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全文及起草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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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持有人是变更研究的主体
持有人应对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质量控制、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当考虑进行变更时,持有人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及对药品的影响,针对变更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本指导原则按照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列出研究验证工作要求,考虑到每种变更类型包括多种变更情形,每种变更情形需要进行的研究工作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本指导原则中列出的研究验证工作有时可能不能涵盖该变更情形下所需要的全部研究工作,有时可能部分研究工作不适用,所以持有人需要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设计并开展相关研究,确定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确定变更实施的可行性。
(二)全面评估变更对药品产生影响的程度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场地、批量、质量标准等某一个方面的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全面的影响。
药品发生变更后,需通过全面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包括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等效性、稳定性等各方面的影响。
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原料药及/或制剂的性质、变更对药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
当体外研究结果无法准确判定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时,需考虑进行体内等效性研究。
严格意义上讲,变更前后并不必须保持完全一致,但需保持等同、等效,即药品质量具有可比性、临床等效。
(三)关于研究用样品的考虑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发生在药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变更研究验证应采用中试及以上规模的样品。
在对变更后药品进行研究时,各项研究(如处方研究、工艺研究与验证、溶出度比较研究、杂质谱比较研究、检测方法学验证、稳定性研究等)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
在进行药学对比研究时,如果变更前的药品是按照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技术要求批准上市的,可以考虑与变更前药品进行药学对比研究。
对于需要进行BE研究的,BE研究通常建议与参比制剂进行。
参比制剂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
(四)关联变更
药品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
例如,批量变更往往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变更,增加规格可能会调整处方等。
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
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的不同类别,可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五)对于稳定性研究的考虑
对于稳定性研究,在按照本指导原则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研究时,应充分考虑研究工作和研究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情况,必要时需要增加研究批次或者延长研究时间。
在按照本指导原则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同时,应承诺按照稳定性研究方案在有效期内考察长期稳定性并在年报中进行报告。
(六)关注原辅包变更对制剂的影响
原辅包的各项变更,如生产工艺的变更、生产场地的变更、批量的变更、质量标准的变更等,可能对原辅包的质量存在影响,进而对制剂产生影响。
鼓励制剂持有人与各个生产商和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以原料药变更为例,当原料药发生变更时,建议及时通知制剂持有人。
制剂持有人在原料药变更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评估原料药所发生的变更对制剂的影响,重点关注与制剂生产和质量相关的原料药的物理性质、杂质状况、质量控制要求、稳定性等是否发生变更,并考虑对采用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备的制剂进行全面对比研究等。
根据研究和评估结果,对制剂相应进行年报、备案、补充申请。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主要指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合成及之后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合成路线(含延长/缩短合成路线,变更反应试剂和起始原料)、变更生产条件、变更物料控制/过程控制及其它可能的变更。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分别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变更后,应对原料药或中间体的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重新进行方法学验证。
如标准中检查方法发生了变更,需按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进行研究。
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变更后合成路线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应符合ICHQ11的相关要求。
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
本指导原则中最后一步反应仅限于形成共价键的反应,成盐等反应不包括在内。
杂质状况:
本指导原则中的杂质状况主要指原料药/中间体/起始原料中杂质的种类与含量。
研究变更前后杂质状况采用的杂质检查方法应对原有杂质和新产生的杂质均可以进行有效的分离和检测。
对于新建立的杂质检查方法,需进行翔实的方法学研究。
变更前后杂质水平的比较需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一般考察连续三批或以上大生产批量样品,并与三批或以上变更前产品结果进行比较。
当结果符合以下条件时,则可认为工艺变更前后杂质状况一致:
①新增杂质未高于《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际通行指导原则如ICHQ3A规定的鉴定限度;
②已有杂质(包含立体异构体)及杂质总量均在标准限度范围,如标准中无规定,应在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
③新使用的溶剂残留量符合《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际通行指导原则如ICHQ3C的有关规定;
④新的无机杂质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
在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中,应参考ICHM7对致突变杂质进行考察。
