份。
七、高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成立高瓦斯隧道通风管理组。
施工单位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通风管理,并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
通风管理组组成人员应掌握瓦斯隧道通风相关业务基本知识,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如不具备条件应委托专业通风队伍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第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通风方案实施隧道通风。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对通风系统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按批准的专项通风方案要求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隧道施工通风设备管理要求:
1.通风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通风方案进行配置和安装。
2.通风设备必须经过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3.通风机必须设置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停电后,须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电源,实行24小时不间断通风。
4.如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时,其功率必须满足风机正常工作需要,燃油必须配备1天以上的使用量。
加强日常发电机的维修保养,确保随时能正常使用。
5.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且百米漏风率不大于1%的螺旋焊接风管。
风管必须按照设备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6.局扇及射流风机的安装方法和位置应在通风方案中明确。
7.高瓦斯工区正洞采用双风机、双风管通风技术,辅助坑道有条件时也应采用双风机、双风管通风技术。
双风管均应接至掌子面。
第五条停风后的处理要求:
1.立即停工、断电、撤离洞内所有作业人员。
2.启用备用电源或备用风机,在10分钟内恢复洞内通风。
3.长时间未能恢复通风,如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并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75%时,方可人工开动通风机;
如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不超过3%时,经采取安全措施后,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后恢复正常通风;
如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及时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经审核批准后,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后恢复正常通风。
第六条通风系统的定期检查。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周组织对通风系统进行集中检查,通风管理组每天对通风系统作例行检查。
2.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后,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加密测量,并做好记录。
3.每10天在风管进出风口测量一次风速、风压,并计算漏风率,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1%,对风筒的漏风点及时修补,控制通风系统总漏风率。
第七条建立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档案。
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测风记录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停风报批制度:
因通风系统检修及其他原因需要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提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根据停风时间长短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1.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由作业队报项目分部总工审核同意后,再报驻地高监(或驻地副高监)审核批准后方可停风;
2.停风时间超过30分钟的,由作业队报项目部总工审核同意后,再报总监(或驻地高监)审核批准后方可停风;
3.恢复通风按照本制度的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风机运行实行施工、监理单位双控管理,设置专用电表,每月由施工、监理共同抄表核查。
第十条通风系统如采用巷道式通风,必须实现各掌子面独立通风,杜绝串联通风、循环风。
八、高瓦斯隧道特殊工序管理制度
第一条针对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控的特殊性,将下列工序界定为特殊工序:
1.隧道洞内施工中可能产生高温、产生明火的电气焊、防水板焊接、止水带热硫化焊接等;
2.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非防爆设备、仪器。
第二条对于特殊工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制定出明确、具体的卡控措施,列出卡控审批单,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特殊工序施工计划确定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驻地高监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特殊工序施工前,首先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安排提前申请,报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和审批意见进行。
第五条需要动火的特殊工序施工前,应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审批要求。
施工时施工单位瓦检员、安全员、监理人员必须全过程监测瓦斯浓度,同时对作业地点强化局部通风措施,保证该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
施工单位必须在作业区10米范围内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器材,安全员跟班作业,确保万无一失。
施工现场20米范围不得有可燃物,并设应急水管。
作业完成后由专人检查,对现场进行降温,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六条需要动火的特种工序施工时,现场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监理人员必须三到位,否则禁止作业。
第七条需要动火的特种工序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可能产生高温、产生明火的电气焊、防水板焊接、止水带热硫化焊接等小型机具设备进行锁闭,并采取“三把锁”制度。
九、高瓦斯隧道应急救援与抢险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高瓦斯隧道专项施工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二条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资源配置,并做好培训工作,形成培训记录。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形成演练活动总结报监理单位。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结合高风险工点及一定救援范围进行配置,救援队伍应稳定。
第四条监理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对施工单位应急资源配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源配置到位,并保证其有效性。
应急物资不得挪作他用,做到常备不懈。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启动:
应急抢险救援组必须保持24小时值班信息畅通。
紧急情况发生后,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向项目部汇报,项目部接到通知后,由项目部经理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并按规定报告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当发生瓦斯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协议矿山救护队。
第六条应急抢险的结束管理:
应急行动终结后,由施工单位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不断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
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充损耗的应急资源。
十、高瓦斯隧道揭煤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成立揭煤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担任组长。
委托具有煤矿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委托单位的相关资质及业绩等证明材料报公司核备。
第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勘资料编制隧道穿越煤层分布图,针对高瓦斯隧道穿越煤系地层段编制指导性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揭煤防突设计预案,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指导性超前地质预报设计等设计文件,对厚度大于0.3m的煤层按隧道编制探煤专项方案和揭煤防突施工预案,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根据设计资料在距离煤层最小法距30m时,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提报超前探测钻孔布置图,经审批后进行煤层超前探测钻孔,探明煤层实际位置。
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在距离煤层最小法距10m时,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提报针对该煤层的探煤钻孔布置图,经审批后组织探煤和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
煤层超前探测、探煤、预测及措施钻孔应由施工单位委托的具有煤矿矿山工程施工等资质的单位实施,或由施工单位在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指导下实施,钻孔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有地质专业工程师在场,施工人员必须有过类似工程经验。
第五条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预测)以煤层瓦斯含量(W)为主,必要时测定瓦斯压力(P);
工作面预测(5米、2米)采用钻屑法(K1、△h2)。
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委托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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