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三章(新).ppt.Convertor.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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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第13页 2022-10-25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
重复(叠)征税,是指(谁?
征税主体?
)对(谁?
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国际重叠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用排列组合说明双重征税定义
征税人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次数
(税源)
同一同一同一2次或以上
同一不同同一2次或以上
不同同一同一2次或以上
不同不同同一2次或以上
形成国内\国际双重征税
3.纵向重复(叠)征税与横向重复(叠)征税
国内纵向: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州、省、县市)对同一(不同)纳税人……
国内横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对同一(不同)纳税人……美国州之间的税收分配
国际纵向?
国际横向?
4.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6种组合)
①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②不同国家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不同。
③不同国家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
5.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
?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
2、法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扣除法(只对重复征税适用,居住国采用)
(二)减税法(低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
(三)免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
(四)折算法和双率法(对重叠征税适用,来源国采用)
(五)抵免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
(一)扣除法(只对重复征税适用,居住国采用)
1.定义
2.采用国:
①美、英、加、荷:
抵免法与扣除法可选(选择扣除法的原因:
国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荷兰:
预提税不可抵免只可扣除;德、卢、法:
超限额不可抵免只可扣除
②中国的优惠: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税所得,如果改成抵免法是否有放弃来源国征税优先权之嫌?
)
(二)减税法(低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
1.定义
2.采用国:
①比利时:
国外分支机构所得减征75%,新加坡:
国外营业收益减征40%(对重复征税)
②意大利:
来自持股10%以上国外企业的收益免税60%(其他欧洲国家也有)(对重叠征税)
(三)免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
1.定义
2.采用国:
①完全免税:
香港、巴拿马等(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等)
②法国:
国外营业利润符合条件免税:
在国外已纳税、利润进行分配(对重复征税)
③股息参与免税:
奥、丹25%、法、芬10%、荷5%、瑞典等(对重叠征税)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
举例
(四)折算法和双率法(对重叠征税适用,来源国采用)
1. 定义:
折算法:
又称冲抵法,法国率先采用,居民公司分配利润给非居民股东时,国库按其收到股息额的50%退还公司已纳税款,但要按收到股息与国库退款之和缴纳15%的预提税。
即实际退还50%-150%×15%=27.5%(因为税率多变,50%是假设公司税后利润承担的税款,相当于50%/150%=33.3%的税率)
双率法:
德国率先采用,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采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
(也有国家对分配利润高税率,未分配利润低税率;意图阻止资金流出企业或流向国外)
2. 采用国
①折算法:
法、德、英、意、爱尔兰
②双率法:
德、日、奥、挪、芬兰
(五)抵免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
1.定义:
2.全额抵免法与限额抵免法:
①定义
②方法比较与结论:
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
一、免税法:
所得-所得
全额免税法:
先减国外所得后找税率
累进免税法:
先按总所得找税率后减
二、扣除法:
所得-税
三、抵免法:
税-税
全额抵免法:
实报实销
限额抵免法:
按居住国税率计算限额
关于三种方法的计算:
例1:
A国某跨国纳税人在某年度的全部应税所得是200,000美元,其中160,000美元来自本国,40,000美元来源于B国。
A国税率实行全额累进税率,160,000(含)以下的为30%,160,000以上的为35%,B国税率为40%比例税率。
试用免税法(两种)、扣除法和抵免法(两种)计算该纳税人纳税情况,与重复征税时相比少交税多少?
没有进行任何消除双重征税时:
国内外总所得:
160,000+40,000=200,000
适用税率:
35%
在居住国应纳税:
70,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
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计纳税:
70,000+16,000=86,000
纳税人的税负偏重.
全额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减国外所得适用税率30%
在居住国应纳税:
48,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纳税48,000+16,000=64,0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22,000.
累进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适用税率:
35%
在居住国应纳税:
56,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纳税56,000+16,000=72,0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14,000.
扣除法:
所得-税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国外所得已纳税40,000X40%=16,000
200,000-16,000=184,000
找适用税率:
35%
在居住国应纳税:
64,4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纳税64,400+16,000=80,40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5600
全额抵免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适用税率:
35%
在居住国应纳税:
70,000-16,000=54,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纳税54,000+16,000=70,0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16,000.
限额抵免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适用税率:
35%
在居住国应纳税:
70,000-14,000=56,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抵免限额70,000X40,000/200,000=14,000
国内外共纳税56,000+16,000=72,0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14,000.
例2:
条件基本与上题相同,不同的是:
A国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
问题也与上题相同。
双重征税时:
国内外总所得:
160,000+40,000=200,000
在居住国应纳税:
160,000X30%+40,000X35%=62,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
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计纳税:
62,000+16,000=78,000
纳税人的税负偏重.
全额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减国外所得适用税率:
30%
在居住国应纳税:
48,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纳税48,000+16,000=64,0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14,000.
累进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适用税率:
=31%
在居住国应纳税:
160,000X31%=49,6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纳税49,600+16,000=65,6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12,400.
扣除法:
(所得-税)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国外所得已纳税40,000X40%=16,000
200,000-16,000=184,000
在居住国应纳税:
160,000X30%+24,000X35%=56,400
国内外共纳税56,400+16,000=72,4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5600
全额抵免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在居住国应纳税:
62,000-16,000=46,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国内外共纳税46,000+16,000=62,0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16,000.
限额抵免法:
国内外总所得:
200,000
在居住国应纳税:
62,000-12,400=49,600
在来源国已纳税40,000X40%=16,000
抵免限额62,000X40,000/200,000=12,400
国内外共纳税49,600+16,000=65,6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12,400.
三种方法比较作业:
1.、假定有设在居住国法国的某总公司于某年在本国获取应税所得290000法郎,它在德国有一分公司同年获得应税所得69000法郎。
法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
30万以下的为30%,超过30万的为40%;德国税率为35%比例税率。
试用:
免税法(两种)、扣除法、抵免法(两种)分别计算该纳税人交税情况,并指出哪种方法对纳税人最有利?
哪种最不利?
那种对征纳双方均较有利?
没有进行任何消除双重征税时:
国内外总所得:
290,000+69,000=359,000
适用税率:
40%
在居住国应纳税:
143,600
在来源国已纳税:
69,000X35%=24,150
国内外共计纳税:
143,600+24,150=167,750
纳税人的税负偏重.
全额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
359,000
减国外所得后适用税率30%
在居住国应纳税:
87,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69,000X35%=24,150
国内外共纳税87,000+24,1500=111,15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56600.
累进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
359,000
适用税率:
40%
在居住国应纳税:
116,000
在来源国已纳税69,000X35%=24,150
国内外共纳税116,000+24,150=140,150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27,600.
扣除法: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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