(一)微小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增加新的生产过程控制方法或制订更严格的过程控制限度,以更好地控制药品生产和保证药品质量。
如果因为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工艺缺陷或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上述变更,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围。
(2)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所用反应试剂、溶剂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质量标准或级别,但不降低反应试剂、溶剂和包装材料的质量。
(3)在非最后一步反应前增加或变更溶剂,且在变更前原料药合成工艺中已使用的,原料药杂质状况应保持不变。
(4)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5)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相同的生产设备的变更,但是已批准的生产工艺或过程控制限度不变。
2、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提供工艺变更的研究资料。
(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
(3)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
(4)在年报中报告首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
(二)中等变更
(1)在原批准工艺路线基础上延长工艺路线,将原起始原料作为中间体,其中中间体的工艺路线与原起始原料一致。
(2)最后一步化学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反应试剂、生产条件等的变更(三
(一)1(3)、三(三)1(7)除外),但原料药杂质状况未发生变化。
(3)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或供应商发生变更,但原料药杂质状况未发生变化。
(4)变更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三
(一)1(4)除外),变更后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5)无菌原料药的以下情形:
①变更除菌过滤过程的滤过参数(包括流速、压力、时间、或体积,但滤过材料和孔径不变),且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②除菌工艺过滤器从单一过滤器改为两个无菌级过滤器串联,或药液重复过滤的过滤工艺变更等。
(6)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设备变更,原料药杂质状况或物理特性(如粒度、晶型等)未发生变化。
例如:
●将热稳定性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干燥工艺由一种变更为另一种(例如托盘烘箱改为流化床或旋转锥形真空干燥器)。
●不影响原料药粒度的粉碎设备的变更。
(6)在生产工艺中增加返工工序。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
对于无菌原料药,还需进行无菌/灭菌工艺验证。
(3)对变更前后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原料药的杂质状况、物理特性和微生物水平保持一致。
(4)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
(5)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三)重大变更
(1)原料药合成路线发生变更(三
(二)1
(1)除外)。
(2)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或供应商发生变更,对原料药杂质状况可能产生影响。
(3)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形成步骤之后工艺步骤的生产工艺变更(如结晶溶剂)。
(4)在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设备变更,可能导致原料药杂质状况或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热不稳定中间体或原料药所用干燥设备改为不同操作原理和不同设计的设备。
●采用不同设计和操作原理的粉碎设备。
●原料药最后溶解步骤或其后所做的设备变更。
(5)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无菌保证水平的以下情形:
①变更原料药灭菌/无菌工艺,从除菌过滤、干热灭菌、辐射灭菌中的一种工艺变更为另一种工艺。
②无菌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过滤器材料或孔径的变更。
③无菌生产工艺中冻干曲线的变更。
④无菌生产工艺中步骤的增加、减少或替代。
⑤无菌工艺生产线增加由不同材料(如不锈钢与玻璃、或不同塑料之间的变更)制造、且与无菌溶液或药物成分直接接触的新设备,或者减少无菌工艺生产线的设备。
(6)在生产工艺中增加重新加工工序。
(7)放宽或删除批准的工艺参数或过程控制限度,对原料药的总体质量杂质状况和物理特性可能产生影响。
(8)其他导致原料药杂质状况和理化性质与变更前不一致的变更。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
(2)对变更后的原料药或变更中间体进行结构确证。
(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
(4)对变更前后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考察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状况、物理特性和微生物水平。
(5)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
(6)对变更后三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3~6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包括变更辅料种类、用量、供应商、级别等。
一般来说,辅料种类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去除或部分去除着色剂、矫味剂除外,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变更包衣材料的配方,如已在其他药品中批准使用且不影响制剂的溶出行为、质量和稳定性,属于微小变更。
改变着色剂、矫味剂的种类或增加其用量均属于重大变更,但可以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
非无菌半固体制剂中防腐剂的变更单独考虑,不列入变更量总和,其重大变更也可以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
处方中各辅料用量的变化应以原批准的处方(如关键临床试验批或BE批)作为比较目标,而不是以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后的处方作为比较目标。
本指导原则中制剂处方中辅料的中等变更应按照审批类变更提出补充申请。
本指导原则未涵盖的剂型的辅料种类、用量、级别的变更,建议按照审批类变更提出补充申请;
辅料供应商及辅料质量标准的变更参考其他剂型的要求进行研究。
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
1.1、变更情况
(1)变更辅料供应商,但是辅料的级别以及质量标准不变,该变更不影响药物的溶出行为、质量和稳定性。
(2)去除或部分去除着色剂、矫味剂,或者将印字油墨的成分改为另外一种在已批准药物中使用的成分。
(3)提高辅料的质量标准(如收紧质控限度)或者因中国药典版本的更新或增补而引起的质量标准的变更。
(4)变更辅料用量。
辅料用量的改变,以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应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
表4-1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辅料用量(微小变更)
辅料
辅料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
填充剂
±
5
崩解剂
淀粉
3
其他
1
粘合剂
0.5
润滑剂
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镁
0.25
助流剂
滑石粉
0.1
薄膜衣
主药按标示量的100%投料。
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5%(例如:
一个产品的处方包括活性成分A、乳糖、微晶纤维素和硬脂酸镁,乳糖和微晶纤维素用量发生变更,变更总和不应超过5%,例如乳糖增加2.5%,同时微晶纤维素减少2.5%,则变更总和为5%)。
单剂量处方总重量应与原批准总重量或总重量范围相同,否则应按照中等或者重大变更进行研究。
如同一种辅料在制剂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建议按照最严格的变更进行分类,如淀粉糊作为粘合剂,淀粉同时还有崩解剂的作用,推荐的微小变更的限度为0.5%。
1.2、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2)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
(3)进行溶出度检查。
2、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
对于此类制剂,需要采用适当的证明手段(如药物释放机制和制备方法),证明哪些是对药物释放有显著影响的辅料,即释药控制性辅料,哪些是对药物释放影响不大的辅料,即非释药控制性辅料,处方中每种辅料的作用均应明确。
以膜控型缓释片为例,缓释包衣材料乙基纤维素、增塑剂、致孔剂都可归为释药控制性辅料,而片芯填充剂微晶纤维素等辅料属于非释药控制性辅料。
两类辅料用量变更计算方法不同,变更允许限度也是不同的。
2.1、变更情况
2.1.1、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更
(1)变更辅料供应商,但是辅料的级别以及质量标准不变。
该变更不影响药物的释放行为、质量和稳定性。
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化,按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应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
表4-2变更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中的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的用量(微小变更)
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不超过5%。
2.1.2、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更
(2)提高辅料的质量标准(如收紧质控限度)或者因中国药典版本的更新或增补而引起的质量标准的变更。
(3)变更辅料用量。
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化,按其占原批准处方中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应不超过5%。
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5%。
产品总重量应与原批准重量相同,否则应按照中等或者重大变更进行研究。
对于一个处方由活性成分A、乙基纤维素和增塑剂组成的制剂,如果其变更符合微小变更的规定,那么乙基纤维素和增塑剂的变化量占乙基纤维素和增塑剂总重量百分比的总和不应超过5%,如乙基纤维素增加2.5%,增塑剂减少2.5%,则变更总和为5%。
2.2、研究验证工作
(3)进行释放度检查。
3、非无菌半固体制剂
3.1、变更情况
(1)去除或部分去除着色剂、矫味剂。
各辅料用量变更不超过该辅料原批准用量的5%,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5%。
但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用量变更幅度允许超出此范围。
(4)防腐剂用量的变更不超过原批准用量的10%。
(5)结构为单一化学实体(纯度≥95%)的赋形剂供应商的变更,或者其他辅料供应商、级别的变更,该变更不影响药物的释放行为、质量和稳定性。
3.2、研究验证工作
(3)在年报中报告首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数据。
(4)如防腐剂发生变更,应进行规定范围内抑菌剂最低浓度的抑菌效力试验。
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
(1)变更辅料的级别、质量标准,如用微晶纤维素PH200替代微晶纤维素PH101(质量标准的微小变更除外)。
(2)变更辅料用量。
辅料用量的改变,以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超过微小变更的范围,但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
治疗窗窄的药物以及低溶解性、低渗透性药物(BCSⅣ类)的用量变化超过微小变更,均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
表4-3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辅料用量(中等变更)
10
6
2
0.2
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不超过10%。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
(2)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
(4)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变更前后药物溶出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杂质状况保持一致。
(1)变更辅料的级别、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微小变更除外)。
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改变,按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超过微小变更的范围,但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
表4-4变更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中的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中等变更)
主药按标示量100%投料。
所有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不超过10%。
(1)变更释药控制性辅料的级别、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微小变更除外)。
(2)变更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
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改变,按其占原批准处方中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超过微小变更的范围,但不超过10%。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
(2)对三批变更后样品进行检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变更辅料用量。
各辅料用量的变更超过微小变更的范围,但不超过原批准用量的10%。
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用量变更允许超出此范围。
(2)防腐剂用量的变更大于原批准用量的10%,不超过20%。
(3)微小变更中未涵盖的赋形剂供应商的变更。
(4)变更赋形剂的级别、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微小变更除外)。
(4)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变更前后药物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杂质状况保持一致。
(5)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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